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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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十九)

57.《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抢夺”的含义?

(2)本条第1款中“数额较大”的含义?

(3)本条第2款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

(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而强行夺走财物。

(2)“数额较大”一般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

(3)“携带凶器抢夺”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的,属于本条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过失致人死亡的,属于本条中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均为本罪加重处罚情节。

58.《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1)本条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含义?

(2)本条中“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含义?

(3)本条中“当场”的含义?

(4)本条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含义?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本条规定?

参考答案: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

(2)“窝藏赃物”是指为保护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的拘捕和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销毁自己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和其他证据。

(3)“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4)“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当场对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或者以当场实施打击或强制相威胁。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5)不适用。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59.《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如何理解?

(2)本条第1款中的“拒不退还”如何理解?

(3)本条第2款中“遗忘物”的含义?

(4)本条第3款中“告诉的才处理”的含义?

参考答案: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而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

(2)“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时,仍不退还。如果行为人将该财物变卖或挥霍等,应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也应当认定为“拒不退还”。 

(3)“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所但知道该地点或场所的财物,本质是非自愿地脱离所有权人占有的财物。

(4)“告诉的才处理”是指受害人告诉才处理。没有受害人的控告,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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