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罪名?属于何种犯罪形态的犯罪?
(2)本条中“假药”的含义?
(3)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2)假药是指: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3)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3.《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罪名?属于何种犯罪形态的犯罪?
(2)本条文中“劣药”的含义?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成立犯罪。
(2)劣药是指: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4.《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分析:
(1)本条中的“其他单位”如何理解?
(2)本条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
(3)本条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
(1)“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 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某项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
(3)“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只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必须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