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8日商法法考真题答案(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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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执掌公司之权,即负公司之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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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案情:

甲、乙、丙、丁共同设立丽闻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章程约定四人各认缴150万元、于2025年6月缴足。公司设董事会,甲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乙、丙为董事,丁为监事。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在其他与本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担任职务。

2026年5月,甲提议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拟将“公司董事不得在其他与本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担任职务”改为“监事、董事不得在其他与本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担任职务”,但该决议未经表决。后甲伪造乙、丙、丁的签名,将修改后的章程上传至公司内部系统。

后丁在另一家经营同类环保设备的公司担任顾问并按月领取报酬。公司员工举报后,股东会以监事丁违反章程竞业限制为由免除其监事职务,并对丁罚款一万元。丽闻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已起诉。另查明,甲、丙各实缴50万元,乙、丁未实缴。甲遂召集董事会,提议以公司名义向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董事会决议由乙负责执行催缴,甲、丙签字同意,乙明确反对,称催缴“会伤害股东感情”,并提议召开股东会延长出资期限,董事会未再推进催缴,此后公司未向任何股东发出催缴书。乙、丙、丁在诉讼中主张:甲作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身尚有100万元出资未缴足,在甲履行出资义务之前,自己有权拒绝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

问题:

1. 丽闻公司是否有权解除监事丁的职务?

2. 丁被解除职务后、新监事就任前,是否要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3. 丽闻公司2026年5月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4. 丽闻公司能否以丁违反章程为由对其罚款1万元?

5. 董事会未履行催缴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6. 甲是股东且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能否以“甲先履行出资”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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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惧法考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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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涉及法条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监事选任解除与职务延续)】

第59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71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其职务。第83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释义: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解除监事属公司自治,不以监事确有违法违章为前提。但监事被解除后、新监事就任前,出于公司治理连续性,原监事仍须继续履行职务。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决议不成立)】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不符合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释义:本案修改章程的股东会“未经表决”,甲又伪造乙丙丁签名,属于“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自始不成立,而不是可撤销或无效。决议不成立的,不发生修改章程的效力,原章程(只约束董事竞业)继续有效。

【《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出资义务与董事会催缴责任)】

第50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催缴出资是董事会的法定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董事会已形成催缴决议却因乙反对、未再推进而落空,即违反第51条;对该不作为负有责任的董事,要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对董事监事无“罚款权”】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对股东、董事、监事不享有罚款权;董事、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只能依法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行使归入权,而不能科处罚款。

释义:本题有两层:一是生效章程(修改决议不成立)只规定董事竞业,丁是监事本就不受该条约束;二是即便其违反义务,公司也无权“罚款”一万元。两个理由都成立。

答案解析

1. 丽闻公司是否有权解除监事丁的职务

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监事任期内,股东会可以基于公司自治决议解除其职务,类似董事的无因解除,不以监事确实存在违法违章为前提。本案股东会以丁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免除其监事职务,该理由在实体上并不成立(修改章程的决议未生效、监事本不受竞业约束),但理由是否正当,不影响股东会通过决议行使解除权;丁如认为解除违法或造成损害,可另行主张救济,但不能据此否定公司解除其监事职务的权限。

2. 丁在新监事就任前是否继续履职

应当继续履行监事职责。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这是为了保障公司监督机关不出现空缺、维护公司治理的连续性。丁虽被解除监事职务,但在新监事依法就任前,仍应继续履行监事职务,不得借口已被解除而怠于履职。

3. 2026年5月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该章程修改决议不成立。公司决议的成立以“召开会议+对决议事项表决+达到法定通过比例”为前提。本案中,甲虽提议修改章程,但股东会并未对修改事项进行表决,甲又伪造乙、丙、丁的签名将修改后章程上传内部系统,完全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决议不成立情形。因此该决议自始不成立,不发生修改章程的法律效力,对公司和股东均无约束力;生效的仍是原章程——即仅规定“董事”不得在同类业务公司任职,监事丁并不受该竞业条款约束。

4. 能否对丁罚款一万元

不能。理由有二:第一,实体上,修改章程、将竞业义务扩张到监事的决议不成立,原章程仅约束董事,丁作为监事到同类公司担任顾问并领取报酬,并不违反有效章程,不存在可罚的违章行为。第二,权限上,罚款是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对监事、股东不享有罚款权。丁即便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也只能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或行使归入权,而无权对其“罚款”一万元。

5. 董事会未履行催缴义务是否担责

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董事会负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未按期足额出资即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的法定义务;董事会未履行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董事会已形成催缴决议、并指定乙负责执行,但乙明确反对、以“伤感情”为由消极抵制,董事会此后未再推进,最终未向任何股东发出催缴书,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催缴出资、进而在对外负债200万元时责任财产不足。对该不作为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予赔偿:乙作为催缴事务的执行者明确反对、致催缴落空,是直接责任人;甲、丙虽在催缴决议上签字同意,但作为董事在乙抵制后未尽到继续推动、监督催缴落实的勤勉义务,且甲自身尚欠100万元出资,亦属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在给公司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 其他股东能否以甲先出资为由抗辩

不能。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各股东依照章程对公司独立承担的法定义务,彼此之间并不构成双务合同上的对待给付关系。一个股东是否按期足额出资,不影响其他股东向公司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乙、丙、丁不能以甲尚未缴足100万元为由,主张在甲履行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甲欠缴出资,公司可以要求甲补足出资、赔偿损失,债权人亦可依法主张;乙、丙、丁若已按期足额出资,还可要求甲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免除或迟延自己出资义务的理由。至于乙提议召开股东会延长出资期限,也须依法定程序决议,且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解题技巧总结

1. 决议效力先分“成立—无效—可撤销”三档:没开会、没表决、人数/表决权不够、通过比例不够=**不成立**;内容违法=无效;程序/表决方式瑕疵=可撤销。本题“未经表决+伪造签名”直接落不成立。

2. 监事、董事的解除看“股东会有权无因解除”,理由对错是另一回事——别把“解除理由不成立”误答成“公司无权解除”。

3. 被解除/任期届满后,新人员就任前原董监仍要履职(治理不能空转)。

4. 公司对股东员工“罚款”一律先想:私法主体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要赔偿、行使归入权。

5. 新公司法重点:董事会催缴出资是法定义务,不催缴致公司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赔**——赞成但不落实、反对致落空的都跑不掉。

6. 出资义务各自独立、对公司负责,股东之间不生同时履行抗辩;别人没缴≠我可以不缴。

记忆口诀:“董监股东会可无因解除,理由错不等于无权解;没表决伪造签名=决议不成立;公司无罚款权只能索赔;董事会不催缴、有责董事要赔偿;出资义务各自独立,不能拿别人欠缴当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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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简背诵考点

设问

考点

结论要点

1

解除监事

有权。股东会可选举更换监事(无因解除),理由不成立不影响解除权限

2

职务延续

应继续履职。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法履行职务(公司法83条)

3

决议效力

不成立。未经表决+伪造签名(公司法25条),原章程仍只约束董事竞业

4

公司罚款

不能。丁不违反生效章程;且公司无行政处罚权,只能索赔/归入

5

催缴责任

应担责。董事会法定催缴义务(51条)未履行,负有责任的董事赔偿公司损失

6

出资抗辩

不能。各股东出资义务独立、对公司负责,无同时履行抗辩,甲欠缴不免除他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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