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 题
关于贪污贿赂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是律师,在B区执业。请A区法院院长甲帮忙介绍B区的案源,甲让B区法院院长乙给张某介绍了案源,后张某分别给甲、乙一笔好处费。甲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B.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找市长帮忙,给市长的儿子乙送礼。乙将甲的诉求转达给父亲(市长),但市长不同意帮忙。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
C.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找市长帮忙,给市长的儿子乙送礼。但乙还未向市长说明任何情况,市长主动为甲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一周后,市长从乙口中得知乙收受了甲的礼物,也未反对。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
D.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找市长帮忙,给市长的儿子乙送礼。乙未收下礼物,但是答应为甲帮忙。乙向市长说明后,市长同意帮忙。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
参考答案:
解析:A项: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换言之,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不同的是,斡旋型受贿中,受贿者并没有直接的职务上的便利(说了不算),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说了算)。
在本案中,A区法院院长并非通过职权为张某介绍案源,而是利用工作关系拜托了B区法院院长。因此,甲的行为成立“斡旋型”受贿罪。因此,A项正确。
B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此,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至少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允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允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
贿赂型犯罪的实质在于“权钱交易”,受贿罪是“权钱直接交易”。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质仍是“权钱交易”,即通过“影响力”实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金钱的“间接交易”。即:金钱“左右”有影响力的人,有影响力的人通过其影响力,“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如果根本不可能实现权钱“间接交易”,那么,即便有影响力的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例如,2018年公法卷第85题: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李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妻子钱某10万元,后李某知道后,让妻子退还给张某,钱某假装同意,后并未将10万元退还给张某,并将1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该案中,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钱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如果钱某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没有影响力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属于诈骗,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本案中,虽然乙收受了甲的财物,但是市长并未同意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乙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如果乙不将该礼物退回的,成立侵占罪。因此,B项错误。
C项:首先,本案的市长构成受贿罪既遂。这种情况下,视同国家工作人员认可了“权钱交易”,礼物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权力”的对价,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这就好比,国家工作人员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受他人财物,当然构成受贿罪。司法解释对此亦有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果不反对,说明其认可该财物,会给行贿人传递出“权钱交易”的信号,应认定为受贿罪。
其次,市长儿子乙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其理由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要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去影响权力,而本案中,市长利用权力帮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是因为儿子乙的“影响”,或者说,乙的“影响力”在本案的“权钱交易”中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即使认为乙有利用影响力帮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但确实没有发挥影响力,也最多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未遂。
再次,乙与市长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市长的行为既然构成受贿罪的既遂,系“权钱交易”。那么,市长的受贿行为的完成,得益于乙收受甲的礼物,乙与市长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因此,C项错误。
D项:成立受贿犯罪,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是否得到了贿赂作为标准,离开了收受礼物行为,就无所谓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的既遂。
在本案中,乙并未收受甲的财物,因此不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其要求市长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成立渎职类犯罪的教唆犯。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