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主观二战督学】2021年主观真题(回忆)知识点汇总带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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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主观二战督学】2021年主观真题(回忆)知识点汇总带读笔记

题干:

TY区的枫桥公司是一家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ZW区的恒通公司是一家具备多种金融牌照的大型集团公司。

2019年1月2日,枫桥公司因债务人抵债(抵偿金额10亿元),接手了位于SA一项在建工程(“枫叶”商业写字楼项目)。2020年1月3日,枫桥公司将该完工后的“枫”写字楼(20层单体高层建筑)整体产权办理至自己名下,并按照枫桥公司的经营理念耗1亿元,进行了统一风格的装饰装修,保留了顶楼19层和20层自用,其余18层只接受整(每层1000m²)出租,每平方米月租金300元。

2019年12月1日,恒通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分拆并新设了三家子公司: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乙商业保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子公司)。经恒通公司与枫桥公司洽谈,甲、乙、丙三家子公司分别承租了枫叶写字楼的16层、第17层、第18层,格式租赁合同核心条款如下:一是租金每月30万元,三个月一付,试租一年,到期后如无特别约定,续租两年,2020年1月15日起租,无免租期;二是承租方不得改动任何墙体装修(俗称“硬装”),可以自行决定不与墙体关联的可拆卸的装饰(俗称“软装”);三是如有纠纷应提交区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外,恒通公司向枫桥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三家子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1月14日,甲、乙、丙三家子公司正式入驻枫叶写字楼第16层、17层、第18层。

2020年2月14日,甲公司租赁场地的空调、通风系统突发故障,枫桥公司派人多次维修未果。甲公司无奈,只得自行找人更换相关设备,支付设备和维修费共60万元。后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明确表示,该60万元要在下个季度的租金交付时予以抵扣,但枫桥公司表示不同意。2020年4月16日,甲公司向枫桥公司转账30万元。2020年6月,枫桥公司起诉甲公司和恒通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第二季度租金90万元,由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甲公司抗辩称,自己已经向枫桥公司支付了第二季度一个月的房租30万元,而枫桥公司应当支付自己垫付的维修费和设备费60万元,二者相抵。甲公司并不拖欠枫桥公司的租金。枫桥公司不认可甲公司垫付数额,同时主张甲公司曾明确表示,2020年4月16日,其向枫桥公司转账的30万元,系为清偿双方另一买卖合同的货款债务。法院经审查作出判决: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租金90万元和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恒通公司清偿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本金和相关利息。

2020年3月27日,乙公司的客户丁某代表公司来乙公司洽谈签约,丁某将车停在枫叶写字楼的地上停车位。不料,一阵狂风刮过,竟然刮倒一棵大树,将丁某停放的车辆砸毁,

此事直接导致一笔金额约5000万元的保理合同未能缔结。乙公司事后了解到,该大树数天前已摇摇晃晃,写字楼多个用户曾向枫桥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过,提示风险、要求加固,但枫桥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反映后,未作记载,以致换班时被遗忘。2020年4月18日,丙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经过两个多月的体验后,深感枫桥公司写字楼内部办公装修与其业务风格甚为不合,遂提出适当地改变内部装修风格。遭到枫桥公司拒绝丙公司见沟通无果,又有鉴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相关人员的入驻体验,便将该第 18层写字楼转租给了另一家公司,并拟一年到期后不再续租。

后枫桥公司对枫叶写字楼的管理能力也未得到有效提升,各种投诉状况层出不穷,部分相对严重的纠纷也纷纷进入诉讼阶段。2021年1月2日,枫桥公司将整栋写字楼转让给了峰塔公司。该消息发布后,甲公司拟主张对其所租住的第16层写字楼的优先购买权,乙公司主张要求枫桥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则顺势主张不再续约。而枫桥公司在此之前,已经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并要求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一、先看这道题的整体命题思路

表面上是一个商业写字楼整体出租、维修、转让、担保、客户受损的综合案例,实际上重点考的是六组非常典型的民法知识点:

① 林木致害责任
② 缔约过失责任
③ 转租规则
④ 买卖不破租赁
⑤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⑥ 保证合同成立 + 连带责任保证 + 公司对外担保决议豁免

这类题最大的特点,不是考你会不会背法条,而是考你能不能做到两件事:

第一,迅速识别案情对应的制度名称。
第二,按“构成要件—案情对应—结论”三步把答案写出来。

所以,这道题本质上就是在练:
看到事实,马上定位制度;定位制度,马上提炼采分点。


二、考点一:林木致害责任

① 这个考点为什么会出现在题里

乙公司的客户丁某把车停在写字楼地上停车位,结果被大风刮倒的大树砸坏。这个事实一出来,就不要往一般侵权里绕,直接定位到: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② 这一问主观题怎么答

结论

丁某的财产损失,可以向枫桥公司主张。

理由结构

林木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 发生林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的事实;
② 因该事实造成他人损害;
③ 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本案落点

枫桥公司作为大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比如已经采取加固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题目解析里也是沿着这个思路展开的。


③ 这一考点的主观题模板

遇到类似题,直接写:

答题模板: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系该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且未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必要管理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 秒杀提醒

这类题本质上是过错推定责任
不是受害人去证明管理人有过错,而是管理人自己去证明自己没过错。
主观题一定要写出这个味道,否则容易只拿到结论分。


三、考点二:缔约过失责任

① 这道题是怎么考缔约过失的

题目问的是:
乙公司因为客户丁某所在公司最终没和自己签约,导致自己失去交易机会,这个经济损失能不能主张赔偿?

很多同学看到“没签成合同、亏钱了”,就下意识想往缔约过失上靠。
但这道题恰恰是在考你:不是一有交易没做成,就成立缔约过失。


② 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这四个必须会背,主观题基本是原样给分:

① 在缔约过程中
② 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③ 导致对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
④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 本案为什么不能主张

结论是:不能主张赔偿。

原因有两个层次:

第一层

丁某所在公司并没有实施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也就是说,没有缔约过失中的“过失”或“违背诚信”行为

第二层

枫桥公司也不是乙公司与丁某所在公司之间拟订合同的缔约相对方,不具备承担该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资格。

所以最后的结论就是:
这只是正常商业风险,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④ 这道题真正想卡你的地方

很多同学复习缔约过失时,只记得“合同没成立之前赔信赖利益”,但真正做题时,必须多加一步:

先问有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人。

没有这个前提,就不能往下写。


⑤ 秒杀提醒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合同没签成就赔”

而是:

合同没签成 + 缔约过程中有人违背诚信原则 + 对方因此遭受信赖利益损失

这三个层次缺一不可。


四、考点三:转租

① 题目怎么考

题目问:
丙公司能不能把第18层写字楼转租出去?

这个考点非常直接,就是在考:

承租人转租,是否取得出租人同意。


② 规则必须记住

合法转租

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属于合法转租。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擅自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 本案怎么分析

本案中,枫桥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里,没有约定丙公司可以自由转租。
所以,丙公司要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未经同意,不能擅自转租。


④ 主观题标准写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丙公司与枫桥公司之间并无可自由转租的特别约定,因此丙公司转租须经枫桥公司同意,否则构成擅自转租。


⑤ 秒杀提醒

转租题只抓两个点:

① 有没有出租人同意
② 不同意的法律后果是出租人享有解除权

只要这两个点写到,分就稳。


五、考点四:买卖不破租赁

① 题目怎么设坑

枫桥公司后来把整栋写字楼转让给峰塔公司。
题目问:
原来和甲、乙、丙公司的租赁合同会不会自动解除?

这个点非常经典,属于民法主观题高频考点。


② 规则本身

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所谓的:

买卖不破租赁。


③ 本案怎么套

这里要抓三个关键词:

① 租赁期间内
② 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
③ 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本案中,甲等公司已经承租并占有使用相应楼层,租赁权成立在先。
后来整栋写字楼转让,只是所有权主体变更,并不导致租赁合同当然解除。
所以,承租人仍然可以继续承租直到租期届满。


④ 主观题答法

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本案中,甲公司等已在先取得租赁权并实际占有使用相关楼层,后续整栋楼转让仅属于所有权变动,不导致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可继续依约使用租赁物。


⑤ 秒杀提醒

这类题千万不要写成“原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解除后,由新所有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合同”。
这是错的。
正确表述是:

原租赁关系继续,新的所有权人承受原出租人的地位。


六、考点五: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 这题为什么难

题目问:
甲公司能不能主张第16层写字楼的优先购买权?

这道题难,不是因为规则本身难,而是因为它故意把事实设计成:

整栋楼整体出售,但承租人只租了其中一层。

这就把司法实务中的争议点带进来了。


② 基本规则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是法定权利。


③ 为什么这题可以答“能”

如果按法条正面理解:

① 甲公司是房屋承租人;
② 枫桥公司出卖包含甲承租部分在内的房屋;
③ 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原则上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写“能”,在法条层面是说得通的。


④ 为什么这题也可以答“不能”

材料里同时给出了另一种答案路径,即结合司法实践观点:

如果出租人是整体转让整栋房屋,而承租人只承租其中一小部分,且该房屋不可分割,或者分割将明显降低整体价值,或者承租面积未达到整体房屋面积50%以上,那么一般不支持其对整体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

本案就是这种典型结构:

① 出卖对象是整栋20层单体高层建筑;
② 甲公司只租其中1层;
③ 整体性明显;
④ 甲公司承租面积远达不到50%。

所以,写“不能”,在实务立场上也成立。


⑤ 这个考点真正要学的,不是死记结论

你要学会的是:

法条正面规则

原则上享有优先购买权。

司法实务限制

整体出售、不可分割、明显影响整体价值、承租比例过低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不被支持。


⑥ 主观题写法建议

这类题如果考试允许展开,最稳妥的写法是:

先写法条原则;
再写本案属于整体转让、承租面积较小、房屋整体性强,故根据司法实践观点,甲公司对整栋楼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这样答案层次最好,也最像真正会做题的人。


⑦ 秒杀提醒

优先购买权题不要只写一句“有”或“没有”,一定要写到:

① 同等条件
② 房屋承租人
③ 整体转让时的实务限制

这才是高分写法。


七、考点六:保证合同的成立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决议豁免

① 这是本题最综合的一问

题目问:
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对甲、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这道题实际上同时考了三层内容:

① 保证合同怎么成立
② 是否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③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② 保证合同怎么成立

材料里明确给出法条要点:

第三人单方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这说明:

保证合同不一定非得双方单独签一份正式合同。
只要保证人书面作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也可以成立。


③ 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本题中,恒通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已经明确表示对三家子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在保证类型上没有问题。


④ 为什么对甲公司要承担,对丙公司不承担

对甲公司承担

因为甲公司是恒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适用决议豁免,即无需另行作出公司决议。

所以,恒通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对丙公司不承担

因为丙公司只是恒通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不属于全资子公司。
这种担保不适用决议豁免。
没有公司决议,恒通公司就不能当然承担担保责任。


⑤ 这一问主观题最标准的结构

先写:

① 恒通公司单方书面作出担保承诺,枫桥公司接收且未异议,保证合同成立;
② 承诺内容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③ 但公司对外担保还要进一步审查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④ 甲公司系全资子公司,适用决议豁免;
⑤ 丙公司系参股子公司,不适用决议豁免,无决议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这个层次一出来,分数就很高。


八、这个案例里隐藏的附带考点:租赁物维修义务

虽然在后面的问答里没有单独展开大题,但案情中甲公司空调、通风系统故障,自己维修并想抵租金,这一段其实隐含考了: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① 规则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② 你要掌握的实战点

这里真正容易丢分的,不是“维修费该谁出”,而是:

承租人自行维修后,能不能直接单方拿维修费抵租金?

答案不是当然可以。
因为抵销要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数额还要明确,债务要适于抵销。
而案情里恰恰出现了两个争议:

① 枫桥公司不认可维修数额;
② 30万元转账用途还有争议。

所以,主观题中如果出现类似事实,一定不要简单写成“承租人修了,所以当然不欠租金”。
要进一步审查抵销是否成立


九、2021年这道主观题真正想训练你的答题能力

① 第一种能力:制度识别能力

看到“大树砸车”,立刻想到林木致害责任;
看到“没签成合同”,立刻想到缔约过失但先审查先合同义务;
看到“承租人想转给别人用”,立刻想到转租;
看到“房东卖楼”,立刻想到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
看到“母公司出担保函”,立刻想到保证和公司担保规则。


② 第二种能力:主观题标准表达能力

主观题不是写作文,而是写采分点句子

最好的写法永远是:

第一步:点制度名称

第二步:列构成要件/规则要点

第三步:把案情事实逐一对应进去

第四步:得出结论


③ 第三种能力:区分“法条答案”和“实务答案”

像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问,就是典型的:

法条原则上有权
实务中整体出售又可能不支持。

这说明法考主观题不是只考死记法条,还会考你对司法实践争议的处理能力。


十、2021年主观题这部分的高频背诵版

下面这段你可以直接拿去背:

① 林木致害责任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四个:
在缔约过程中;
违反先合同义务;
造成信赖利益损失;
损失与违反行为有因果关系。

③ 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
未经同意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⑤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整体出售、不可分割、承租面积过低时,实务上可能不支持。

⑥ 保证合同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异议,保证合同成立。

⑦ 连带责任保证

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⑧ 公司担保决议豁免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适用决议豁免。


十一、最后给你一个主观题复盘结论

2021年这道题,表面很长,但真正高频、真正该拿分的,就一句话:

用租赁关系把多个制度串起来考。

它不是让你乱写,而是让你学会:

① 从事实里抽制度;
② 从制度里找构成;
③ 从构成里抠采分点;
④ 最后再落到结论。

你把这道题吃透,至少能把以下几个高频专题一起带起来:

租赁、侵权、缔约、担保、物权变动。

这就是主观题复习里最值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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