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审发现漏罪时的并案管辖问题:
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张三盗窃案时,某县检察院对张三涉嫌诈骗罪向某县法院再次提起公诉,这意味着张三涉嫌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罪(一人犯数罪),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可以决定并案审理。此时,为了保障张三的审级利益,且诈骗案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某市中级法院不可以在二审程序中直接并案审理,只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某县法院对盗窃案与诈骗案并案审理。
记忆提示:二审发现漏罪案,撤销原判发回办
2、关于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犯罪,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先纵后横,纵横捭阖)
首先,甲在C市D区持刀抢劫致一人死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一审。
其次,再考虑地区管辖。罪犯脱逃又犯罪,适用特殊管辖,由服刑地、犯罪地法院审判。本案甲服刑地为A市,脱逃后的犯罪地为C市D区。但是,甲虽在C市D区又犯罪,但没有在C市D区被抓获,因此C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甲应当由服刑地A市的法院管辖或被抓获地法院管辖。因此,甲应当由服刑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如果在犯罪地C市D区被抓,那么C市的中院也可以管辖。(如果是服刑期间单纯犯罪,没有越狱,那就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这种情形比较简单)
记忆提示:服刑再犯看恶度,然后再看哪儿抓住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此罪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发现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毕竟审过,了解罪犯方),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在跟前或者取证方便)。
记忆提示:漏罪原审优先管,服刑犯罪地也判
4、特殊管辖中,在国内火车上发生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运行中被抓,非运行中被抓,途经车站被抓
如:黄某在高铁运行中实施盗窃,如果在火车上被抓了,得始发站法院,前庭站法院,终点站法院都可以审判。如并未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可能回到家中被抓),其行为属于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侦办,未来自然应由该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在某一车站提前下车被抓了,则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侦办及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或者车站所在地公安侦办法院审判。
记忆提示:
车上犯罪车上办,始发前停终点站;
车上犯罪外地办,乘务公安铁法院;
车上犯罪车站办,乘务公安和车站
(“办”就是抓住了)
理解:总之,火车上犯罪,不考虑犯罪地管辖,因为犯罪地是动态的,不太好确定。
5、特殊管辖中,在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
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居住在A地的甲坐船前往C地,途中B地犯罪了,则ABC地均可以管辖)
理解:一般原则是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这里其实就是在一般原则上加一个登陆地,毕竟犯嫌不能一直待在水面上,总是要登陆的。
记忆提示:内水领海“犯登居”(犯罪地,登陆地,居住地)
6、关于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包括公海国外船舶内)和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的管辖地。
前提是犯罪地在外国,重点看船的国籍。
记忆提示:
国人在国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初登入;
国人在国外或国外船舶内犯罪,居登入。
即:中国船舶初登入,国外船舶居登入
(初:初泊地;登:登陆地;入:入境地【12海里内】;居:居住地)
7、引申容易被误导的情况:如果是在国内犯了罪,跑到国外又被引渡回来,不用考虑出境入境地,不属于例外情况,就考虑一般管辖地原则,即: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记忆提示:国内犯罪跑国外,犯罪居住非例外
8、中院领导涉案问题
如果案件的其他被害人是中院的领导。对于直接被害人提起的自诉,基层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有同学可能会问,B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A市中院院长,这能公正吗?从情理上感受,应该不一定能公正吧。但从法理上说,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即便是上级法院也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指手画脚”,应该说可以保证公正。因此,基层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基层区法院一审本案没问题,理论上讲中院领导不是基层法院法官,谈不上回避,而且上级法院也不能随便干涉下级法院独立审判。但中院可能成为本案二审法院,此时中院审理就不合适了,因此,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基院层报中院,中院层报省高院,由省高院指定其他地区法院管辖本案。
记忆提示:中院领导被侵犯,基层法院应立案,实际要层报高院
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做题时先判断是中院还是基院管):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可能判处死刑,犯嫌被告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缺席审判;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记忆提示:国恐无死缺没收,证券期货中院收
10、关于关联案件并案情形:
陈某在A区生产假冒肉毒素,王某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后同样通过网络方式在B区销售,二人犯罪行为存在关联,B区检察院和B区法院认为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有权并案起诉和审判。
记忆提示:存在关联可并案,管他是不是共犯
11、看见那一刻就是证人,不当都不行
法官李某无意间目睹一起故意杀人案,此时李某为该案证人,根据证人作证优先的要求,李法官只能担任本案证人,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即使其本人不愿意作证,也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因为他的证人身份已经依法转化确定。
记忆提示:证人优先是法定,只要目睹就定性
12、回避理由中关于案件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若因事实不清或者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意味着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有错误,不再信任原合议庭成员,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需要更换,且:(1)更换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26年新变化);(2)被换下的合议庭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案的办理,包括开会讨论,投票,无论他是什么角色,什么身份。
记忆提示:二审发回重审案,一审人员都滚蛋
13、发回重审又抗诉,二审不换人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被告人再次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案件会再次进入二审法院,因为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没有参与过一审法院的审理,也没有出现过裁判错误,那么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无需更换。
记忆提示:重审抗诉又二审,二审不换人可稳
14、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盲、聋、哑;精神病、可能被判无期、死刑;未成年。
(2)法院应当通知法援: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记忆提示:盲精未,无死缺,应法援。
15、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2)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记忆提示:共犯已委托、案件有重大,检察院抗诉,行为可无罪,法院可法援。
16、一般来说,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准许。但如果被告人系聋哑人等属于语言法律援助的对象,辩护律师由国家免费提供,被告人若当庭拒绝辩护,法院应当审查理由,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理由不正当的,不予准许。
此外,即使法院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被告人也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援机构再次为其指派法援律师,法院不可准许被告人自行辩护。再次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人拒绝的,法院不予同意。
记忆提示:被告拒援理由正,应当允许另提供,不能被告自己去,二次法援不可拒
15、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决定辩护人的人选。
记忆提示:指派法援又委托,选谁应由犯嫌说
16、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辩护人的,应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不得让值班律师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记忆提示:犯嫌认罪签具结,辩护不在可视频
17、甲起诉乙侵占,甲是自诉人,乙是被告人。甲委托的律师王某属于诉讼代理人。但是,乙对甲提起反诉,甲成为反诉中的被告人,其委托的律师王某身份属于辩护人
记忆提示:原告成被告,诉代成辩护
18、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如果没有委托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其指派的律师属于诉讼代理人,不是辩护人
记忆提示:强制医疗找律师,不叫辩护叫诉代
19、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辩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记忆提示:可能死刑或无期,法援刑辩三年起
20、对于符合值班律师介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会见值班律师。反过来说,值班律师若要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