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 题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甲明知肖某使用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而提供银行卡,肖某也用于电信诈骗的,甲的行为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B.乙以为徐某使用银行卡用于开设网络赌场而提供银行卡,但是无法查清徐某是否用于犯罪,乙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C.丙以为蒋某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场而提供银行卡,但是蒋某用于电信诈骗的,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
D.丁以为陈某使用银行卡要用于电信诈骗而提供银行卡,但是陈某并未实施犯罪的,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参考答案:
解析:
A项:首先,本案中,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的,甲的行为应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次,对于甲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有的同学可能存在疑问,认为既然立法已经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什么还构成诈骗罪呢?但是,甲为肖某电信诈骗提供了帮助(提供银行卡),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应肯定甲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与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矛盾。
或许有同学认为甲只是提供信用卡,并没有对肖某有后续的帮助行为。这是否对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存在影响?一般认为,提供银行卡给对方,绝大部分人是知道对方要用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的,明知对方利用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这里的明知只要预见或者说知道对方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即可,在这样的情形下,即具备通常所说的诈骗罪共犯的故意。后续只要查明对方确实用银行卡实施了诈骗犯罪,供卡者和诈骗正犯之间怎么联系,有没有联系都不影响诈骗罪共犯的认定。
综上,甲的行为除了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还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因此,A项错误。
B项:如果根本查不清楚对方使用银行卡实施了什么行为,则无法认定共犯,也无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至少要查明对方利用电信网络实施了犯罪。因此,B项错误。
可以认为,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具体的犯罪(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而提供银行卡的,构成具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但如果只是抽象地知道他人要去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不知道具体的犯罪的,且后续他人确实实施了相关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C项:本案中,丙以为对方是要开设网络赌场,结果把卡给对方之后,对方实施了电信诈骗,此种情形丙不具备诈骗罪共犯的故意,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如前所述,丙明知他人要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且他人确实实施的也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此,在“信息网络犯罪”这一问题上,丙的主观认识与客观是一致的,故丙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C项错误。
D项: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一方面,丁没有实施任何不法侵害行为。另一方面,丁提供银行卡本身的行为不可能侵犯任何法益。所以,对于丁的行为不可能以犯罪论处。
《刑法》虽然将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对于该罪的认定,亦应该贯彻共犯从属性理论,这是帮助行为“相对正犯化”。只有被帮助者实施了相应的犯罪,帮助者才能认定为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被帮助者陈某并没有实施犯罪,故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对于部分帮助行为、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是预备行为、帮助行为绝对正犯化,只要实施了帮助行为,即使被帮助者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对帮助者也应该以犯罪论处。这主要是针对较为严重的犯罪的帮助行为,例如,《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将帮助行为(资助)正犯化,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只要实施了资助行为的,不再作为帮助犯(共犯)论处,而是作为独立的罪名,即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2016年第2卷第53题D项】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