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补充对比: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为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依据《专利法》第5条、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两大类: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注: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