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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ILE

- 姚建彪 -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案例回放
2026年6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中学生篡改同学中考志愿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这一案例也为青少年法治教育敲响了警钟。
案件当事人张某与李某均为海南某中学同班毕业生,当地中招系统以准考证号为登录账号,学校统一修改初始密码后,由班主任将账号密码单独发送给家长。张某完成志愿填报后,意外发现个人志愿信息被人篡改,经公安机关调查,篡改者为同班同学李某——李某因曾被张某辱骂怀恨在心,偷看张某准考证号后登录系统修改了志愿,导致张某错失原本填报的公立高中,最终只能补录进入民办学校就读。
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李某未满16周岁,依法不予执行。随后张某及其父母将李某、李某父母及涉事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经允许擅自篡改他人志愿,侵害了张某的受教育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已构成侵权。因李某侵权时未满16周岁,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可先从李某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补足;学校未泄露张某个人账号密码,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补充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李某父母赔偿张某民办高中与公立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差额合计38000元,同时考虑事件对张某及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各项赔偿共计43000元,并判决李某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张某一家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
以上案例对我们有何启示?

律师锐评
这起未成年人篡改同学中考志愿案,从法律规则、成长引导、家庭教育三个维度,给出了清晰的价值指引与司法示范。
从法律层面看,本案清晰界定了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边界:未满16周岁的涉事学生李某,偷看账号、篡改志愿的行为,同时侵犯他人受教育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构成民事侵权;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处罚,明确年龄不能成为违法免责事由。依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父母赔偿4.3万元并赔礼道歉,既是严格落实监护法定责任,也通过认定学校无责厘清了多方权责,明确了“未成年人违法也要担责、监护人须为监护缺位买单”的司法导向。
从成长保护角度看,本案践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与教育结合、双向保护”的原则:对受害学生张某,法院支持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面弥补升学受阻带来的身心伤害,筑牢了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屏障;对侵权学生李某,司法没有因未成年纵容过错,通过法律裁决让其直观认识到行为的危害与代价,以约束纠正错误认知,帮助树立规则意识与法治信仰。
案件同时敲响了家庭教育的警钟:李某因琐事恶意报复,反映出其情绪管理、品德修养与法治观念的短板,也暴露出家庭日常管教的缺位。判令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质是督促家长履行管教职责,帮助未成年人矫正偏差、塑造正确三观。
这起案件是一堂面向全社会的“未成年人法治公开课”:法律既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依法约束未成年人越界行为,只有守住法律底线、强化监护引导,才能帮助青少年明辨是非、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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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属新星网关心下一代网上“律师事务所”独家约稿,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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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浙江省关心下一代网上“律师事务所”
编辑丨徐珺 审核丨叶欢雷 签发丨褚雯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