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复盘】26法考民法第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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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复盘】26法考民法第2天

3.【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2023815日,陆某与侄子陆小凤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陆某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陆小凤担任陆某的监护人。202312月,经陆小凤申请,法院认定陆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陆小凤利用担任监护人之便,肆意挥霍陆某的财产,且禁止陆某处分自己的财产。2024210日,陆某通知陆小凤解除意定监护协议。2025210日,陆某的侄女陆小龙申请法院撤销陆小凤的监护资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2312月,陆小凤成为陆某的监护人

B.2024210日,陆小凤与陆某的监护关系终止

C.2025210日,陆某对陆小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开始计算时效

D.法院应支持陆小龙的撤销申请

解析:

《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陆某在未丧失行为能力时与陆小凤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协议有效。202312月,陆小凤依意定监护协议成为陆某的监护人,A当选;

2024210日,陆某依旧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通知陆小凤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的行为不发生效力,监护关系不终止,B不当选;

《民法典》第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监护关系尚未终止,因此诉讼时效尚未起算,C不当选;

《民法典》36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据此条规定,陆小凤利用担任监护人之便,肆意挥霍陆某的财产,且禁止陆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陆某的侄女陆小龙作为有关个人申请法院撤销陆小凤的监护资格,应当被支持,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选项。

4.【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202410月,郑某与甲村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由郑某修建甲村通村公路。施工结束后,甲村村委会尚欠付21万元的工程款未付。202511月,经当地政府合村并组的决定,甲村村委会与乙村村委会合并为丙村村委会。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村村委会属于非营利法人

B.乙村村委会属于特别法人

C.丙村村委会属于社团法人

D.郑某可向丙村村委会主张工程款

解析:

《民法典》相关规定

57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7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6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87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96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101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102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特别法人;村委会系以村民(即社员)为基础所成立的法人,属于典型的社团法人;甲村村委会与乙村村委会合并为丙村村委会,丙村村委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选项。

5.【民法·2022回忆版·多选】

周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于出差前独自加班拟定好与乙公司的书面合同(一式两份),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又觉得尚需斟酌,决定再考虑几天以决定是否寄给乙公司,但张某忘记告诉秘书。周一,秘书见到办公桌上的合同书后,误以为张某忘记投邮,遂将两份合同邮寄给不知情的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于周三在两份合同书上签名并盖章,乙公司留下一份,回寄给甲公司的另一份于周五到达甲公司。秘书收到合同交给出差归来的张某时,张某才知秘书弄错。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这一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合同于周三成立

B.该合同于周五成立

C.该合同未成立

D.若甲公司诉请法院撤销该合同,法院应判决支持

解析: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内心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即行为人内心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想法;

附:李劲松老师26年法考讲义

1.行为意思: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欠缺内心意思的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

2.表示意思: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的意思。欠缺表示意思,原则上不成立意思表示。但是,如果表意人具有“可归责性”,其仍可构成意思表示,只是表意人可以类推适用重大误解进而主张撤销。

3.效果意思: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缺乏效果意思,可成立意思表示,但可以适用重大误解制度。

表示——外在表示:将此种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有明示、推定、沉默等形式。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称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指针对特定相对人发出、需要特定相对人接收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不针对特定相对人发出、不需要特定相对人接收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38条的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此类意思表示不需要到达相对人,其在发出时即已生效。

【真题复盘】26法考民法第2天 第1张

甲公司拟定的书面合同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作出,采取到达主义。周一,未被授权的秘书发出了合同,因张某没有提前告知秘书,其对意思表示的发出具有“可归责性”,意思表示被表见作出,在周三到达乙公司的时候生效;乙公司收到后于周三在两份合同书上签名并盖章,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在周三成立,A当选;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又觉得尚需斟酌,决定再考虑几天以决定是否寄给乙公司这表示其尚未作出意思表示,而生效的意思表示又和甲公司内心真意不符,所以甲公司可以类推适用重大误解进而主张撤销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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