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官员额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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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官员额考试试卷

2024年法官员额考试试卷

一、刑事案例分析(28分)

【案情】

2024年7月,某三甲医院住院部发生“陪护床”纠纷:护工公司主管赵某(男,40岁)要求患者家属必须租用其提供的折叠床(每晚50元),不得自带。7月15日凌晨,患者父亲孙某(男,32岁,外卖员)因自带行军床被赵某带人强行收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赵某持对讲机击打孙某头部,致其颅骨骨折(重伤二级)。孙某倒地后,其妻子王某(女,30岁)情绪激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赵某背部,致赵某肺破裂(重伤二级)。王某当场报警,并在原地等待警方。

经查:

1. 医院与护工公司签订《陪护服务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由护工公司统一提供陪护床,医院不得允许患者自带”;

2. 该协议未向患者公示,价格远高于市场同类;

3. 王某无前科,家中尚有2岁幼子;

4. 事件被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引发全国对“医疗配套垄断”热议。

【问题】

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如何处断?(8分)

2. 王某刺伤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若过当,如何量刑?(8分)

3. 医院是否构成刑事合规风险,能否作为“被害人过错”考量?(6分)

4. 若王某与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说明依据。(6分)

【参考答案要点】

1. 赵某:以暴力手段强迫交易,同时触犯刑法第226条、第234条,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即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2. 王某:为保护家人人身权利,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成立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重伤结果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结合自首、初犯、舆论因素,可判处缓刑。

3. 医院:独家协议显失公平且未公示,助长垄断,可被认定为“制度性过错”,在量刑时对王某酌减10%—20%责任。

4. 精神损害:刑事附带民事仅赔物质损失;对赵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抚慰金,法院可酌定5万元以内。

二、民事案例分析(30分)

【案情】

2024年8月,某头部MCN公司与网络主播“小鹿”(实名李某,女,22岁,在校大学生)签订《独家短视频及直播合作协议》,约定:

- 合作期5年,李某全部账号归公司运营,每月直播不少于120小时;

- 违约金500万元或账号粉丝数×10元/粉丝(以高者为准);

- 公司承诺投入运营费100万元/年。

2024年10月,李某因考研压力请求减少直播时长,公司拒绝并以“流量下滑”为由停发其8—10月分成12万元。11月1日,李某自行登录账号发布“停播声明”,账号粉丝已涨至300万。公司遂起诉:

1.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 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300万粉丝×10元);

3. 冻结李某账号及银行账号。

李某反诉:

1. 解除合同;

2. 公司支付拖欠分成12万元及利息;

3. 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显失公平)。

另查明:

1. 公司实际投入运营费不足20万元;

2. 合同系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签约时李某未满22周岁,无律师陪同;

3. 账号实名登记为李某,绑定其手机号、人脸信息;

4. 同类案件法院多调减违约金至实际损失130%。

【问题】

1. 本案合同性质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商事合作合同?应如何适用法律?(8分)

2. 违约金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法院应如何调减?(8分)

3. 账号权属应归谁?公司能否通过诉讼“冻结”账号?(6分)

4. 若合同解除,公司投入的运营费能否要求李某折价返还?说明计算方式。(8分)

【参考答案要点】

1. 名为合作、实为劳动:李某受公司考勤、时长、内容考核,符合《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之“不完全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律,仲裁前置。

2. 显失公平:违约金3000万元远高于公司实际投入及可证明损失,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调减至实际损失(已投入20万元+预期利润30万元)的130%即65万元。

3. 账号权属:网络虚拟财产归实名注册人李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等额担保,法院可裁定“禁止转移、注销”,但不得“冻结”致使账号无法使用。

4. 折价返还:公司可主张剩余合同期对应投入(20万元×4.5年/5年=18万元),但应扣除其违约停发分成12万元,最终返还6万元。

三、行政案例分析(22分)

【案情】

2024年9月,某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公开招考2025年度公务员公告》,岗位表“备注栏”写明:“本岗位限男性,需长期出差、加班。”女性考生周某(硕士,通过司法考试)报考被拒,提起行政诉讼:

1. 请求确认限男条款违法;

2. 责令许可其报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人社局辩称:

1. 岗位涉及矿山井下稽查,劳动法第59条禁止女性矿山井下作业;

2. 公告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3. 精神损失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经查:

1. 该岗位实际为“法规科内勤”,偶尔下乡,无需下井;

2. 同批次另设“矿山稽查岗”已单列表明“需下井,限男”;

3. 2024年10月,在诉讼期间,人社局自行删除“限男”备注并允许周某补报名,但周某已错过复习时间。

【问题】

1. 限男备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诉?(6分)

2. 人社局行为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如何适用《公务员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8分)

3. 诉讼期间被告自行变更行为,法院应如何裁判?周某仍要求“确认违法”应否支持?(4分)

4. 周某能否主张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确定?(4分)

【参考答案要点】

1. 属于对特定岗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公告整体抽象,但备注栏对单个岗位设限具有直接外部效力。

2. 构成歧视:岗位并非矿山井下,且已有专门下井岗位限男;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3. 确认违法:被告诉讼中改变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为违法,法院应确认原“限男”备注违法,以警示行政机关。

4. 国家赔偿:耽误报考导致备考费用、交通费等直接损失0.3万元应予赔偿;精神损害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支持,但可在判决理由中口头赔礼道歉。

四、法律文书写作(20分)

【案情】请根据第二部分“主播天价违约金”案例,撰写一份一审裁定书“先予执行”部分(400字以内):

公司申请:禁止李某在诉讼期间自行登录、使用或处分涉案短视频账号;

李某异议:账号系其人格延伸,先予执行将致其失去生活来源。

【参考答案要点】

××法院民事裁定书(节选)

经审查,申请人虽提供50万元担保,但账号实名登记为被申请人,系其基本生活来源及学习、考研沟通工具;禁止被申请人使用将对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公司损失可通过提高担保金额或固定后台数据方式避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先予执行申请;申请人可在收到裁定5日内补充100万元担保并提交“仅禁止账号转让、注销”的细化方案,本院再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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