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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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一)

1.《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请分析:

(1)条文中的“犯罪”有哪些特征?

(2)条文中的但书规定有何刑事政策意义?

参考答案:

(1)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2)“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2.《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请分析:

(1)本条中“明知”的含义?

(2)本条中“希望”的含义?

(3)本条中“放任”的含义?

参考答案:

(1)“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范围包括: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2)“希望”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

(3)“放任”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

3.《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请分析:

(1)本条中“应当预见”的含义?

(2)本条中“疏忽大意”的含义?

(3)本条中“轻信能够避免”的含义?

(4)本条中“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含义?

参考答案:

(1)“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预见的义务,也有预见的能力。

(2)“疏忽大意”,是指按照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本该预见到,但由于马虎大意、 缺乏责任心而未能预见,以致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3)“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4)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当然是故意,并且不能理解为当然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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