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述题
案情材料:
材料一: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材料二: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原创性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法治思想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求是》2022年12月)
问题: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谈谈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和理念。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 600字。
参考答案:
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与理念,必须深刻领会并自觉践行法治思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实践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原创性成果,其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为这一传承提供了根本遵循与实践路径。
首先,传承“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根本立场。 材料一揭示的民本理念与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一脉相承。这要求法治建设必须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确保立法体现人民利益、执法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法律服务贴近人民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执法行为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传承“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治理智慧,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中华法系强调道德教化和法律惩治的协同。法治思想继承并发展了这一点,要求我们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再次,传承“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材料一提及的“无讼”价值,在当代体现为对社会和谐的追求。法治思想指导下的实践,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多种方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最后,传承“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坚守“公正司法”的生命线。 中华法系中的慎刑思想,蕴含着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这与法治思想中“坚持公正司法”的要求高度契合。必须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总之,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文化,绝非简单复古,而是在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唯有如此,才能使古老的中华法系智慧在新时代焕发生机,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深厚滋养,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法治根基。
二、刑诉法
案情材料
郑某酒后驾车搭乘朋友王某,将正在执勤的交警撞倒。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对郑某提起公诉。郑某承认自己酒后危险驾驶,但辩称:撞倒执勤的交警系过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证人王某称他们只喝了两瓶啤酒。
法庭审理过程中,郑某的辩护人提出:执勤交警在提取血液进行酒驾检测时,用含有乙醇的酒精进行消毒,违反相关规定。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侦查实验:设置A、B对照组,A器材经过乙醇擦拭,B器材非乙醇擦拭;实验表明,即使采用没有乙醇的酒精进行擦拭,所获取的验血结果同在现场进行的检测结果一致。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决郑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构成妨害公务罪。宣判后,郑某上诉。期限届满后,上级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量刑过轻为由向人民法院补充抗诉。
问题及参考答案:
1. 对郑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 全案不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对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罪名认定有不同看法,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但本案中,郑某对妨害公务罪这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属于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不符合“认罪”的条件,全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行政处罚中的证言和处罚依据,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答:
(1)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作为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参考材料。
(2)定罪依据:不能直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因其证明的是另一起行政违法事实,与本案刑事案件无直接关联。
(3)量刑依据: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反映行为人一贯表现,尤其是与本案犯罪行为性质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 血液检材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答: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不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含乙醇的消毒液对采血部位进行消毒,违反了血液样本采集的规范要求,可能污染检材,导致鉴定结果失真,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依法不得采信。
4. 本案侦查实验是否适当?
答: 不适当。侦查实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能否发生。本案中,侦查实验的条件(使用含乙醇消毒液)与案发时的条件相同,其结论只能证明“在此种不规范操作下,检测结果可能不受影响”,但无法逆转或证明案发时样本未被污染以及鉴定结果的绝对准确性。该实验不能弥补原始检材采集程序违法这一根本性缺陷。
5. 如何审查证人证言?
答: 应当综合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 证言内容的来源是直接感知还是传闻;
·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证人的作证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
· 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干扰;
· 询问证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 证言内容是否稳定,前后是否矛盾;
· 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如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能否相互印证。
6、对于某市检察院在法定抗诉期满后对抗诉进行补充,中院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不能超过法定抗诉期限。第二种认为可以,谈谈你的理解。
答:
观点一(不能超期限)是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法定的抗诉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抗诉权即告消灭。允许补充抗诉会破坏程序的安定性和被告人的上诉权,违背了法律规定期限的严肃性。
观点二(可以补充)是不合法的。 法律并未赋予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补充抗诉”的权利。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检察院的抗诉确有错误,可以在出庭支持抗诉时变更或补充抗诉理由,但不能在抗诉权本身已经消灭的情况下,另行提出一个新的“补充抗诉”。这实质上是规避法律对诉讼期限的刚性规定。
三、刑法
案情材料
钱某明知赵某网络诈骗,仍把自己银行卡交给赵某使用,在赵某着手实施既遂之前,担心被处罚又拿回银行卡,但赵某已把银行卡信息告知被害人。之后,钱某该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18万元,钱某担心赵某被处罚将钱占为己有。(事实一)
赵某从被害人处得知钱在钱某处,向钱某要,钱某不给,向李某周某谎称钱某欠自己18万元:指使李某周某绑架钱某儿子钱小小,要保证其安全不可伤害。随后,打电话给钱某,若不给钱,就让你看不见钱小小。钱某报警,36小时后找到钱小小(重伤)。(事实二)
赵某逃跑至外地,携带管制工具抢夺刘某的包,财产价值9000元。刘某随即对赵某追捕,边跑边喊“抓人啦、抢劫啦”,抓住赵某,赵某掏出管制工具捅伤刘某,逃跑。(事实三)
公安机关发布网上通缉,赵某、李某、周某走投无路遂分别投案,对自己罪行供认不讳。但赵某辩称诈骗罪未遂,因为他没骗到钱。事后查明,赵某、周某对钱小小重伤不知情,是周某外出时,李某不是故意而是过失造成重伤。(事实四)
问题及参考答案:
1. 事实一钱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如何认定(包括犯罪性质和形态)
犯罪性质: 诈骗罪(帮助犯)。
犯罪形态: 既遂。
理由:
· 钱某明知赵某实施网络诈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属于诈骗罪的帮助行为。
· 尽管钱某在赵某着手实行诈骗后既遂前拿回银行卡,但赵某已向被害人提供银行卡信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18万元转入账户,诈骗罪已既遂。钱某的帮助行为与诈骗既遂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其事后将钱占为己有,不影响诈骗罪既遂的成立。
· 钱某拿回银行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帮助行为已实际发挥作用,且既遂结果已发生。
2. 结合事实四,对于事实二,周某应该如何处理?有不同观点的分别说明理由
观点一:周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理由:
· 周某受赵某欺骗,误以为是为索要合法债务而拘禁钱小小,主观上缺乏绑架罪的勒索财物故意,符合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要件。
·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周某仅有非法拘禁故意,且事实四表明周某对钱小小重伤不知情,不承担加重结果责任。
观点二:周某构成绑架罪。
理由:
· 周某客观上参与了绑架钱小小的行为,且赵某具有勒索财物的故意,周某作为共犯应整体评价为绑架罪。
· 周某虽受欺骗,但对绑架行为有概括故意,且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务”应限于合法债务,赵某虚构债务不适用该规定。
处理意见:
· 若采观点一,周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采观点二,周某构成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结合事实四,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根据事实二,结合事实四,辩护人认为李某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检察院认为其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分别说明理由
辩护人理由:
· 李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钱小小重伤,符合《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应以非法拘禁罪一罪从重处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伤结果由拘禁行为直接引发,李某无独立过失行为,不应数罪并罚。
检察院理由:
· 李某的过失致人重伤行为超出非法拘禁的范畴,是独立于拘禁的过失行为,应单独评价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 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侵犯不同法益,应数罪并罚。
处理意见:
· 若采纳辩护人观点,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若采纳检察院观点,应以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结合事实四,李某自动投案,成立自首,可从宽处理。
4. 根据事实三,针对赵某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检察院认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说明理由
辩护人理由:
· 赵某携带凶器抢夺,已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67条第2款)。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刘某受伤,属于抢劫罪的延续,若造成重伤,应认定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暴力行为与抢夺行为具有时空连贯性,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整体评价。
检察院理由:
· 赵某的抢夺行为已完成,后续暴力行为独立于抢劫,构成故意伤害罪。
·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侵犯不同法益,应数罪并罚。
处理意见:
· 若造成轻伤,按转化型抢劫一罪处罚;若造成重伤,辩护人观点更符合法律实践。检察院观点可能基于暴力行为的独立性。
5. 根据事实四,李某应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处理结论: 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理由:
· 李某参与非法拘禁钱小小,且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其重伤,符合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 事实四表明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从宽处罚。
· 李某无绑架故意,且对重伤结果无明知,不构成绑架罪或故意伤害罪。
综上,对各行为人应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形态及量刑情节(如自首)依法处理。
四、民商诉综合
案情材料
2025年3 月1日,A市 B 区的安康公司与 Y 市Z区的友谊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安康公司将空置的厂房出租给友谊公司,当做办公场所使用,租期5年,约定合同租金每个月10万元。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交付款项。
友谊公司为融资,向阳光银行借贷500万元,约定将自己的所有动产、设备抵押给阳光银行,3月15日为阳光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5年3月8日,安康公司与友谊公司又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安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数据机床设备出卖友谊公司,总价款150万,友谊公司先付款30万,剩下的120万分期付款,每个月10万价款,每月的第一周进行支付,付清价款前安康公司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同时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约定本合同发生的所有纠纷均由Y 仲裁委仲裁。3月15 日安康公司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登记。3至5月份期间友谊公司均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5月下旬安康公司偶然发现市面上出现仿冒设备,与自己出卖给友谊公司的设备十分相似,安康公司买了一台,拆开后发现内部零部件就是自己生产的那个型号,代码是相同的,于是安康公司怀疑是友谊公司所为,认为友谊公司侵害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与友谊公司产生纠纷,协商未果。
在纠纷期间(6-8月)每个月5号友谊公司只打了10万元,并没有备注打的是哪笔款项。安康公司多次催告要求友谊公司打租金款,友谊公司均未回应。8月8日,安康公司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要求友谊公司支付6月到8月欠付的租金。友谊公司未予回应,于是安康公司将厂房内友谊公司所有的设备都拿走(包括自己出卖的那台设备),强行取回厂房。
安康公司于是向Y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友谊公司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友谊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仲裁委没有管辖权,于是仲裁委驳回安康公司的仲裁申请。安康公司就去A市B区法院起诉,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为了确保诉讼正确,安康公司向法院提出查封出卖给安康公司的设备。友谊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二者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驳回友谊公司的异议,裁定继续审理,友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B区法院一审用了简易程序,认为争议焦点是智能设备代码是否抄袭,安康公司提出了可以通过设备代码的专业鉴定来判断是不是他们家的机床。易法官独任审理此案,支持了安康公司的诉讼请求,友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觉得易法官对案情有过了解,于是二审就让易法官继续独任审理,友谊公司提出异议。
问题及参考答案:
1. 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和利息,结合民法典等司法解释予以说明。
安康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友谊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及相应的利息。
· 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本案中,友谊公司在6-8月期间,每月仅支付10万元且未备注款项用途,在安康公司多次催告要求支付租金后仍未履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 因此,安康公司于8月8日通知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 租金及利息请求权: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安康公司有权要求友谊公司支付2025年6月至8月期间欠付的租金。同时,由于友谊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还应赔偿因此给安康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
2. 安康公司有没有权利扣留友谊公司的财产以及取回厂房
安康公司无权扣留友谊公司的财产(包括其出卖的设备),但有权取回厂房。
· 扣留财产:安康公司扣留友谊公司设备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租赁合同纠纷与设备所有权/抵押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安康公司不能因友谊公司拖欠租金而直接扣留已出售或已设立抵押权的设备。其正确的救济途径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并申请财产保全。
· 取回厂房:取回厂房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后果。租赁合同解除后,友谊公司继续占有厂房便失去了合法依据。因此,安康公司有权收回厂房的使用权。
3. 就买卖合同,安康公司对友谊公司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安康公司可以主张支付剩余价款、解除合同并取回设备,或主张专利侵权责任。
· 主张支付剩余价款:友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设备分期付款,安康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价款。
· 主张取回设备: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本案中,安康公司已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其取回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主张专利侵权责任:如果友谊公司确实仿冒设备并侵害了安康公司的知识产权,安康公司可以就此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4. 就租赁合同,友谊公司可以对安康公司主张什么权利
友谊公司可以就安康公司强行扣留设备、取回厂房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主张损害赔偿。
安康公司擅自扣留设备的行为侵犯了友谊公司的财产权,若在取回厂房过程中造成友谊公司其他财产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5. 阳光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阳光银行是否可以就厂房内的动产(包括智能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 抵押权设立时间:阳光银行的动产抵押权于2025年3月15日(抵押合同生效日)设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抵押权行使与优先受偿问题:
· 对于友谊公司除智能数控机床外的其他动产,阳光银行已办理抵押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可以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 对于智能数控机床:
(1)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的对抗:安康公司于3月15日办理了所有权保留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及六百四十三条,出卖人的取回权不影响其根据所有权保留登记主张权利。安康公司的所有权保留登记在先,且未经其同意,友谊公司无权处分该设备。因此,在设备款未付清前,安康公司的所有权应优先于阳光银行的抵押权。
( 2) 结论:阳光银行不能就智能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优先于安康公司受偿。安康公司有权取回该设备。
6. 法院是否应当准许安康公司的诉前保全
法院不应当准许安康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本案中:
· 安康公司申请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正确”,这并非诉前保全的法定紧急情况。
· 其担心设备被转移或损毁,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种风险确实存在,而不能仅凭主观推测。
因此,安康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定条件,法院不应准许。
7. 哪些相关专业人员可以对这个代码进行证据认定,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 专业人员:可以对设备代码进行证据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如知识产权鉴定、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鉴定人),或者在法庭上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
· 具体程序:
(1)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安康公司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
(2)鉴定机构的选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提交鉴定材料:向鉴定机构提供包含争议代码的设备、技术文档等相关材料。
(4)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进行检验、分析后,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 质证:鉴定意见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聘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
(6)法院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8. Y仲裁与法院驳回的裁定是否正确
· Y仲裁委员会驳回安康公司的仲裁申请,是正确的。
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中,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范围是“本合同发生的所有纠纷”,这通常解释为因该买卖合同本身(如价款支付、货物交付等)引发的争议。而安康公司提起的仲裁请求是“专利侵权责任”,这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超出了买卖合同仲裁协议的范围。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专利侵权纠纷没有管辖权,驳回申请正确。
· A市B区法院驳回友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裁定继续审理,是正确的。
(1) 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仿冒设备可能的生产地)之一,也是被告友谊公司的住所地,因此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 仲裁协议效力:如上所述,专利侵权纠纷不属于买卖合同仲裁协议的范围,故该仲裁协议不能排除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因此,法院驳回友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
9. 法院二审的审判形式和选定易法官审理,做法是否有问题
二审法院的审判形式(独任审理)和选定易法官审理的做法均存在问题。
(1)审判形式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意味着二审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独任审理。因此,二审法院采用独任审理并指定易法官独任审理,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2)审判员选任问题:即使退一步讲,假设二审可以独任审理,由原审法官易法官继续审理二审案件也是不合适的。这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可能使当事人对法院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二审作为上级审,其功能在于监督和纠正一审错误,由原审法官审理难以实现这一功能。友谊公司提出异议是合理的。
五、商法
案情材料
甲公司有A, B, C, D, E, F股东, A, B, G是董事会成员, A是董事长, G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批准。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D(持股比例 10%)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作出决议:超过50万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甲公司将此次股东会决议写进公司章程,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所有股东,D因疏忽没有查看。
G没有出具任何决议以甲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了两份合同:向乙公司(系甲公司客户)提供对丙公司20万债务的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与D签订60万的原材料买卖合同。
G辞任公司董事职位,暂时保留法定代表人职位。甲公司通过股东会确定新法定代表人为B,但是因G不配合,甲公司没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甲公司通过法定程序修改了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管是对内转让股权还是对外转让股权,均须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甲公司并未将新的章程办理登记。后C(持股比例20%)第一次将其 12%股权转让给E,第二次将其8%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
问题及参考答案:
1. 担保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不发生效力
理由:
· 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批准。
· G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未出具任何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以甲公司名义为乙公司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对外担保需依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的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客户,应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其未要求G出具董事会决议,故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2. 与D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不发生效力
理由:
· 股东会决议(已写入章程)规定,超过50万元的合同需经董事会决议。
· 该合同金额为60万元,G未出具董事会决议,违反章程规定。
· D作为甲公司股东,应知晓章程内容,其因疏忽未查看电子邮件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故甲公司可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3. G提出辞任董事的申请,是否仍然要履行董事职责
答案:是
理由:
· 根据《公司法》第45条,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 G辞职后,董事会成员仅剩A、B两人,低于法定最低人数(3人),故G仍需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至新董事就任。
4. 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G配合
答案:是
理由:
·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G仍为登记法定代表人,其不配合将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甲公司需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G配合。
5. C和E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
理由:
· 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需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规定仅约束公司内部,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作为甲公司股东,知晓或应知晓章程内容,但C转让12%股权给E属于内部转让,实践中一般无需严格程序,且无证据表明其他股东反对,故转让有效。
6. 甲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C和丁的股权转让无效
答案:不能
理由:
· 丁为不知情第三人,且甲公司未将新章程办理登记,根据《公司法》第32条,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丁受让8%股权时不知公司章程限制,且支付合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故甲公司不得主张该转让无效。
六、行政法
案情材料
某应急管理局因为某公司的焊接工人没有取得焊接证,责令其临时停业,取得证件后再进行生产。后工人逾期没有取得许可证,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罚款7万元。告知其5日内可以进行申诉等等。但是该公司5日内没有申诉,管理局就做出行政处罚。后该公司觉得处罚不合理,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问题及参考答案:
1. 责令临时停业属于什么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行政强制措施
理由:
·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本案中"责令临时停业"是为了防止无证焊接可能带来的安全危险而采取的临时性控制措施,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 这与作为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有本质区别,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制裁。
2. 经过复议案件,被告是谁?
答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理由: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本案中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因此应急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3. 某省厅制作的文件的制定要符合什么程序?
答案: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
具体包括:
· 立项申请: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
· 草案起草:组织起草文件草案
· 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 合法性审核: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 集体讨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公布备案: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4. 复议中如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书面审查、听证、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
具体形式:
· 书面审查: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听取意见
· 听证程序:对重大、复杂案件或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举行听证
· 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
· 当面核实:复议人员可以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 行政机关的现场处理措施是否合法?
答案:合法
理由:
· 应急管理局发现焊接工人无证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采取临时停业措施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授权。
· 临时停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旨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 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必要措施,本案情形符合这一特征。
· 后续经过告知、当事人未申诉等程序后作出正式行政处罚,程序基本合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