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被称为“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就是对首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针对首次违法售卖质检不合格芹菜的个体户被行政处罚6.6万元的案例。对此,你怎么看?
审题重点
本题属于社会现象题。题干信息比较长,先是解释了首违不罚的含义,接着呈现了一个卖芹菜被罚6.6万元的案例。我们要对案例内容有清晰的认知,并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具体如何做,接下来细致分析。
审题点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被称为‘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就是对首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
这里属于背景介绍。“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创新,它体现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理念,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能够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这样一项创新制度,我们要认真了解其内涵。
审题点2:“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针对首次违法售卖质检不合格芹菜的个体户被行政处罚6.6万元的案例”
这里介绍了一个案例。通过“然而”这个转折词,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例是我们要着重关注的内容。这个案例发生在陕西榆林,案情梗概是:一个体工商户购进了7斤芹菜用于销售,其中2斤被有关部门抽样调查,另外5斤卖了出去。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因为原始进货票据遗失,已经出售的5斤芹菜又无法追回,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该店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为由,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处罚。
5斤芹菜的售卖数额为20元,然而罚款到了6.6万元。很明显,这与普通人的朴素法治理念并不相符。那么,从法律上讲,这样的做法妥当吗?执法人员适用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1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处罚的6.6元的确在处罚区间内,但是罚款金额与商户卖菜收入的差距实在太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做到“过罚相当”。在本案中,执法部门未考虑到商户的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等,不问青红皂白就重罚,使得轻微违法行为,承受了过重的罚款,造成过罚不当。
审题点1着重提到了首违不罚,我们还可以结合首违不罚进行分析。首违不罚体现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立法理念。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当地执法部门重罚款轻教育的做法。因此,这与首违不罚的立法原意也是相违背的,没有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
既然当地执法部门的做法存在不妥当之处,我们可以从根源入手,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首先,针对当前的过罚不当情况,我们要从制度入手,尽全力统一行政执法尺度,具体的做法可以是合理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予以确定。接着,执法人员是关键,因此还要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如明确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等。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还要接受执法监督。因此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综上,本题的答题思路为:一开头简单介绍案情,接着表明自己认为当地执法部门做法不妥的态度,接着从“违反《行政处罚法》原则”“未达到预期执法效果”两个方面阐述理由,最后从统一行政执法尺度、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参考答案
“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创新,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然而,陕西榆林却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的芹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货值金额较小,这件事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看来,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做法并不妥当。
一方面,该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虽然某地市场监管局处罚的6.6万元的确属《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的区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当事人销售5斤超标芹菜的行为属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处以6.6万元罚款意味着当事人为轻微违法行为承受了过重的罚款,这确实属于“过罚不当”。
另一方面,该做法未能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首违不罚”体现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然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罚款来倒逼商户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对商户的教育并不到位,以至于当事人因过高罚款而产生反感和抵触心理。由此可见,这种做法违背了“首违不罚”的立法原意,也没有达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行政执法关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马虎。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做。
一是统一行政执法尺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要合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和“任性执法”等问题。
二是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为执法人员列好学习清单,要求大家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领域内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对于“首违不罚”等创新规定,要予以重点学习。此外,要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就一些疑难案例进行研讨,探索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路径。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抓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做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其他
解析示例的内容并不唯一,大家还可以补充原因部分。造成“过罚不当”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较大。由于一些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未及时修正,存在处罚内容宽泛、表述抽象、缺乏客观标准等问题。这也导致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严苛执法的情况。二是对行政处罚执行权缺少有效制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机关立案、本机关调查取证、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权力过于集中。这也给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第1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被称为“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就是对首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针对首次违法售卖质检不合格芹菜的个体户被行政处罚6.6万元的案例。对此,你怎么看?
审题重点
本题属于社会现象题。题干信息比较长,先是解释了首违不罚的含义,接着呈现了一个卖芹菜被罚6.6万元的案例。我们要对案例内容有清晰的认知,并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具体如何做,接下来细致分析。
审题点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被称为‘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就是对首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
这里属于背景介绍。“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创新,它体现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理念,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能够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这样一项创新制度,我们要认真了解其内涵。
审题点2:“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针对首次违法售卖质检不合格芹菜的个体户被行政处罚6.6万元的案例”
这里介绍了一个案例。通过“然而”这个转折词,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例是我们要着重关注的内容。这个案例发生在陕西榆林,案情梗概是:一个体工商户购进了7斤芹菜用于销售,其中2斤被有关部门抽样调查,另外5斤卖了出去。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因为原始进货票据遗失,已经出售的5斤芹菜又无法追回,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该店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为由,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处罚。
5斤芹菜的售卖数额为20元,然而罚款到了6.6万元。很明显,这与普通人的朴素法治理念并不相符。那么,从法律上讲,这样的做法妥当吗?执法人员适用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1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处罚的6.6元的确在处罚区间内,但是罚款金额与商户卖菜收入的差距实在太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做到“过罚相当”。在本案中,执法部门未考虑到商户的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等,不问青红皂白就重罚,使得轻微违法行为,承受了过重的罚款,造成过罚不当。
审题点1着重提到了首违不罚,我们还可以结合首违不罚进行分析。首违不罚体现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立法理念。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当地执法部门重罚款轻教育的做法。因此,这与首违不罚的立法原意也是相违背的,没有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
既然当地执法部门的做法存在不妥当之处,我们可以从根源入手,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首先,针对当前的过罚不当情况,我们要从制度入手,尽全力统一行政执法尺度,具体的做法可以是合理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予以确定。接着,执法人员是关键,因此还要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如明确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等。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还要接受执法监督。因此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综上,本题的答题思路为:一开头简单介绍案情,接着表明自己认为当地执法部门做法不妥的态度,接着从“违反《行政处罚法》原则”“未达到预期执法效果”两个方面阐述理由,最后从统一行政执法尺度、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参考答案
“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创新,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然而,陕西榆林却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的芹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货值金额较小,这件事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看来,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做法并不妥当。
一方面,该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虽然某地市场监管局处罚的6.6万元的确属《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的区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当事人销售5斤超标芹菜的行为属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处以6.6万元罚款意味着当事人为轻微违法行为承受了过重的罚款,这确实属于“过罚不当”。
另一方面,该做法未能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首违不罚”体现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然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罚款来倒逼商户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对商户的教育并不到位,以至于当事人因过高罚款而产生反感和抵触心理。由此可见,这种做法违背了“首违不罚”的立法原意,也没有达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行政执法关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马虎。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做。
一是统一行政执法尺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要合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和“任性执法”等问题。
二是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为执法人员列好学习清单,要求大家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领域内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对于“首违不罚”等创新规定,要予以重点学习。此外,要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就一些疑难案例进行研讨,探索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路径。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抓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做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其他
解析示例的内容并不唯一,大家还可以补充原因部分。造成“过罚不当”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较大。由于一些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未及时修正,存在处罚内容宽泛、表述抽象、缺乏客观标准等问题。这也导致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严苛执法的情况。二是对行政处罚执行权缺少有效制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机关立案、本机关调查取证、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权力过于集中。这也给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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