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第一题
尊敬的a公司:
您好。感谢贵司将B公司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事宜委托我方进行处理。我方已经就贵司提供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涉案专利和两份对比文件进行详细分析,下面对贵司提供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各项理由进行具体分析。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理由成立,但分析有误。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是,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告在后的专利文件,不是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复制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是相同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压蒜器方便省力的技术问题,四个相同,还有一个是啥背景技术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2款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成立,分析正确。
3、从属权利2、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理由成立,但是缺少具体分析。
分析从属权利2相对于对比文件二的新颖性,从属权利2进一步对压蒜器上压杆前段与下压杆前段活动链接进行限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压杆和下压杆的前端部通过销轴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二的/这叫什么附加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2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同理,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复制权三的特征部分。对比文件2第一压臂与上呀干在与呀料桶相对应的位置活动链接,第一压板与第一压臂焊接在一起,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3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4、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和结论均不成立。
对比文件1的是属于涉案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不是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因此用对比文件分析涉案专利的理由和结论都不正确。
5、是创造性吗还是新颖性
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和理由均有误。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压蒜部件的压盘设有压蒜齿,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二哑巴上设有若干凸起,公开了该附件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2、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理由成立,但是缺少具体分析。
分析从属权利2相对于对比文件二的新颖性,从属权利2进一步对压蒜器上压杆前段与下压杆前段活动链接进行限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压杆和下压杆的前端部通过销轴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二的/这叫什么 附加技术特征,。 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2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同理,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复制权三的特征部分。对比文件2第一压臂与上呀干在与呀料桶相对应的位置活动链接,第一压板与第一压臂焊接在一起,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3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在权4引用的权2和权3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6、我不记得细则22条1款了。
7、权4没有详细分析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遗漏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4引用权二的技术方案中对压盘进行进一步限定,权2没有出现过压盘,权4引用权2的技术方案缺少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
权4对压盘进一步限定,压盘上设有多个压蒜齿,说明书的压蒜齿大小小于出蒜孔、且位置与出蒜孔一一对应,权利要求4相比于说明书要求保护一个比较宽的范围,没有以说明书未依据,不符合专利法26条款的规定。

第二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721443567.x、名称为压蒜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使用: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201721433456.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17.11.22,授权公告日为2018.6.30,故对比文件1不构成现有技术,但符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提出且在其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故对比文件1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是不能用来评价涉案专利各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2012078917.7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是2012.9.24,授权公告日2013.3.23,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
复制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是相同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压蒜器方便省力的技术问题,四个相同,还有一个是啥背景技术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2款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
复制a公司写的那段。
4、从属权利2、3、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理。
从属权利2相对于对比文件二的新颖性,从属权利2进一步对压蒜器上压杆前段与下压杆前段活动链接进行限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压杆和下压杆的前端部通过销轴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二的/这叫什么 附加技术特征,。 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2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同理,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复制权三的特征部分。对比文件2第一压臂与上呀干在与呀料桶相对应的位置活动链接,第一压板与第一压臂焊接在一起,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3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同理,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压盘上设有压蒜孔。对比文件2第二压板上设有若干凸起,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4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5、权三、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要求。
权3权4的主题名称是压蒜部件、与引用的权利要求主体名称压蒜器不一致误,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要求。
5、权4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要求
权4引用权二的技术方案中对压盘进行进一步限定,权2没有出现过压盘,权4引用权2的技术方案缺少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
权4对压盘进一步限定,压盘上设有多个压蒜齿,说明书的压蒜齿大小小于出蒜孔、且位置与出蒜孔一一对应,权利要求4相比于说明书要求保护一个比较宽的范围,没有以说明书未依据,不符合专利法26条款的规定。
6、
第三题
第一个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蒜器,包括上压杆和下压杆,上压杆和下压杆在其前端活动链接,上压杆靠近前端部的位置设置有压蒜部件,压蒜部件包括压臂和压盘,下压杆上相应设有压筒,其特征在于压筒包括壳体和带有出蒜孔的可拆卸结构,壳体是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壳体位置靠近下压杆前端并与壳体连为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筒包括壳体和可拆卸的内筒,内筒上端开口且底部设有多个出蒜孔,内筒的上端边缘设有外翻的折边。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筒博库哦壳体和可拆卸的插片,壳体下端沿垂直于壳体轴线的方向开设有插槽,在插槽下方、壳体内壁面上设有一圈环形的凸起,所述凸起从壳体的内壁面沿径向向内延伸,插片的形状大小与壳体内部横截面基本一致,,插片上设置出蒜孔,插片另一侧边缘设置有便于插拔插片的把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筒的壳体外壁面设有外螺纹,壳体下部有设置出蒜孔的底板的出蒜筒,出蒜筒的内壁设有与壳体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出蒜筒通过螺纹连接在壳体的底部。
5、根据权利要求1、2、3、4所述的压蒜器,其特征在于上压杆的中后段设置有圆弧状的下凹部,其中应该满足当压蒜部件的压盘处于压筒底部时,下凹部的最低点略高于下压杆的上表面。
第二个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1、一种压蒜器,包括上压杆和下压杆,上压杆和下压杆在其前端活动链接,上压杆靠近前端部的位置设置有压蒜部件,其特征在于上压杆的中后段设置有圆弧状的下凹部,其中应该满足当压蒜部件的压盘处于压筒底部时,下凹部的最低点略高于下压杆的上表面。
第四题
1、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压蒜器的压筒包括壳体和带有出蒜孔的可拆卸结构,壳体是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壳体位置靠近下压杆前端并与壳体连为一体,没有被公开,是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因此其他文件相比是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蒜末残留、导致不卫生的技术问题,与现有技术相比是不同的技术领域,取得更容易清理残留蒜末的技术效果,满足专利法2条2款的要求,具有新颖性。
2、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满足专利法2条3款的要求。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蒜器,包括上压杆和下压杆,上压杆和下压杆在其前端活动链接,上压杆靠近前端部的位置设置有压蒜部件,压蒜部件包括压臂和压盘,下压杆上相应设有压筒,与权1相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相近都属于压蒜器,因此,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2(涉案专利?还是对比文件2)。
区别技术特征是压筒包括壳体和带有出蒜孔的可拆卸结构,壳体是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壳体位置靠近下压杆前端并与壳体连为一体,权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压料桶的蒜末清理问题。
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区别技术特征可拆卸的壳体没有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现有技术带来启示,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便于清理残留蒜末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满足专利法22条3款的要求。

第五题
下凹的把手在第三题里应该单列吗
回答第五题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多份申请的方式提出,因为两份权利要求书不满足单一性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31条的要求。
第一份权利要求书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压筒包括壳体和带有出蒜孔的可拆卸结构,壳体是上下两端开口的筒状结构,壳体位置靠近下压杆前端并与壳体连为一体,要解决的是方便清理蒜末残留的问题。第二份权利要求书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上压杆是下凹形状,要解决的是上下压杆后端距离大、不方便抓握的问题。
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显而易见,特定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也不相近,不属于同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满足单一性要求,不符合专利法31条的规定,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份专利申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