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含义。
(2)本条第2款中的“重伤”的含义。
(3)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异同。
(4)“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参考答案: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达到轻伤结果。
(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3)二者对死亡结果都是出于过失,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行为人基于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没有伤害故意,只是由于一般的“殴打行为”或者日常生活中粗心、轻率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实施其他犯罪致人重伤、死亡,刑法专门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按照该规定定罪处罚,不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48.《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请分析:
(1)“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含义?
(2)“轮奸”的含义?
(3)“造成幼女伤害”的含义?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含义?
(5)“其他严重后果”的含义?
参考答案:
(1)“在公共场所当众”是指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无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
(2)“轮奸”是指2名以上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对同一妇女进行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
(3)“造成幼女伤害”是指①致使幼女轻伤的;②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③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
(5)“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49.《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属于何种罪状?
(2)本罪的立法目的?
(3)如果15岁的养女自愿与养父发生性关系,养父是否构成本罪?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属于叙明罪状。
(2)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打击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关系实施的性侵犯罪。
(3)养父对15周岁养女负有收养的特殊职责,只要与养女发生性关系,即使事先征得其同意,该同意也无效,养父仍然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