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经知股东利润分配真题示例1<

商经知--股东利润分配
(2025年法考客观题真题)盈东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三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1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并于公司成立时缴足了出资。盈东公司运营过程中,丙向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因持续经营不善,盈东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发现受理破产前,在盈东公司没有盈利的情况下,向三位股东分别分红了120万元、450万元、53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有权以盈东公司对其所负的债务抵销其对盈东公司应返还的出资
B、如果分配利润的行为发生于破产受理一年前,管理人不得要求三位股东返还分配的利润
C、管理人要求三位股东返还分配的利润,三位股东有权以诉讼时效抗辩
D、三位股东应将分配的利润返还给盈东公司
答案:D。没选错。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利润分配。
A项,盈东公司被受理破产,丙因抽逃出资及损害公司财产权益,应承担返还及损害赔偿的责任,此责任不能与公司对其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即“股和债禁止抵销”,应该分别处理。A项错误。
B项,本案中三位股东通过非法分配利润实施了抽逃出资及损害公司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不属于“撤销权”的适用范畴,管理人向三位股东追究责任,不受撤销权的1年期限限制,B项错误。
C项,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C项错误。
D项,三位股东抽逃出资及损害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向公司返还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总结:
1.公司破产,“股和债禁止抵消”,应分别处理。股东欠公司的钱要还,公司欠股东的钱另外还。
2.在撤销权范围内的事项,管理人向股东追责时,才受撤销权的1年期限限制。股东抽逃出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是个很不好的事,负面程度严重,所以对其处理也严格)。
> 商经知破产债权真题示例 2<

商经知--破产债权
(2025年法考客观题真题)2023年4月7日,甲上市公司作出票人和承兑人,向乙公司签发7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收票后向丙银行贴现。此后,法院裁定甲上市公司重整,丙银行以该汇票申报700万元债权。2025年1月,法院裁定批准甲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重整程序终结。根据重整计划,丙银行受偿150万元,550万元债权按5.5元/股的价格由甲上市公司的股票清偿,股票受偿数量为100万股。因甲上市公司股票公允的市场价格仅为1.1元/股,丙银行对受偿资产未受领,管理人提存了该笔款项和股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可以向甲上市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B、重整程序终结后,丙银行还可以就未受偿的部分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重整程序终结后,丙银行未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可以向乙公司行使700万元的追索权
D、重整程序终结后,丙银行的票据权利消灭,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没选错。
解析:本案考查了公司破产后,债务人债权追索。
A项,票据的流转关系为甲上市公司→乙公司→丙银行,丙银行作为持票权利人,有权以追索权向甲上市公司申报债权,但乙公司在未对丙银行清偿票据款项之前,并未取得对甲上市公司的再追索权,没有向甲上市公司申报债权的基础,A项错误。
B、D项,按照甲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丙银行获得150万元的现金清偿,剩余的550万元以100万股股票进行清偿,但丙银行因债转股所获得的清偿金额不应直接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金额计算,应按照股票公允的市场价格计算,即100万股*1.1元/股=110万元。在甲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中,丙银行获得的清偿金额应为260万元(150万元现金+110万元股票价值),剩余440万元未获得清偿,未获得清偿的部分,丙银行有权向乙公司追索。B项正确,D项错误。
C项,甲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重整程序终结,丙银行无权拒绝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因为如丙银行不受领即不发生清偿效果,前手乙公司只能被动承受抵债股票的股价波动风险及不断扩大的利息损失,有失公平。所以丙银行应该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未获清偿的部分,可以向乙公司追索。C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总结:
1.票据中,承兑汇票时,作为持票权利人,有权以追索权向前手申报债权。但是持票权利人未对后手清偿票据金额时,不能作为债权人行使追索权(例如,本题中不能让乙公司和丙银行都对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2.银行因债转股所获得的清偿金额不应直接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金额计算,应按照股票公允的市场价格计算(实际股价),未获得清偿的部分,丙银行有权向乙公司追索。
3.公司的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再向破产公司追索。
题目来源:竹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