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研做| 2024湖北高考政治第9题:胎儿有继承权吗?

四季读书网 3 0
真题研做| 2024湖北高考政治第9题:胎儿有继承权吗?

一、试题及答案

(2024湖北·T9)李四离世后留有价值21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还有以个人名义借的购房款10万元未还。此时,李四的孩子李小四尚在妈妈的肚子里。李四留有一份遗嘱,要给其宠物犬旺财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

②只要遗嘱是真实的,旺财就可以继承1万元

③李四借的1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④李小四可以继承价值50万元的财产

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答案】B

二、逐项分析

①正确。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胎儿在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民事主体)。只有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说“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在法理上是成立的,因为他尚未“出生”。

②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宠物犬属于动物,不是法律主体,不能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李四可以将财产遗赠给照顾宠物的人,但不能直接留给宠物。该遗嘱部分无效。

③错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题目明确指出是“以个人名义借的购房款”,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说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居住)。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显然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10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④正确。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此胎儿李小四有继承权。以下为计算过程:

房产价值210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债务1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去除债务)=210万-10万=200万。

李四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200万元的一半,为100万元。至此,析产完成。

李四的遗嘱中关于给狗1万元的部分无效,这1万元仍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李四妻子)和子女(胎儿李小四),遗产由两人均分,都可以继承50万元。

真题研做| 2024湖北高考政治第9题:胎儿有继承权吗? 第1张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