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实践适用——以“中考泄题案”为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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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实践适用——以“中考泄题案”为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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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实践适用

以“中考泄题案”为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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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某市“中考”由张某单位负责印制考卷工作。张某利用担任某印务公司装订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避开监控将考试试卷、答案带回公司宿舍,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将试卷、答案展示给刘某翻拍。刘某在无法解答的情况下又将该两道试题通过微信转发给其他教师解题,逐步引发网络传播。

问题提出:

1、“国家考试”的范围和表现形式是什么?

2、“三扶一支”“中考”是不是国家考试?

3、试卷是不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试卷是不是“著作权”,能否成立相应犯罪?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育艺术加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以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为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3-1-248-003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而科目一作为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的组成部分,显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由此可见,“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应当是考试的类型由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考试形式、组织机关、考试内容可以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是否全国统一组织并不是判断“国家考试”的因素。

二、“中考”“三扶一支”考试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中考”不是“法律规定的

国家考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承担检测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选拔的双重功能,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目前,“中考”的组织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授权,是否需要“中考”、如何考试、考试什么科目,都是地方层面而非法律层面的的考试。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2-1-418-001周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蔡某、孙某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非法获取中考试卷、答案作弊行为的定性,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在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之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二)实践中,法律可以作出某种制度

性的规定并授权具体实施,此种情形仍

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适用空间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2-1-248-001张某杰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论证的方法是:《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进而论证,《会计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设立了会计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制定,具体规定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最终得出结论:若某部法律中未对某类国家考试作出直接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从业机构、人员、工作管理等相关制度,相关国家机关据此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作出具体规定的,该考试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三)“三支一扶”考试不是“法律规定

的国家考试”

“三支一扶”,即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的服务项目 。该项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于2006年起正式实施。

该制度的依据为《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效力层级属于行政决定、部门规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故没有适用空间。

三、“中考”“三扶一支考试”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需要结合保密制度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9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内部泄密需要结合具体单位的秘密确定、保密范围、保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2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对于外部泄密需要考虑外部人员是否与内部人员勾结,秘密载体是否进行有效标注等;同时如果无权标注、错误标注,应当区别对待。实践中常见的秘密鉴定,就是为了识别实际上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而排除错误适用。

2025-02-1-418-001周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蔡某、孙某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非法获取中考试卷、答案作弊行为的定性,裁判“中考试题及答案在考试前属于国家秘密,泄露、窃取、刺探、收买中考试题及答案,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

犯罪构成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组织的“雅思”“YY”考试可适用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制

关于“雅思”“YY”考试试题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而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争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组织社会考试确实收取了一定“费用”,但费用主要用于组织成本的支出,不能作为商业运营活动;考试试题虽然具有有用性、秘密性特征,但不属于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故应当排除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适用。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考试试题当然可以构成独创性的作品,至于是否能够成立著作权犯罪仍需结合具体罪量因素进行判断。

综上,“三扶一支”考试突然成为热点,热点过后又归于平淡;但事件虽然过去,对于违法者的追究才刚刚开始,如何正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仍是新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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