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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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二)

4.《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请分析:

(1)条文中的“不能辨认”、“不能控制”的含义?

(2)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需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

(1)“不能辨认”是指欠缺辨认能力,即无法认识到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不能控制”是指欠缺控制能力,即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

(2)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需具备两个条件:①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②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5.《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含义?

(2)本条第2款中“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含义?

(3)本条第2款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什么?有哪些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

(1)“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2)“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对明显没有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用重伤、杀害的手段防卫;明显能用较为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不允许采用激烈手段,更不允许为保护微小利益而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重大损害”是指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3)本条第2款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防卫过当。基本特征是:①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②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6.《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请分析:

(1)本条款中“行凶”的含义?

(2)本条款中“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含义?

(3)本条款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含义?

参考答案:

(1)“行凶”是指:①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②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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