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主观题五|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例分析

四季读书网 6 0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主观题五|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例分析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主观题五|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例分析-第1张图片-四季读书网

【模拟题说明】本套题目为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预测题,非官方真题,仅可学习交流参考使用!

一、模拟案情
2024年3月至8月,某市发生系列涉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以下事实:
事实一:刘某系某网络科技公司离职程序员,因对公司不满,利用在职时私自保留的运维账号,多次登录公司托管于云平台的业务系统(该系统承载该市公共交通扫码支付功能)。刘某登录后,将系统中“乘车码”生成算法的关键参数篡改,导致大量用户在扫码时被错误扣费,累计影响用户3万余人,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相关公交线路扫码支付功能中断约4小时。经鉴定,该系统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事实二:赵某通过技术手段扫描互联网上的开放端口,发现某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下属某研究所的一台服务器存在弱口令漏洞。赵某利用该漏洞进入服务器,浏览了服务器上存储的某型装备零部件设计图纸文件列表,但未复制、下载,也未修改、删除任何文件。赵某在服务器中停留约20分钟后退出。经鉴定,该服务器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事实三:钱某编写了一款名为“云控助手”的软件,该软件具有批量登录、远程指令下发、屏幕同步查看等功能,可绕过某主流社交平台的安全验证机制,实现对多台手机终端的批量控制。钱某将该软件在网络上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出售,销售对象不特定。经查,购买者孙某使用该软件控制了他人手机终端25台,用于批量发布虚假广告。钱某销售“云控助手”共获利6万余元。经鉴定,“云控助手”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事实四:孙某从钱某处购买“云控助手”软件后,绕过平台安全防护,非法控制普通用户手机终端25台,利用被控设备批量发布虚假引流广告,扰乱网络秩序。
事实五:李某经营一家游戏代练工作室,为牟利开发专用外挂程序。该外挂可突破游戏服务器安全验证、绕过官方防护机制,非法读取、抓取游戏服务器后台存储的用户角色数据、任务数据、道具结算数据(服务器端核心数据),并非仅读取本地客户端数据。李某通过非法获取服务器数据,自动匹配最优任务脚本批量代练,获取游戏道具、金币对外出售。经查,李某长期利用该外挂非法获取游戏服务器后台数据,违法所得共计3万余元,未对游戏服务器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未造成服务器整体瘫痪、功能中断。李某未将该外挂对外销售或提供给他人。
二、问题
1. 分别分析刘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并说明理由。如涉及罪名竞合或罪数问题,一并说明。
2. 假设钱某到案后辩称:“我只管卖软件,孙某拿去控制多少台手机、干了什么,与我无关。”请结合共同犯罪及相关刑法原理,评析钱某的辩解是否成立。
3. 结合全案,归纳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实务区分中的核心判断标准。
三、参考答案与解析
问题一:各行为人行为定性及理由
(一)刘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第2款)
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公共交通支付业务系统,篡改系统存储、处理的核心算法参数,导致大量用户错误扣费、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造成公共服务中断约4小时,后果严重。其行为不是单纯在系统原有功能框架内越权操控,而是通过篡改关键参数使系统输出错误结果、功能受损,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赵某: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1款)
赵某未经授权,利用弱口令侵入经鉴定属于国防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侵入三类特殊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既遂,不要求复制、下载、修改数据或造成损害。赵某浏览文件列表后退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钱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第3款)
“云控助手”经鉴定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钱某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售卖,违法所得6万余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本罪。无证据证明其与孙某事前通谋或定向供罪,不认定其为孙某非法控制行为的共犯,但其自身独立构成本罪。
(四)孙某: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
孙某利用专用工具,未经授权非法控制他人手机终端25台,达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构成本罪。其后续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如构成其他犯罪,另行评价,不影响本罪成立。
(五)李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
游戏服务器属于普通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李某使用外挂突破服务器安全防护,非法获取服务器后台存储、处理的核心数据,违法所得3万余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李某未删除、修改、增加服务器数据,未造成服务器瘫痪或功能中断,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未将外挂对外销售或提供,不涉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问题二:评析钱某的辩解
钱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1. 钱某不构成孙某非法控制行为的共犯。共同犯罪以事前通谋或共同犯罪故意为前提。钱某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售卖软件,无证据证明其与孙某存在定向供罪、事中共谋或专属技术支持,故不认定其与孙某构成共同犯罪。
2. 但钱某自身独立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该罪是独立罪名,其成立不以购买者实际实施犯罪、控制多少台设备或用于何种目的为前提。钱某明知“云控助手”系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的工具,仍向不特定对象售卖,违法所得6万余元,情节严重,已独立构成本罪既遂。
3. 因此,“孙某拿去控制多少台手机、干了什么”不影响钱某自身本罪的成立。钱某关于不构成孙某共犯的辩解可以成立,但不能据此否定其自身刑事责任,其“与我无关”的辩解整体不能成立。
问题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区分标准
1. 系统核心功能是否遭受实质性破坏。 非法控制是在系统原有运行逻辑和功能框架内越权操控,系统本身仍可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则是使系统输出错误结果、核心业务中断或功能不能正常运行。
2. 行为是否改变系统核心数据或决定性运算逻辑。 非法控制通常不改变系统核心业务规则;破坏行为则表现为篡改关键参数、删除或修改核心数据,导致系统功能受损。刘某篡改“乘车码”生成算法关键参数,使系统输出错误扣费结果,属于破坏。
3. 后果能否随控制解除而自行恢复。 非法控制解除后系统通常可恢复正常状态;破坏造成的错误数据、服务中断等后果往往不能自动消除。李某仅非法获取数据,未删改数据、未造成系统瘫痪,故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关专题回顾:
1、涉及“学生欺凌”主观题模拟
2、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预测题二|不定项选择题及参考答案
3、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预测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及参考答案
4、刑法主观题模拟预测题四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主观题五|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例分析-第2张图片-四季读书网
友情链接(推荐点击关注)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