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厦大法学考研|民法学法条分析真题解析: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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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题目为2026年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民法学的初试真题,考察公平责任原则的法条分析。

本法条是《民法典》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重要修改的立法结果,通过立法的形式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决的适用门槛,有利于法律规则的标准化、明确化,减少了法官主观解释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影响,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法适用现象,提高法的安定性。

对于该法条的分析既可从立法史的发展着手,关注其在民法发展过程中的变化、影响;亦可从对法条的解读出发,分别对本条中的“法律”、“分担损失”而非“赔偿损失”的规范用语展开分析。以下为研明法学所提供的参考答案,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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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参考答案

一、制度定位

本规范是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则得不到赔偿,这种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由裁判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损害、财产状况,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双方分担损失。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制度目的

在前《民法典》的《民法通则》时期,我国民法便以“具体列举+一般规定”的形式来规定公平责任的适用,后来的《侵权责任法》亦沿袭了“具体列举+一般规定”的规则,只是在具体列举的情形上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在这一时期,立法对于公平原则之适用的表述均为“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同于与《民法典》第1186条“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这一立法语言使用的修改意味着:《民法典》施行后,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自行根据情况决定适用公平责任。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极大限缩,从独立的裁判性规范变成了参引性规范,仅在在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为法官所援引。

三、公平责任原则适用范围限缩的必要性

公平责任完全以财产之有无、多寡作为责任分担的依据,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实践的是分配正义而非矫正正义,因此,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须严加限制,不能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如果不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实务中也难免使法院不审慎地认定加害人是否具有过失,加害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等问题,仅是出于方便、人情或其他因素的考虑就向公平责任逃避。最终,导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发挥应有的预防损害之规范功能,软化侵权法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之争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学者们对于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编法中作为责任成立的归则原则还是损害分配的分担原则存在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并不是一项独立归责原则,而仅仅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特殊的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损害分担的规则,并非因实际而产生需要承担赔偿义务的规定,而是补偿受害人损失之效用。

也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仍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成立,以及损失如何分配,但与过错归责原则等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作为辅助性原则,在过错责任难以适用的时候适用;还有学者认为虽然公平责任具有归责原则的基本属性但与相比又具有不同的内涵,公平责任不同于一般的结果责任条款,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在过错无过错均不适用时,兜底适用。

《民法典》出台后,公平责任原则仅在法律规定明确适用情景的情况下法官才得以援引的规定正式将其从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中去除,使其成为了明确的责任分担规范。

五、对本款“法律规定”的理解

该法条中的法律规定应作狭义理解,即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任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目前,《民法典》所规定的适用公平原则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

2.见义勇为时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83条);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没有过错时,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

4.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

5.高空抛掷物或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且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

六、规范性质转变带来的弊端

本规范增加了“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即必须有法律另外一条的明文规定才可以适用,修改后,法官不能仅以第1186条为据进行判决。有学者指出,这在事实上架空了1186条,缘诸如以上列举的五种可适用的情形本身即可作为裁判基础,无需结合第1186条,因而《民法典》第1186条的修改在限缩公平原则之适用范围的同时,也导致了规范虚置的风险。

七、总结

法律始终是与时俱进的文明之组成,任何一种规范逻辑都有其利弊。如果长期以来公平责任原则从未退出民法舞台的地位肯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到底将其作为独立的裁判规范还是作为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的参引性规范则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

从司法实践的需求来看,独立的裁判规范能够为特定类型的案件提供更明确的指引,让法官在面对双方均无过错但损害又必须合理分担的情况时,有直接可依据的条文进行裁量,避免因缺乏具体规范而导致裁判标准不一。而将其作为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的参引性规范,则可以在保持法律体系稳定性的同时,通过对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控,防止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确保其仅在符合特定构成要件的少数情形下发挥作用,从而平衡法律的公平价值与行为自由的保障。

这两种选择背后,实际上反映了法律在追求实质正义与维护法律安定性之间的权衡,需要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司法资源的配置以及民众对公平的普遍认知来综合考量。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社会行为的引导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以找到最适合当前社会需求的规范路径。

02

对同学们学习民法和答题的启示

侵权责任编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对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的具体化体现。在价值的天平上,民法始终坚持以形式平等为原则,以实质平等为补充,力图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市民生活的关怀与规范。在法学硕士考试中,如遇到关涉到价值权衡与基本理论的题目,同学们可以将总则与分则联系起来进行体系化思考,增强答案的全面性与理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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