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题原则
控制字数(写多了答不完),不写三段论,融合法(法条为骨架,括号填实体然后去括号改编)写作; 尽量不写法条序号(有重复的,可能引错了);
案例
赵某欲实施诈骗,遂找到自己的朋友钱某称为了自用需要借其银行卡。钱某明知赵某要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诈骗,还是把自己的卡借给赵某。但是钱某在赵某实施诈骗着手之后,钱某由于心里感到害怕,遂又找到赵某把银行卡要回。在钱某拿回银行卡后,发现因为赵某已经把卡号给了被害人,被害人还是给这张卡里面转了18万。钱某认为赵某不敢报案,于是前往附近的ATM机把卡内的18万元分批取走。(事实一)
赵某由于没有拿到钱,感到非常愤怒和不服,遂纠结了周某、李某两个人想实施报复。但赵某向周某与李某二人虚构了事实,称钱某欠他18万迟迟不还。之后三人对钱某的孩子钱小小(3岁)实施了非法拘禁,让钱某偿还18万元债务。在非法拘禁钱小小的过程中,周某和李某负责看守。赵某曾叮嘱二人千万不要伤害钱小小,然而在李某外出的时候,周某过失将钱小小打成了重伤。之后钱某报警找到了钱小小,时隔36小时后将钱小小解救,发现此时钱小小受到了重伤。(事实二)
随后,赵某在某天夜深人静的时候手持管制刀具抢夺刘某随身携带的包包内价值9000元的财物,刘某随后追上赵某,对其实施抓捕,边追边喊,赵某见状,拿着随身带的刀捅刘某,将刘某捅成重伤。(事实三) 之后由于案件的调查,警方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三人感到走投无路,赵某、周某、李某先后去投案自首,并进行了如实供述。赵某辩称自己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因为自己在信用卡案件中并未分到钱。周某辩解称钱小小受到的重伤是自己过失导致,并非故意。(事实四)
问题
1.对于事实一里赵某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钱某将银行卡出借给赵某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和犯罪形态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2.结合事实二和事实四,判断周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不同观点请分别说明理由。
3.结合事实二和事实四,如何评价李某的行为,存在不同观点请分别说明。
4.事实二赵某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人认为是绑架罪,请分别说明理由。
5.事实三中赵某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是抢劫罪基本犯和故意伤害罪,公诉人认为是抢劫致人重伤,请分别说明理由。
6.赵某是否构成自首?
答案
1.①对于赵某:
赵某对被害人构成诈骗罪,既遂。
因为诈骗罪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或控制财物为既遂节点。赵某主观要实施诈骗,客观上实施诈骗并得手,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将18万元转入了赵某指定的账户后,便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就构成了诈骗罪既遂。至于钱某取回银行卡后对卡内资金的处置,是诈骗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情形,不影响本案诈骗罪既遂的成立。
②对于钱某将银行卡出借给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犯罪形态为既遂。
因为钱某主观明知赵某欲实施诈骗,客观上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且赵某在诈骗过程中用上了该卡号,中途要回银行卡并未切断钱某的诈骗与其提供帮助的关系,所以钱某是赵某诈骗罪的帮助犯。但因赵某实施诈骗已得手,是诈骗罪既遂,正犯既遂帮助犯同步既遂,所以钱某诈骗罪帮助犯的犯罪形态也是既遂。
2.对于周某拘禁伤害钱小小行为:观点一(注意学说):周某对钱小小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形态为既遂,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适用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
因为周某主观上认为是为帮助赵某索取债务,客观上参与了非法拘禁钱某的孩子钱小小的行为,应依非法拘禁罪处罚。且周某在拘禁得手后,在拘禁过程中过失将钱小小打成了重伤,符合刑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观点二(拟制学说):依照刑法238条第二款,在非法拘禁过程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应依刑法234定罪处罚。所以对周某使用超过拘禁所需暴力使钱小小重伤的的行为应依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
对于周某自首的行为:由于在警方发布通缉令后周某主动去投案,是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应视为自首。虽存在一些主观上的辩解,但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周某有自首情节一般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但由于其对3岁的钱小小的重伤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所以可以不从宽处理。
3.①李某主观上认为是为帮助赵某索取债务,客观上实施了协助非法拘禁钱某的孩子钱小小的行为,应依非法拘禁罪帮助犯处罚。
②但对于钱小小重伤,李某是否有责任,有不同观点:
观点一:因在非法拘禁钱小小的过程中,李某与周某共同负责看守,所以李某和周某都负有保障被拘禁人人身安全的义务,李某的外出,造成周某肆意施行,所以对于周某致钱小小重伤,李某属于用不作为的方式与周某共同导致了钱小小的重伤,也应依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加重情节处罚。
因其在警方发布通缉令后主动去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一般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但本案造成幼儿重伤属于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所以可以不从宽处理。
观点二:在非法拘禁钱小小的过程中,李某虽然与周某共同负责看守,但是李某外出后周某才致钱小小重伤,对于钱小小的重伤李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所以李某仅是非法拘禁罪的帮助犯。
其在警方发布通缉令后主动去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一般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4.辩护律师观点赵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其理由为:赵某主观上只是要钱某偿还其黑吃黑的18万元,只是为索取债务,没有额外求财的目的,客观上只是对钱小小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院观点赵某构成绑架罪,其理由为:赵某主观上是向钱某勒索18万元,客观上实施了限制钱小小人身自由,将其作为人质对钱某施压的行为。这18万元非合法债务,而是钱某对赵某黑吃黑所得的,所以赵钱二人之间并无债务关系,不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应定绑架罪。
5.辩护律师构成抢劫罪基本犯和故意伤害罪的理由:赵某持管制刀具抢夺了刘某的财物,是拟制的抢劫罪,并携财物离开,可视为已经得手,是既遂,抢劫罪已终局。之后赵某把追过来的刘某捅成重伤,与前罪抢劫罪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已经是一起独立的新的犯罪,是故意伤害罪。2个行为造成2个结果,应数罪并罚。
公诉人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的理由:因为赵某的持刀抢劫到刘某财物后刚离去就又被刘某追上,赵某将刘某捅成重伤,系抢劫当场(抢劫行为与捅刺行为存在紧密的时空关联)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所以对赵某应定抢劫致人重伤。
6.赵某构成自首。赵某在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被通缉过程中主动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对所犯诈骗罪的犯罪形态有辩解,但不影响对自首的认定。
ℹ️ Note
本文题目是本人在互联网搜集,答案是基于个人理解写出,仅供本人备考复习使用,非标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