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敲派第二季】|商经真题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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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敲派第二季】|商经真题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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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单选题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32题·单选)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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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本题考查票据丧失及其救济。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解析】《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B、C选项正确,不应选。D选项错误,应选。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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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多选题
甲公司为支付向乙公司采购商品的款项,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丙银行办理了承兑。2025年6月乙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给丁公司,2025年7月丁公司办公楼失火,该张票据被烧毁灭失,仅剩其留档复印件。甲公司、乙公司均在该复印件上签章,以证明彼此间的交易情况。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25年·回忆版·多选)
A.丙银行有权拒付
B.丁公司向丙银行出具票据复印件提示付款,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C.丁公司可凭票据复印件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D.丁公司可凭票据复印件向甲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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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票据补救
【解析】丁公司票据被烧毁,仅留存复印件,未办理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丙银行有权拒付。因此,A选项正确。
票据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票据提示付款,丙银行无义务无条件付款。因此,B选项错误。
票据复印件不能作为主张票据权利的依据,丁公司需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确认权利后,方可主张票据权利。因此,C选项错误。
同理,票据复印件不能作为主张票据权利的依据,丁公司无权凭复印件向甲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BCD
38
多选题
甲公司授权业务员给乙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票面金额为330万元,但业务员私自将汇票的票面金额修改为630万元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后丙公司将其转让给丁公司,到期后,丁公司找银行承兑,银行发现甲公司账户被冻结,遂拒绝承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年回忆版·卷二·多选)
A.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承担票据责任
B.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请求承担票据责任
C.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请求承担票据责任
D.甲公司的业务员要对630万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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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本题考查汇票背书、越权代理等问题。
【解析】《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当背书人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时,其后手仍可以转让此汇票,若持票人据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即丁公司不可以向乙公司请求承担票据责任,但可以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请求承担票据责任。因此,AC项正确,B项错误。
D项:《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授权业务员给乙公司签发330万元的汇票,但业务员将金额修改为630万元,系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故业务员对超越权限的部分即多出的300万元承担责任,而非630万元。因此,D项错误。
【答案】AC
39
单选题
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32题·单选)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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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本题考查票据补救问题,需要结合票据法与民事诉讼法解答。本题错误原因主要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理解不准确,对于重要规则理解不到位。
【解析】《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该银行并不能因公示催告而免除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D选项错误,因为只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选项正确,本题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C
40
单选题
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2题·单选)
A.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
B.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C.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
D.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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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本题考查票据保证规则。票据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本题错误原因主要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理解不准确,对于“汇票保证”等具体规则理解不到位。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B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50条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52条的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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