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复盘】26法考民法第13天——合同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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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复盘】26法考民法第13天——合同编(4)

48.【民法·2022·回忆·选】

孟某自心安公司处购买桌椅100套,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心安公司代办托运。心安公司遂委托个体工商户乘风运输(登记的业主为张某)将该桌椅运送给孟某,在交付桌椅时,心安公司的司库赵某自作主张将100套劣质桌椅(无法正常使用)交给乘风运输。运输途中,承运的货车遭遇山洪,全部桌椅均被冲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桌椅被冲毁后,心安公司有权请求孟某支付价款

B.桌椅被冲毁时,其所有权归属于心安公司

C.孟某可以乘风运输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孟某可解除与心安公司的买卖合同,进而拒绝支付价款

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双方约定代办托运且未约定交付地点,心安公司将桌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乘风运输时,交付即完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孟某。山洪属于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风险由孟某承担,心安公司有权请求孟某支付价款,A当选;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心安公司将桌椅交付给承运人时,动产所有权已完成转移,桌椅被冲毁时所有权归孟某而非心安公司,B不当选;

本案运输合同系心安公司与乘风运输订立,孟某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孟某无权直接要求乘风运输承担违约责任。个体工商户涉诉时,诉讼主体为登记业主,而非字号本身C不当选;

当出卖人的交付构成根本违约时,风险依然在交付时移转给买受人承担,只不过买受人可以通过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方式使得风险回跳到出卖人身上。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心安公司交付无法正常使用的劣质桌椅,构成根本违约,孟某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孟某有权拒绝支付价款,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选项。


49.【民法·2025·回忆·选】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丙平台就当年碳排放额度达成了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其碳排放额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分12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50万元。如果乙公司欠付2期价款以上,则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此后,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第8期、第9期价款经催告未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的100万元

B.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250万元

C.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

D.甲公司有权要求C平台就此承担担保责任

解析: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乙公司欠付两期到期价款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迟延履行违约,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履行规则请求乙公司支付已届清偿期的款项。A当选

本案总价款为600万元,五分之一对应金额为120万元,乙公司欠付金额未达该法定标准,甲公司无权主张价款加速到期。B不当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与主张全部价款的条件一致,均需欠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且经催告仍不履行,本案并不满足该法定解除条件。C不当选

丙平台仅为案涉交易提供媒介服务,题目中并无证据证明丙平台就案涉债务作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甲公司无权要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选项。


50.【民法·2025·回忆·选】

202411月,老陈与儿子小陈签订《赠与合同》,将自有A房屋赠与给小陈,且约定如遇到该房屋拆迁,拆迁款也归小陈所有。合同签订后,双方对此进行了公证,但是老陈一直没有为小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255月,A房屋被当地政府拆迁,老陈获得拆迁款后并未支付给小陈。小陈欲主张拆迁款遂就此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小陈未履行对老陈的赡养义务,老陈可撤销该赠与

B.由于房屋尚未过户,老陈可撤销该赠与

C.若小陈为履行对老陈的赡养义务,老陈可随时撤销该赠与

D.法院应当支持小陈的诉讼请求

解析: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限制,若小陈不履行对老陈的赡养义务,老陈可依法行使撤销权。A当选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案涉赠与合同已办理公证,即便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老陈亦不得单方任意撤销赠与合同。B不当选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非可以随时撤销,权利行使受法定除斥期间的严格约束。C不当选

《民法典》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义务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案涉公证赠与合同明确约定拆迁款归小陈所有,老陈拒不支付构成违约,法院应当支持小陈的诉讼请求。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选项。

【补充】

公证赠与合同排除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不影响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法定撤销权适用于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等法定情形,且需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强制履行效力,赠与财产所转化的拆迁款等替代物,仍应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归属受赠人。


51.【民法·2025·回忆·选】

2024528日,李某委托彭某代理自己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61日,彭某以自己名义与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孙某自彭某处借款200万元,借期1年。在借款合同中附有说明,表示彭某系帮李某提供借款。次日,李某将款项汇至彭某账户,彭某于当日将资金转给孙某。20256月,因孙某未能按期还款,李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孙某还款至彭某的账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于202461日成立生效

B.借款合同直接约束李某与孙某

C.彭某系李某的直接代理人

D.李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解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202461日仅为合同签订时间,款项于次日实际交付,借款合同于款项交付时方才成立生效。A不当选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孙某在缔约时明知彭某系代李某提供借款,借款合同直接约束李某与孙某。B当选

直接代理要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彭某以自己名义与孙某订立合同,属于间接代理范畴,并非李某的直接代理人。C不当选

彭某仅获得签订借款合同的授权,并未取得代收还款的权限,孙某向彭某还款不构成对李某的有效清偿,李某的债权并未消灭,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选项。

【补充】

显名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知晓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款项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应严格限定于授权内容,无收款授权时,向代理人还款不产生对被代理人的清偿效力。


52.【民法·2011司法考试·选】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解析:

丁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某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可依据租赁关系对丁某的返还请求权行使抗辩。A当选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唐某的占有对丁某构成无权占有,丁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B不当选

丁某依约定解除与方某的租赁合同后,方某的承租权归于消灭,唐某基于转租合同的占有丧失合法权源,构成无权占有,丁某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C当选

合同解除后,唐某与方某之间的转租合同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不能对抗作为所有权人的丁某,唐某不得以转租合同为由抗辩丁某的返还请求。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选项。

【补充】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原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的占有丧失权源,构成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基于物权请求返还。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仅约束转租双方,不得对抗出租人,有权占有抗辩仅能在合同相对方之间主张。


53.【民法·2017司法考试·选】

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套生产设备,转让价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200万元,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LPR4倍的部分无效

D.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

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有名合同,核心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以租赁物的买卖与租赁为手段实现承租人的资金融通目的

依据《民法典》第735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典型交易结构中,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三方当事人与两个合同,三方分别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两个合同则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出租人通过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为承租人提供了资金支持,承租人则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出租人的成本与合理利润,因此租金并非单纯的设备使用费,而是包含租赁物购买成本与出租人合理利润在内的对价。

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则占有、使用租赁物,所有权主要起到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作用,承租人的核心权利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与收益。

除了典型的三方结构外,售后回租也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形式,即承租人将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即便承租人与出卖人是同一主体,只要租金并非过度偏离租赁物价格,人民法院也不应仅以此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核心目的仍是通过融物实现融资,出租人以占有改定等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保障自身债权安全,承租人则继续占有使用设备并分期支付租金,既盘活了自身资产,也满足了资金需求。

回到本题: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案中乙公司将自有设备转让给甲公司再租回,属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双方并非资金拆借关系。A不当选

《民法典》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交易结构符合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的构成要件,双方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B当选

《民法典》第746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融资租赁租金的计算依据为租赁物成本与合理利润,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LPR4倍的限制规则,超出部分并非无效C不当选

乙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甲公司,双方订立有效买卖合同,且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动产交付,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项。


54.【民法·2020·回忆版·单选

2020年底,心安公司致电李某,表示为了回馈老客户将于近日赠送礼品一份,李某称放在自己门口即可。李某的邻居韩某在网上购买白酒两瓶,约定由卖方负责办理快递运输,且约定由韩某直接请求快递公司交付白酒。快递小哥送货时看错了门牌号码,遂将白酒放在李某家门口。李某误认为该白酒系心安公司赠送,遂收回家中。当晚,白酒被意外倾倒的家具砸碎。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快递小哥需赔偿韩某白酒两瓶

B.快递公司需赔偿韩某白酒两瓶

C.李某需赔偿韩某白酒两瓶

D.李某须基于公平原则对韩某进行补偿

解析:

快递小哥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快递小哥无需直接赔偿韩某损失。A不当选

快递公司与韩某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小哥看错门牌导致货物未按约定交付,快递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向韩某承担赔偿责任。B当选

李某误将白酒当作赠与物品收下,属于善意不当得利人,根据不当得利规则,善意得利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案涉白酒已毁损灭失,李某不必返还,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C不当选

公平责任的适用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本案情形不符合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不能直接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李某对韩某进行补偿。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补充】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善意不当得利人在得利灭失后,无需承担返还或赔偿义务公平责任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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