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步:判断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步:判断被继承人是否有债务
第三步:判断材料适用何种遗产处理方式


第一步:判断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教材法律依据
1.常见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2.常见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注意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规则分配。
2.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有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第二步:判断被继承人是否有债务
一、教材法律依据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二、注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三步:判断材料适用何种遗产处理方式
一、教材法律依据
1.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3.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4.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二、注意
1.遗产处理效力顺位: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2.处理遗产前,应当审查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效力,无效文书不能适用。
3.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4.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继承范围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三、继承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遗嘱类型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正遗嘱六种。
二、遗嘱生效条件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3.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注意
1.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也可能是遗赠。
3.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遗赠的对象则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张某与陈某育有一儿一女张甲、张乙。女儿张乙远嫁。儿子张甲及其妻子刘某与张某、陈某同住。张甲意外去世后,刘某未再嫁,同时照顾因病卧床的张某和年老的陈某。五年后,张某去世未留遗嘱,留有与陈某共有房产1套、存款30万元。为感谢刘某,陈某书面声明表示自愿将其享有的房产继承份额赠给刘某,刘某表示接受。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张某的遗产如何分割,并说明理由。
思路分析:
第一步,判断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答: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与15万元属于张某的遗产。
第二步:判断被继承人是否有债务?
答:张某无债务
第三步:判断材料适用何种遗产处理方式
答:张某无遗嘱,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答案:案涉房产属于张某、陈某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为张某的遗产。张某生前未订立遗嘱,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刘某对张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陈某、张乙、刘某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张某名下的房产份额。陈某将自身继承所得的房产份额赠与刘某,该赠与部分的财产归刘某个人所有。30万元存款为张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5万元属于张某的遗产,由陈某、张乙、刘某共同继承该15万元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