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学、中学、高中,我们寒窗苦读,你可知道我们是在《宪法》的保障下完整地实现了受教育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儿童、少年、青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每年高考过程中,有很多的爱心送考车、爱心送清凉等爱心公益行动,这些爱心行动在法律层面该如何看待呢?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具有无偿性、增进情谊的目的性特征。
高考是一次梦想的起航,认真写下自己的名字,这是十分有仪式感的一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根据作文题目要求,写下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诗歌除外,文体自选。对于这篇作文你是享有著作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高考是检验莘莘学子数十年寒窗苦读的一次机会,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公平、公正。但是,还是有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另觅捷径,进行替考或者作弊等不法行为。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考试作弊入刑,该修正案新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三个罪名。
1.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对具有严重情节的则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其处罚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同。
3.替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替考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对构成替考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有如下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