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油 | 谨记考场规则 坚持诚信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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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

三、除《准考证》和《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点。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外语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语文、数学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结束前30分钟,选择性考试科目、外语科目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七、在答题卡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得在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答题,写在草稿纸及试卷上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之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保护好自己的答题卡,避免他人偷看。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全体考生应立即停笔,仍有书写的,无论什么内容,均按违纪处理。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在考试期间,考生不得将考试专用文具带离座位,如有损坏考点可酌情补充或更换。考试科目全部结束后,考生可将文具带走。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考生遵守《考场规则》

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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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能被判定为考试违纪,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编辑:曹勋银 | 审核:罗海兰

终审:杜 豪 崔林林 | 签发: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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