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民商法主观真题完整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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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商法主观真题完整参考答案

2022年案情:2021年1月,A市B区的甲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拟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甲公司股东李某是C市E区乙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他找到C市D区丙公司的总经理吴某,请丙公司帮忙购买甲公司债券。2021年4月,甲公司债券(3年期,年利率8%)正式发行。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在A市B区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约定丙公司认购甲公司5000万元债券;甲公司允诺1年后以5500万元进行回购,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还载明:“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A市B区法院解决。”4月8日,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在C市D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该担保合同载明:“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提交C仲裁委员会解决。”在签约前,丙公司询问李某是否获得了股东会的同意,李某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就担保一事征求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意见,二人均微信回复“无异议”。同日,李某个人应丙公司请求就甲公司回购义务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丙公司曾向李某个人借款3000万元,将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到期后,丙公司可以暂不返还该借款,以此作为李某为甲公司回购义务的担保。2021年7月31日,丙公司未向李某支付该笔借款。2022年4月,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丙公司沟通无果,遂向A市B区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第一,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第二,乙公司对甲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在答辩期间提交答辩状,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乙公司在答辩期间也提交了答辩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开庭中提出,担保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A市B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乙公司股东张某、孙某知悉该诉讼的消息后,向法院表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过股东会决议,本次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仅为李某个人的意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李某则表示,虽未召开股东会,但通过微信征求过张某和孙某的意见,他们均未表示反对,并提供了一份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并表示因为手机更换,只能提供当时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版。丙公司另行向C市D区法院起诉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对其的3000万元债权已因承担担保责任消灭。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本身已无有价值的财产,但其全资控股了主营建筑业的丁公司。丙公司认为,丁公司长期与乙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其财产无法与乙公司财产相区分,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承揽的戊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戊公司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1000万元价款,因此丙公司希望丁、戊两公司一并承担责任。(2022年仿真真题)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40·第二页问题文字民法(民商事综合)1.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为什么?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应为无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2.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为什么?关于甲公司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3. 张某和孙某提出乙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为什么?5. 请具体分析李某向丙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性质。6. 关于乙公司在开庭过程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7. 在丙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张某和孙某是否有权提出乙公司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为什么?8. 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何?说明理由。9. 关于丙公司对李某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0.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11. 如法院判决支持了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追加丁、戊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法院裁定追加,丁、戊两公司不同意追加,有何救济措施?答题要点整理2022年民商法主观真题完整参考答案

1. 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甲主张回购无效是否合理

(1)甲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案涉《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属于让与担保(债券回购型让与担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约定到期甲以5500万元回购债券,回购期限届满,甲负有约定回购义务,应当依约履行。

(2)甲主张“违反债权人平等受偿、无效”不成立

债权人平等受偿规则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本案无破产情形;案涉回购是当事人事前自愿达成的担保安排,属于私法自治范畴,仅约束甲乙双方,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存在无效事由,该主张不成立。

2. 甲是否支付违约金;调减违约金请求能否支持

(1)甲应当支付违约金

双方明确约定逾期不回购需支付1000万违约金,甲到期拒不回购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金责任。

(2)法院可酌情调减,能否支持需结合实际损失判断

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本案丙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本金5000万,年化8%),1000万违约金显著超出正常资金损失;法院有权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综合衡量,酌情调低违约金。

3. 张某、孙某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是否成立

不成立,担保合同有效

1. 法定代表人李某对外担保时,已向债权人丙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两名股东均书面同意担保,丙构成善意相对人。

2. 《公司法》16条关于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属于内部管理规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李某享有完整担保授权,担保合同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3. 线上微信征求股东意见等同于股东会书面同意,满足公司对外担保的表决要求,不存在越权无效情形。

4. 乙公司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理由:《担保合同》仅约定“充分且完全的担保”,未明确约定一般保证;依据《民法典》第686条,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丙可直接要求乙对全部回购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李某个人担保的性质

属于债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

1. 丙对李某享有3000万到期借款债权,双方约定债权到期后丙不归还该笔欠款,以此担保甲的回购债务,本质是以丙对李某的债权设立担保。

2. 权利标的为金钱债权,符合应收账款质押的构成要件;双方达成书面合意,质押合同成立有效;虽未办理质押登记,仅不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质押担保本身有效。

6. 开庭时乙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处理方式

法院不予审查、驳回管辖权异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乙公司答辩期内未提异议,且提交答辩状应诉答辩,构成应诉管辖。开庭阶段再提出管辖权异议,超出法定期间,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审理本案。

同时,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仲裁不一致时,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依主合同法院管辖,仲裁协议不能对抗本案合并诉讼。

7. 张某、孙某是否有权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无权

1. 张某、孙某是乙公司股东,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本案原被告为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股东不属于本案诉讼主体,无独立诉讼地位。

2. 股东若认为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仅能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另行起诉,不能在丙公司与甲乙的诉讼中直接提出合同无效抗辩,无权提交相关证据。

8. 微信聊天截图纸质打印件的证据能力、证明力

(1)证据能力:具有证据能力,可以提交法庭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纸质打印件是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不属于法定排除证据情形,能够作为证据提交,具备证据资格。

(2)证明力: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理由:原始手机载体已灭失,仅留存截图打印件,无法核对原始电子数据,无法排除篡改、编辑可能性;该证据属于瑕疵复制件,需结合其他佐证补强,否则不能单独认定股东同意担保的事实。

9. 丙起诉李某确认3000万债权消灭,法院如何处理

分两层处理

1. 本案丙诉甲、乙的诉讼由A市B区法院管辖;丙诉李某的质押担保纠纷由C市D区法院管辖,两案诉讼标的、当事人不同,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不能合并审理。

2. 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分开审理;债权是否因担保消灭,取决于后续甲是否足额清偿回购债务,属于附条件事项,法院需单独审理质押法律关系,独立作出裁判。

10. 丙能否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丁与乙构成人格混同,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 丁是乙全资子公司,二者长期混用财务、人员、经营场所,账目无法区分,财产边界完全模糊,满足母子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

2.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财产混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乙滥用控股地位与丁财产混同,丙可主张丁连带清偿乙的保证债务。

11. 执行阶段追加丁、戊;追加后的救济

(1)法院处理方案

1. 追加丁公司:应当裁定追加

乙丁人格混同,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财产混同的全资子公司丁为被执行人。

2. 追加戊公司:裁定驳回,不得追加

戊仅对丁负有1000万工程款债务,属于丁对戊的到期债权,戊并非乙的责任主体,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丙只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或向执行法院申请冻结、执行该到期债权。

(2)丁、戊不服追加裁定的救济

1. 若裁定追加丁:丁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举证证明不存在人格混同,请求停止追加执行。

2. 若裁定驳回追加戊的申请:丙可申请执行到期债权;若法院错误追加戊,戊可在15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对自身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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