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主观二战督学】2020年主观真题(回忆)知识点汇总带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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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主观二战督学】2020年主观真题(回忆)知识点汇总带读笔记

案情

甲公司(西上市东河区)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各持股50%),在南下市北山区拥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正在准备拆迁)。乙公司(东下市西河区)是明达公司(北上市南海区)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个人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1)A以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给乙公司开发房地产;(2)A只负责出资,不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开发房地产的任何过程,包括土地使用权融资、建房等;(3)项目完成后,B先分房产40%(各占20%),A  取得房产后,将乙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明达公司;(4)若因履行该协议发生争议,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将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交付转移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乙公司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乙公司股权中A各占20%,明达公司占60%”。

乙公司为了融资:(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丙公司租给乙公司两台铲车,租金2000万元,未办理登记;(2)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2亿元,以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一系列动产、设备(包括向丙公司租赁的两台铲车)与丁公司签订了动产浮动抵押协议,并办理了登记;同时,丁公司认为不稳妥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找到C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乙公司与戊信托公司办理了信托,自己提供了动产质押担保,子提供一般保证、丑用自己价值1500万元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担保人之间(子、丑)互相不知彼此存在。后丑害怕房屋被执行,就替乙公司偿还了债务;(4)后乙公司擅自将两台铲车出卖给自然人E,E    支付了1950万元,后来在使用铲车过程中发现铲车有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向乙公司主张责任,乙公司一直未回复。

乙公司为了响应《民法典》经营者社会责任号召,承诺每年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捐款1000万元且新闻媒体进行了大力宣传报道。

乙公司将房屋建好后,开始卖房,房屋购买人F发现房屋面积、户型、设施与宣传不符,走廊(楼道)间隔没有宣传时说的那么宽敞。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

乙公司出售到总房产的15%时被BA、B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请求法院裁判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来A、B又撤诉。后A、B对乙公司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受理了该重整申请,A又提出由于乙公司擅自出售房产,主张对合同约定40%房产行 使取回权。

一、公司法与股东责任(法人独立及股东连带责任)

1. 原理解析

  • 法人独立原则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股东对公司债务通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是法人独立性的体现,是股东保护机制。
  • 滥用权利导致连带责任
    • 股东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滥用包括擅自转让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

2. 法律条文

  • 《民法典》第83条
    • 明确股东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
  • 《公司法》第23条
    •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 控制多个公司实施此行为,各公司债务均可连带追偿。

3. 理解要点

  • 判断连带责任:
    1. 是否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有限责任;
    2. 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 行为是否规避债务。

二、担保制度(共同担保与混合担保)

1. 共同担保

  • 按份保证
    :每个保证人按约定份额承担责任;无约定则债权人可向任何保证人请求承担。
  • 连带保证
: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保证人全额追偿。

2. 混合担保

  • 定义
    :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同时第三人提供保证。
  • 执行顺序
    :先实现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履行。
  • 追偿权
    :保证人履行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3. 内部追偿规则

  • 背靠背担保(保证人互不知情):无权相互追偿。
  • 有约定追偿或连带责任的:按约定比例或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4. 法条

  • 《民法典》第392条: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应先就物保实现债权,再请求保证人。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对追偿权、连带担保、约定比例等作详细规定。

5. 核心理解

  • 担保关系清晰理解为“物保优先、人保次之”,保证人之间是否知情影响追偿权。
  • 按份、连带和混合担保在实务中区分清楚是答题关键。

三、动产、不动产处分及善意取得

1. 善意取得

  • 构成条件
    1. 行为人无处分权;
    2. 受让人主观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 已支付合理对价;
    4. 完成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 效果
    :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2. 无权处分

  • 定义
    :处分人未取得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
  • 效力
    :不影响合同效力,仅影响履行;善意受让可取得财产权。

3. 动产浮动抵押权

  • 概念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可将现有及未来动产抵押,用于债权担保。
  • 正常经营买受人保护
    • 支付合理对价、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非正常经营买受人例外
    • 大量购买、用于担保出卖人债务、控制关系、未查询抵押登记等情况,可优先受偿。

4. 法条

  •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
  • 《民法典》第404条:动产浮动抵押权对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效力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非正常经营买受人除外条款

四、债权人撤销权

1. 定义

  •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2. 构成要件

  1. 债权人拥有合法债权;
  2. 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主观恶意;
  3. 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4. 行为已影响债权实现(因果关系)。

3. 法条

  • 《民法典》第538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
  • 第539条:针对明显不合理低价/高价交易及担保行为的撤销权

4. 理解

  • 债权人撤销权强调主观恶意 + 客观危害 + 债权损害三要素
  • 行为类型涵盖:放弃债权、无偿转让、为他人担保、恶意延迟履行等

五、违约责任与产品责任

1. 违约责任

  • 构成要件
    1. 合同合法有效;
    2. 一方违约;
    3. 无免责事由。
  •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577条

2. 产品责任

  • 内容
    :产品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承担责任。
  • 追偿
    :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 法条
    :《民法典》第1203条

3. 理解要点

  •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影响履行;
  • 产品缺陷责任独立于善意取得或合同效力问题。

六、合同效力

  • 有效民事行为条件
    (《民法典》第143条):
    1. 主体具有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4. 不违背公序良俗
  • 股东与公司合同关系
    :合同有效性独立于股东个人行为,但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害需承担责任。

七、赠与合同撤销权

1. 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

  • 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 例外:公证赠与、公益/救灾/扶贫/助残等合同不可撤销

2. 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663条)

  •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
  •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撤销时效:自知或应知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

八、复盘与记忆技巧

  1. 按法律关系分类
    • 公司法 → 股东责任
    • 担保法 → 共同/混合担保、追偿
    • 物权 →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动产浮动抵押
    • 债权保护 → 债权人撤销权
    • 合同法 → 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赠与撤销权
  2. 按逻辑顺序复盘
    • “责任主体→权利义务→行为→后果→救济”
    • 对于混合担保和善意取得,务必理解“先物后人”“善意保护”“非正常经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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