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死因不明,为了查清案情,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被害人乙的尸体,为了充分保障乙亲属的合法权益,解剖尸体时应当通知乙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记忆提示:公安解剖查案情,应告家属并签名
2、甲持刀将邻居乙杀害,某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鉴定,检察院认为甲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那么某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甲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指令甲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或者甲居住地的基层检察院向同级的基层法院提出。因此,某市检察院不应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医疗,C项错误。
记忆提示:杀人法定不起诉,强疗指定基检诉
3、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甲强制医疗,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案件,若发现甲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意味着甲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决定驳回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不能直接作出判决。
记忆提示:检院申请做强疗,若不符合驳回掉
4、目前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刑事部分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后,对附民部分如何处理。从刑法学角度观察,段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客观(方面)的违法性,但鉴于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主观(方面)的有责性被排除,对段某丧失了非难可能性。因此,法院对段某作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可以推定为“无罪判决”。如此,立法就有了明确规定,即法院认定段某不构成犯罪,对王某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王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记忆提示:刑判无责推无罪,附民调判可另追
5、法院有权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但不能同时决定强制医疗的期限。强制医疗多久,需要视精神病人的个体情况、治疗效果综合确定,不可能在决定强制医疗时预见强制医疗的期限。
记忆提示:是否强疗靠法院,但是无权定期限
6、一方面,苟某系流浪人员,身份不明,且无法联系到其亲属,此时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另一方面,法院进行精神病强制医疗审理时,应当通知苟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A县民政部门可担任苟某的法定代理人并在审理时到场。
记忆提示:流浪人员无亲属,强疗法代民政补
7、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记忆提示:法院决定强疗,公安送交强疗
8、一审被告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认为甲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不仅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也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即在审理后改判甲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对甲强制医疗。
记忆提示:上抗二审符强疗,或回或改并强疗
9、强制医疗程序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市检察院或者省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并作出决定。
记忆提示:强疗一般基院办,中高法院也可干
10、叶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刑诉法》第16条第6项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对叶某撤销案件。
记忆提示:精神病人不担责,公安撤案应终结
11、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可见,法院“应当”而非“可以”通知。B错误。
记忆提示:应当就是必须,必须就不能可以!
12、因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乙是聋哑人,讯问乙时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但翻译人员应当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否则需要回避。乙的父亲作为乙的近亲属具有明显的身份利害关系,不得为乙翻译。
记忆提示:聋哑被告要翻译,利害关系应回避
1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甲的死刑时,共犯被判十年且服判末乙的裁判已经生效。如发现乙的裁判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直接改判乙,只能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
记忆提示:只要裁判已生效,只能审判监督矫(矫正)
14、虐待罪虽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来说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小牛五周岁,认知和自救能力弱,即使遭受虐待也没有能力向法院告诉。此外,犯罪嫌疑人古某是小牛的唯一监护人,这意味着也许不会有其他近亲属代为提起自诉。为了充分保障小牛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将本案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对古某继续侦查,不得撤销案件。
记忆提示:唯一法代虐待犯,应转公诉不撤案
15、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为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可以由简转繁,但不可由繁转简。本题中,法院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可转为速裁程序。
记忆提示:程序可以简转繁,但不可以繁转简
16、证人身份优先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换言之,赵甲是本案证人,他不能再以被害人赵乙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证人不得旁听庭审。
记忆提示:证人身份优先,法代就放一边
17、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案中,赵乙是被害人,赵甲属于被害人的父母,不享有强制出庭的豁免权。
记忆提示:
证人无故应出庭,否则强制才能行;
被告妻女和父母,面对强制可说不
18、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若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但本题中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庭无需延期审理,该鉴定意见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记忆提示:鉴定无故不出庭,鉴定意见就不行
19、审判期间,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但毕竟是甲公司存续时实施的犯罪行为,法院仍应将原单位,即甲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分立情况。
记忆提示:审中单位分两家,被告仍是那个他
20、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但没有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的规定。
多讲一句,为什么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却没有规定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呢?道理很简单。辩护人比较专业,可以提出相对有效的辩护意见供检察院参考。而法定代理人一般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往往出于血缘关系等原因一味请求检察院不要提起公诉,其意见情绪价值高,专业价值低。因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无需听取其意见。
记忆提示:
检院审查未成年,应听辩护人意见;
讯问通知家长行,言词偏激不予评
21、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被称为全面审查原则。同时,第二审法院审理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被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可审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又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盗窃事实,将会对被告人不利,会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此,对于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二审法院“可审理”,但“不可认定”。
记忆提示:上诉可审新事实,但不认定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