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例分析(28分)
【案情】
2024年7月,某某县因连续干旱导致玉米减产,种粮大户罗某(男,48岁)为挽回损失,于夜间擅自打开本村机井阀门,抽取地下水灌溉自家承包地(约80亩)。因机井年久失修,抽水过程中井壁坍塌,大量泥沙涌入井筒,造成该机井及下游3眼机井淤塞报废,直接经济损失约18万元。该村村委会报警,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罗某立案侦查。罗某辩称:
1.机井系村集体所有,其作为成员有权使用;
2.干旱属不可抗力,抽水是为“保命田”,无毁坏故意;
3.井壁坍塌系年久失修所致,与其抽水无直接因果关系。
经查:
1.该村机井属“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刷卡计量、有偿使用”制度,罗某欠缴水费1.2万元;
2.机井报废原因经鉴定:井壁老化(主要原因)+抽水负荷过大(诱发原因),参与度分别70%、30%;
3.罗某家庭年收入不足4万元,需赡养82岁母亲;
4.事件引发“干旱地区地下水资源如何公平使用”网络热议。
【问题】
1.罗某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结合主客观要件分析。(8分)
2.若构成犯罪,能否以“紧急避险”或“自救行为”出罪或减轻处罚?(6分)
3.村集体的“刷卡计量”制度是否构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有何影响?(6分)
4.对18万元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划分赔偿责任?(8分)
【参考答案要点】
1.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无毁坏故意,仅为灌溉获利;客观上井壁老化是主因,抽水仅为诱因,不符合“故意毁坏”的直接故意与必然因果关系。
2.紧急避险不成立:干旱虽属自然灾害,但罗某可通过正当缴费、轮流灌溉解决,抽水行为并非“不得已”损害他人财产;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
3.村集体过错:机井长期未维修、欠费用户仍可开阀,管理存在漏洞,可酌减罗某30%民事责任。
4.损失分担:村集体承担70%管理不善责任;罗某承担30%即5.4万元,可分期支付。
二、民事案例分析(30分)
【案情】
2023年9月,某某市“某某中学”与校外培训机构“某某优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
-学校提供校内教室20间,培训机构负责师资及课程;
-每招收1名高中生收取培训费2.8万元/学年,学校分成30%;
-合作期5年。
2024年5月,教育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严禁公办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收费”。市教育局责令学校立即停止合作并退费。家长群体起诉:
1.要求学校与培训机构连带退还剩余学费1.4万元/人(已上一学期);
2.赔偿孩子因课程中断需额外报班的差价2000元/人;
3.确认《联合办学协议》无效。
学校辩称:
1.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政策变化属情势变更,应部分退费而非全部;
2.家长与培训机构直接签合同,学校仅为场地提供方;
3.差价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应赔偿。
经查:
1.收费收据盖有学校财务专用章;
2.培训机构无办学许可证;
3.受影响学生312人,学费总计873.6万元已用于支付教师工资及校舍翻新。
【问题】
1.本案《联合办学协议》效力如何?应适用《民法典》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8分)
2.政策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学校能否主张部分免责?(8分)
3.家长能否要求学校与培训机构承担连带返还责任?(6分)
4.差价损失应否支持?如何确定合理范围?(8分)
【参考答案要点】
1.协议无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公办学校不得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办学”之强制性规定,属《民法典》第153条无效事由。
2.不构成情势变更:政策出台前已有禁止性规定,学校应知晓风险;政策仅重申旧规,不适用情势变更。
3.连带责任:学校在收据盖章、参与分成,构成共同经营,应与培训机构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4.差价损失:属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信赖利益,可酌定支持1000元/人,以312人计31.2万元,由学校与培训机构连带承担。
三、行政案例分析(22分)
【案情】
2024年6月,某某县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通告》,规定:
-合乘每日不超过2次,且须提前24小时发布行程;
-车辆使用性质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否则按非法营运处3万元罚款;
-合乘平台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车主白某(男,35岁,上班族)通过“某某顺风车”APP接单2次/日,被交通运输局以“非法营运”罚款3万元并暂扣车辆7日。白某起诉:
1.通告无上位法依据,请求撤销;
2.返还罚款并赔偿停运损失(网约车日均收入300元);
3.确认其合乘行为合法。
交通运输局辩称:
1.通告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属对“非法营运”的细化;
2.白某高频接单,具有营利性;
3.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经查:
1.白某行程路线固定(家→单位),收费仅分摊油费(约0.8元/公里);
2.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3.交通运输部2023年函复明确“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
【问题】
1.交通运输局通告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如何审查其合法性?(6分)
2.白某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应如何区分“合乘”与“营运”?(8分)
3.暂扣车辆是否合法?未出具扣押清单的程序后果如何?(4分)
4.停运损失应否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4分)
【参考答案要点】
1.通告属规范性文件:对不特定对象设定权利义务,法院可依《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一并审查;无上位法授权,超越职权,应确认违法。
2.不构成非法营运:白某分摊成本、路线固定、每日2次符合合理合乘特征;交通运输局以频次推定营利,缺乏事实依据。
3.暂扣违法:车辆非营运,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暂扣情形;未出具清单违反《行政强制法》第24条,程序违法。
4.停运损失:直接损失,按合理成本分摊计算,酌定150元/日×7日=1050元。
四、法律文书写作(20分)
【案情】请根据第二部分“联合办学退费”案例,撰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部分(不超过300字),需包含:
1.合同效力认定;
2.返还责任及利息;
3.诉讼费用负担。
【参考答案要点】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某中学与被告某某优学公司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无效;
二、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学费873.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73.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自2024年6月1日计至实际返还之日);
三、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差价损失31.2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万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