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主观二战督学】2018年主观真题(回忆)知识点汇总带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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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主观二战督学】2018年主观真题(回忆)知识点汇总带读笔记

【2026主观二战督学】2018年主观真题(回忆)知识点汇总带读笔记 第1张


案情

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市仲裁委管辖。

乙公司拿到甲公司的公章后,私自重新作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a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

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a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a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事后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公司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公司所有。

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

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2018年主观真题,是改革后第一年单独考察主观题,这个长案情能拆成几个民法核心制度:

  1. 代理制度怎么区分
  2. 合同能不能解除、怎么解除
  3. 担保安排是否合法
  4. 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5. 公司外观与内部真实状态不一致时,法律保护谁

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职务代理:一定要先分清

材料里先给出了一个总框架:未超越职权,一般是职务代理;超越权限,原则上是无权代理;但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就可能成立表见代理。

1. 职务代理

职务代理的核心是: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而且,单位内部对权限的限制,通常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2.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还在代理。它的基本结论不是当然无效,而是效力待定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还可以撤销。

3.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考试最爱考的。它的核心构成要件,材料已经给得很清楚:

① 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② 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③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另外,《民法典总则编解释》进一步强调两点:要有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举证上,一般由相对人证明外观存在,由被代理人证明相对人并非善意。

4. 本题为什么“不构成表见代理”

本题里,乙公司拿着甲公司的公章,以甲公司的名义和自己签补充协议。这一步很关键。表见代理本来就要求存在一个值得保护的善意相对人,但这里其实是“自己和自己签”,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信赖,所以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典型构造。材料的答案也明确认为:不属于表见代理。

复习抓手

看到题目时,先问自己三句话:

  • 这个人有没有真实代理权?
  • 相对人是不是善意、无过失?
  • 有没有代理权外观值得保护?

只要这三句问顺了,代理题基本不会跑偏。


三、表见代表:公司登记外观比内部真实更重要

这一题还有一个特别容易混淆的点,不是表见代理,而是表见代表材料里说,丙公司已经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被替换的韩某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合同。最终认定:合同有效,韩某构成表见代表。

这里要抓住一句话: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公司内部早就换人了,那是你公司的内部事务;你没有完成变更登记,就不能拿内部真实状态去对抗外部善意交易相对人。

复习抓手

  • 代理看“授权外观”
  • 代表看“登记外观”

法考很喜欢把这两个放在一起考,你一定要区分。


四、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随时能解除,但不等于不用赔

材料明确考了: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这就是《民法典》第933条的原理。

但这里最容易丢分的,不是“能不能解除”,而是后半句:可以随时解除,不代表没有责任。

规则是:

  • 无偿委托:解除方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 有偿委托:解除方赔偿直接损失 + 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也就是说,委托合同的稳定性本来就弱,所以法律允许随时退出;但为了防止滥用解除权,又让不当解除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复习抓手

一看到“委托合同解除”,先别急着分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落空。先想到一句话:委托合同有特殊法定解除权——任意解除。


五、流押条款:最经典的“无效”考点

材料里甲公司和丁公司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钱,房屋直接归丁公司所有。这就是典型的流押条款。结论非常稳定:条款无效。

为什么无效?因为担保物权的实现,原则上必须依法清算价值,不能事先约定“到期不还,东西直接归债权人”。否则很容易损害债务人利益,也破坏公平清偿秩序。法律允许的是: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不能当然取得所有权。

复习抓手

看到这类表述直接亮红灯:

  • 到期不还,抵押物归债权人
  • 到期不还,质物归债权人
  • 不履行债务,房屋/车辆直接归出借人

这类表述,优先判断:流押/流质,原则无效。


六、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买卖是假,担保才是真

这一题特别有代表性。甲公司和丁公司不仅签了借款合同,还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表面上像买卖,实际上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材料结论是:

  • 表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 被隐藏的不动产担保安排,若符合有效要件,则可以按物权担保/让与担保处理

这就是《民法典》第146条的典型适用逻辑:假的那层外衣无效,藏在里面的真实行为,再单独判断效力。

材料进一步引用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第23条,意思也很清楚:当事人拿买卖合同来给借贷作担保,法院不会真的按买卖去判“房子归出借人”,而是会回到借贷和担保关系中审理;将来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也应当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清偿,多退少补。

复习抓手

看到“借款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出现,而且买卖价格、交付目的明显不符合真实交易常态,马上要想到:

  • 是不是让与担保?
  • 是不是虚假买卖、真实担保?
  • 外层买卖无效,内层担保另行判断

这个是主观题非常喜欢考的实务化表达。


七、合同解除:不是一违约就能解,必须上升到“根本违约”

材料对合同解除的总结非常适合冲刺背诵。核心意思就一句话:合同解除是例外,不是原则。法律尊重合同稳定性,不会轻易让合同失去效力。

1. 合同解除的分类

材料列得很完整:

  • 协议解除
  • 约定解除
  • 法定解除
  • 特殊法定解除(如委托合同任意解除)

2. 法定解除的关键

《民法典》第563条里最重要的不是背条文,而是理解判断标准:违约要严重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根本违约。

材料还特别总结了法定解除的五个抓手:

  • 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程度:必须达到根本违约
  • 情形:解除类型法定
  • 行权:通知、起诉、申请裁判都可能
  • 效力:解除后不影响违约责任、不影响担保责任

3. 本题为什么可以解除

虽然甲公司本身也有未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但乙公司后来罢工,导致甲公司原本“建成房屋后出售获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材料因此认定: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作为非违约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复习抓手

主观题写作时,别只写“对方违约,所以我方解除”。要写成:

  • 对方存在违约行为
  • 该违约已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已达到根本违约程度
  • 因此非违约方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这样答案层次才完整。


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这一块是本题非常硬的考点。材料明确写了: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催告;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可以协议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建设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 谁享有这个优先权

承包人享有。不是所有债权人都能主张,必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

2. 优先受偿的范围

这是特别容易考选择题的点。优先受偿的范围只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

  • 逾期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3. 行权期限

材料还特别提到一个很实务的点: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复习抓手

这一块背诵时就抓三句话:

  • 主体:承包人
  • 范围:仅工程价款本身
  • 期限:最长18个月

九、两个延伸提醒,也要顺手记住

虽然本题设问主要围绕前面六大考点展开,但材料在前置考点中还点到了两个常考制度:

1. 不动产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本质上是为将来物权变动进行保全,目的是锁定后续处分风险。材料把它列为同组考点,说明命题人很喜欢把它和担保、物权变动放在一起复习。

2. 买卖不破租赁、债权优于物权的特殊情形

材料特别提示了:在租赁权已经公示在先的情形下,后来所有权发生变动,也不能轻易打破租赁关系。这个提示实际上就是告诉你:物权和债权的关系不是机械地“物权必然优先”,某些法定制度会打破这个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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