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帖|公诉人集训真题(第二弹·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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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帖|公诉人集训真题(第二弹·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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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习方法

打基础的最好方法,就是法条和刑参。今天说说刑参。研习刑参,不能止于背下裁判要旨扭头便走,那是把指导刊物读成了通俗读物;也不该只在考前搜关键词、往答卷上复制粘贴。真正的功夫在平时:琢磨一个案件,弄懂一类问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把它当成自己的案子先办一遍,再与裁判文书比对。标准只有一个——能讲、会写、可以用,否则只是掉进了文字的幻觉。

注意事项

闭卷考试,考试时间 90 分钟。

📌 本文看点

01

12 道法条题

02

7 道刑参案例

03

附答案与采分点

01

PART ONE · LAW PROVISIONS

第一部分:法条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以及《刑参》中出现的重要条文,简要回答本部分问题。除有特别说明的外,每空 1 分。答案统一见第三部分。

1、刑法的溯及力(1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____,但是如果____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____。

2.正当防卫(20 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____,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____,属于正当防卫,____。

正当防卫____的,____,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____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____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教唆犯(29 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____处罚。教唆____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____,对于教唆犯,____处罚。

4.拘役的刑期(42 条)

拘役的期限,为____。

5.死缓的执行(50 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____,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____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____,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6.[罚金的缴纳]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____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____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____。

7.[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刑期计算和监管]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____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____。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8.[没收财产的范围]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____。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____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____的财产。

9.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____是____、、、、、____、____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____的;

(二)____的;

(三)____的;

(四)____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____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____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____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____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____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1.非法经营罪(二百二十五条)

____,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____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____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____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重复性供述排除的例外(刑诉解释 124 条)

该案中,被告人李瑞华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在预审大队侦查人员讯问时所作的重复性有罪供述也被一并排除。请回答以下问题: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____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____被告人____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指认的例外允许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包括被害人对从李瑞华家中搜查出来的涉案物品照片进行指认。对该证据,辩护人提出异议,认为前述指认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采纳。请简要说明,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哪些情况允许直接指认?本案中的指认是否合法?(4 分)

02

PART TWO · REFERENCE CASES

第二部分: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以下 7 道案例只给案情与问题,不给答案。建议先限时作答、写在纸上,再翻到第三部分对照采分点。

一、陈玉华、王爱华交通肇事案

2019 年 7 月 12 日 4 时 6 分许,被告人王爱华指使被告人陈玉华驾驶悬挂皖 11 型货车,车上装载 0 水泥,沿 311 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至城西交警中队东侧时,碰撞并辗轧到行人刘某后驾车逃逸;4 时 7 分许,樊红居驾驶晋 M6622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 M5578 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自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又辗轧到已经倒地的行人刘某后驾车驶离。该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悬挂皖 10-11319 号牌的重型货车受损。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悬挂皖 10-11319 号牌的重型货车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

经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陈玉华驾驶使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货车违法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且在事发后逃逸,主观上具有过失心理,认定陈玉华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樊红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

问:陈玉华、王爱华应当如何定罪?有何量刑情节?(5 分)

二、徐文斌学费诈骗案

2016 年 8 月至 9 月间,被告人徐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张某谎称自己认识陕西省国际商贸学院及陕西服装学院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学生代交并减免一半学费,每名学生缴费后可以给张某提成 500 元。张某信以为真,通过在校学生卢某、郑某等人在校内宣传并实际收取了上述学校 38 名学生的学费共计 313780 元。张某等人对学生声称可以以六折的价格收取学费,以五折的价格交给徐文斌,故从中向学生加收了一折学费,共获利 89980 元,该部分款项被张某、卢某、郑某等人私分。张某等人将其余学费 223800 元转交给徐文斌。徐文斌收款后向张某支付提成 17500 元,并向缴费学生出具了伪造的学费收据。

问:涉案人员的定性以及数额?(4 分)

三、王朋威、周楠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2017 年 9 月 23 日下午,被告人王朋威、周楠经预谋、踩点后,驾车到江苏省东海县曲阳乡驻地,使用铁锹在“曲阳城遗址”(系国务院核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门南侧斜坡上进行盗掘,未挖到文物后自行离开,留下一长 1.4 米、宽 1.1 米、深 1.1 米的盗坑。经江苏省淮安市博物馆鉴定,盗掘行为对保护本体局部造成轻微损坏。重新审理期间,东海县人民法院聘请淮安市博物馆对涉案文物进行补充鉴定。经鉴定,盗坑对曲阳城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构成损害。

问:请结合行为犯的基本理论,论证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4 分)。

四、刚然、吴静竹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一)受贿部分

被告人刚然、吴静竹均系宜兴市交通警察大队和桥中队辅警。2017 年 7 月初,刚然调至宜兴市交通警察大队综合中队工作,负责材料、信息工作。2017 年 10 月,吴静竹在宜兴市交通警察大队和桥中队交通违章处理窗口工作,负责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张祝波专门从事车辆中介代理业务,包括帮人处理非现场查处交通违章事务,与被告人刚然曾经认识。2017 年 6 月,张祝波要求刚然介绍同事帮其处理交通违章。刚然同意并介绍在业务窗口处理违章事务的被告人吴静竹与张祝波认识,张祝波答应给刚然、吴静竹相应好处费。吴静竹在刚然的怂恿和劝说下同意帮助张祝波(另案处理)违法处理他人交通违法行为,并接受刚然提出的给予好处的方案。2017 年 10 月底,刚然、吴静竹、张祝波为了便于发送违章信息建立了微信群,先由张祝波把要处理的违章信息截图或者编辑成文字发到群里,吴静竹按照张祝波的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刚然每天按照业务处理的实际情况依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通过张祝波给予的银行卡内取款后再通过微信转账给吴静竹。

2018 年 3 月交通违章处理新系统正式运行,要求被处罚驾驶人本人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到窗口办理,将上述三证上传系统后台备案。为了继续方便处理违章,刚然一方面安排“群众演员”假冒真实的驾驶人到窗口办理业务,另一方面按照张祝波提供的制作假证的软件通过其丈夫阙某的介绍安排张俊达、张亚琴等人在获取他人行驶证的照片后,伪造机动车行驶证 116 份,后至吴静竹处办理交通违章。吴静竹明知上述“群众演员”系假冒身份且行驶证是伪造的,仍然予以办理。刚然收受张祝波给予的钱款共计 472500 元,分给吴静竹 135609 元,分给涉案期间提供帮助的张俊达、张亚琴(均另案处理)93980 元,刚然自己分得 242911 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部分

2018 年 3 月至 6 月,被告人刚然在伙同被告人吴静竹共同帮助张祝波处理他人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为便于处理违章事宜,受张祝波指使,伙同张俊达、张亚琴等人,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共计 100 余份,用于上传交通违章处理系统,后均被销毁。

2018 年 6 月 19 日上午,徐娟、徐云霄受张亚琴指使携带伪造的违章车辆行驶证至宜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和桥中队被告人吴静竹处处理违章时被民警查获,后移交宜兴市公安局和桥派出所处理;宜兴市公安局从徐娟、徐云霄处扣押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 14 本。

问: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理论,说明被告人刚然收受张祝波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犯罪金额如何认定?对被告人刚然的罪数?(6 分)

五、王甲受贿案

(一)被告人王甲收受王乙给予钱款的事实

2007 年,被告人王甲与时任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行长助理的王乙相识。2009 年七八月,王甲与王乙确定情人关系,双方约定各自办理离婚手续后结婚。王乙还把其银行卡交给王甲,将工资、奖金等收入转入该银行卡中供王甲使用。

2009 年底至 2010 年初,被告人王甲应王乙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综合部光大股权管理处主任、光大银行董事一职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向中共光大银行委员会书记、光大银行董事长唐某,中共光大银行委员会副书记、纪委书记林某请托,为王乙在职务晋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王甲收受王乙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 189.5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0 年 9 月,王乙向朋友李某借款 120 万元,汇入由被告人王甲掌握的其名下的银行卡中。王甲应王乙的要求,将该款汇入王甲母亲的账户后提取了现金。

2009 年 2 月至 2010 年 11 月,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下属支行在办理两笔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 16.7 亿元资金损失风险和案件风险(以下简称“齐鲁事件”)。2010 年 12 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时,“齐鲁事件”爆发,光大银行随即开展调查工作。时任中共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工作)的王乙面临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王乙遂向被告人王甲请托向唐某、林某及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股份制银行部处长孙某说情,在“齐鲁事件”的处理中对其免于或从轻追责。王甲应王乙的请托,帮助王乙向上述人员说情,并将其参加相关会议得知的“齐鲁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实时告知王乙。2012 年 1 月,王乙因“齐鲁事件”受到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 3 万元的问责处理。

2011 年 8 月,王乙向被告人王甲转账汇款 30 万元;同年 10 月,王乙向王甲转账汇款 40 万元。

2011 年和 2012 年,王乙先后两次起诉离婚,但均以撤诉告终。2012 年 9 月,王乙向他人借款 230 万元,通过转账方式给予被告人王甲。2012 年 10 月,王甲与王乙结束情人关系。

(二)被告人王甲经王乙介绍,收受马某给予钱款的事实

2005 年 7 月,光大银行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审计工作。此后,光大银行每年都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经管理层、董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续聘。2007 年,被告人王甲作为汇金公司派驻的董事进驻光大银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某定期向董事汇报审计工作时与王甲相识。

2011 年,被告人王甲经王乙介绍,接受马某的请托,向宋某打招呼,安排请托人马某的亲属进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为此,收受马某给予的钱款 20 万元。

2016 年 3 月 22 日,被告人王甲被抓获归案。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甲的家属代为退缴案款 209.5 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甲未上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未认定王甲收受王乙 420 万元钱款属于认定事实有误,未认定王甲收受马某 20 万元钱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量刑明显畸轻。

抗诉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三条理由

01

原审被告人王甲虽然与王乙具有一定的情感关系,但王乙在二人相处期间多次向他人借款后给予王甲大额财物,并请托王甲为其职务晋升和减免领导责任提供帮助,王甲亦实施了利用其担任光大银行董事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向相关领导进行推荐、说情等行为,王甲的行为应整体上构成受贿罪。

02

一审判决未能准确评价王甲的整个行为性质,造成减少部分犯罪事实。同时,王甲利用其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及是否续聘上的一定决策权,经王乙介绍,帮助马某亲属入职毕马威事务所,并收取 20 万元财物,亦应认定为受贿罪。

03

此外,一审判决对于王甲使用受贿款项购买的房屋及理财所得,未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财产及收益予以追缴,系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 庭审焦点:收受情人钱款是否入罪 · 民事关系中“职务便利”的边界 · 涉案财物如何处置

问:王甲收受情人王乙钱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王甲向他人打招呼安排马某入职是否属于“利用职权便利”?对在案扣押的财物如何依法处置?(5 分)

六、肖应文、李秋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2 年 2 月,被告人肖应文为躲避债权人讨债及防止房屋被低价拍卖,与周某某签订为期 20 年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伪造第一个五年期的房屋租金支付记录,将位于武夷山市度假区环岛西路的房屋(以下简称环岛西路房屋)交付给被告人李秋发看管后,便前往北京。其后,李秋发经肖应文同意将环岛西路房屋注册为“某某快捷酒店”经营使用。2012 年至 2013 年期间,债权人李某等 11 人因与肖应文民间借贷纠纷陆续起诉到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肖应文偿还李某等 11 人本金共计人民币 2200 万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因肖应文下落不明无法偿还,李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 2013 年 1 至 5 月期间陆续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肖应文依旧下落不明。此后,法院对肖应文所有的环岛西路房屋进行二次评估拍卖,但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

2017 年 5 月 25 日,李秋发在法院向其了解环岛西路房屋租金支付情况时,在法院调查笔录上表示:第二个五年期的房屋租金 70 万元,已由合伙人周某某直接支付给肖应文,并收到肖应文书写的收条;周某某将继续承租。其后李秋发联系肖应文,在肖应文的授意下自行伪造了该笔租金收条来应付法院。

2018 年,李秋发因酒店经营失利,将环岛西路房屋租赁给胡某某等人,陆续收到胡某某等人的房屋租金。

2019 年 7 月 12 日,李秋发在武夷山市公安局找其了解情况后,前往北京找肖应文商量对策,肖应文担心按照李秋发伪造的第二年房屋租金 70 万元收条所示,系自己直接收取该租金,会增加其罪责,遂给李秋发伪造了 220 万元的借条,用该虚构的 220 万元债务冲抵上述 70 万元房屋租金的形式来应对。

辩护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12 种情形,其中除《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五、六、七、八项以外,其余情形均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入罪条件,即要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二者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而在本案中,法院已对涉案房产进行二次评估拍卖执行,但因无人竞拍等原因均流拍,流拍的结果不可归因于被告人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虽然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虚构房屋租赁关系,隐瞒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以此来逃避法院的执行,但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原因无法查明,拒不执行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不实施拒不执行的行为,也没有回避结果的可能,因此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问:请你针对辩护意见写一份答辩词。(5 分)

七、吴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14 年 8 月,被告人吴冰在其位于浙江省富阳市康达南路的家中,发现北京麒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某公司)旗下的网络游戏《画皮世界》的充值系统存在漏洞,可利用火狐浏览器及相关插件对该系统数据进行修改,致使充入 0.01 元人民币即可获得 500 游戏币(游戏内规则为充值 1 元人民币获得 1 游戏币)。2014 年 8 月至 9 月,吴冰利用上述漏洞进行反复操作,多次向 nl00001、nl00002、panjunyou、zhixinyao01、xingbake01、newbee01、mujin01、newbeeqq 八个《画皮世界》游戏账号充值,并通过他人在互联网上变卖上述账号内的部分游戏币,获利人民币 2.1 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破坏,并不要求导致信息系统功能受损或者受限,只要是对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了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是破坏。而且本案的涉案游戏币并非早已存储在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中,被告人吴冰并不是通过复制、存储、传输等方式非法转移占有或者非法获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是通过非法侵入、篡改的方式,在被害的信息系统中人为地生成非法数据。本案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特征,而是属于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修改、增加”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问:请你作为主审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公诉意见进行评判,并给出判决意见(5 分)。

03

PART THREE · ANSWER KEYS

第三部分:答案要点解析

按题号顺序对照。每题分值以(1 分)标注于采分点之后,先自评得分,再回看漏掉的点。

法条题

1.刑法的溯及力(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正当防卫(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教唆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拘役的刑期(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5.死缓的执行(第五十条)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6.罚金的缴纳(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7.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刑期计算和监管(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8.没收财产的范围(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9.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方式为: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10.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11.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2.李瑞华盗窃案(刑参 1458 号)

(1)重复性供述排除的例外(刑诉解释 124 条)

(一)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指认的例外允许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1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1分),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1分),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因此,本案中若被害人在对从被告人李瑞华家中搜查出来的涉案物品照片进行指认前的询问笔录中能够清晰、准确描述出物品的特征,且与其指认的实物照片一致的,即对于“先证后指”的,可以采纳作为定案证据;否则,不采纳作为定案证据(1分)。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一、陈玉华、王爱华交通肇事案

答案参考

1. 被告人陈玉华违章驾驶车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1 分),逃逸不是主责的认定要件,本案可以适用逃逸加重处罚情节(1 分),不能确定其逃离现场时被害人是否死亡,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不宜认定“逃逸致人死亡”(1 分)。

2. 王爱华系车主,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 7 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1 分),指使他人逃逸,适用逃逸情节(1 分)。

二、徐文斌学费诈骗案

答案参考

被告人徐文斌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张某、卢某等人不构成犯罪(1 分)。张某、卢某等人不知情,充当了徐文斌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工具(1 分)。张某、卢某加价的行为类似于中间商赚差价,违规但不构成犯罪(1 分)。张某、陆某等人加价系实行过限,徐文斌不负责任(1 分)。

三、王朋威、周楠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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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可以区分为举动犯、程度犯与危险犯(1 分)。举动犯,又称举止犯或者单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程度犯,又称过程犯,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后,虽然不要求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要求将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这些犯罪形态的共同特征是都不以结果为其罪体要素,但在行为要素的要求程度或者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1 分)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否受到损害是认定盗掘行为既未遂的重要标准(1 分)。被告人系在盗掘行为既遂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1 分)。

四、刚然、吴静竹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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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刚然、吴静竹构成共同受贿犯罪(1 分)。从主观认识区分介绍贿赂与行受贿共同犯罪(1 分);从客观行为区分介绍贿赂与行受贿共同犯罪(1 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案即为该规定的适例(1 分)。

找人到窗口跑腿或制作假证均是刚然、吴静竹为张祝波谋取利益的附属组成部分,该 93980 元是在刚然、吴静竹收受贿赂完成后,对赃款的处分行为,应计入刚然、吴静竹的共同受贿金额(1 分)。

以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实行并罚,理由是两种行为成立牵连关系,一般需要符合通常性和不可分离性的特征。即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或者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直接关系。如果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之间相对独立,则不宜认定为牵连犯,认定为独立数罪更为适宜。在本案中,刚然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目的在于顺利实现受贿,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不是受贿犯罪的通常手段行为,两者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因此,对刚然应以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1 分)。

五、王甲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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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甲收受王乙 609.5 万元钱款的性质,要综合考虑二人间的情感背景、经济往来情况、请托事项与收取财物的对应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王甲受财行为与王乙请托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清晰、明确,不能排除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怀疑。情人一方为另一方在事业提拔和责任追究方面建言献策、通风报信、出面斡旋有关领导,虽有违纪之嫌,但确属人之常情。王甲与王乙主观上并未将其视为一种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因此不属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收买。综上,王甲收受王乙给予 609.5 万元钱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1 分)。

根据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1 分)。本案中,光大银行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合同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2005 年至 2014 年间,被委托方需要通过委托方的年度评价、审议,方可继续承担审计业务,故双方存在制约关系。被告人王甲当时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光大股权管理处主任、光大银行董事,系具有一定职务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与光大银行签订合同、继续合作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和话语权。在这种情形下,不能简单根据形式要件认定光大银行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是合同双方的平等民事主体,应当认识到光大银行以及王甲本人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制约及影响,王甲向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某“打招呼”后请托人亲属即能顺利入职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1 分,该观点实际上认为在民事关系中,有职务因素一般都认定为职务便利)。

涉案财物处理的一般原则(1 分),对本案涉案财物处理意见(1 分)。

六、肖应文、李秋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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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指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终局性、永久性无法执行,也包括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导致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地开展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导致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开展,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1 分)。

从保护的法益而言,本罪的核心是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同时也保障当事人的胜诉利益实现。应主要以拒不执行人妨碍法院执行的角度,而非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最终是否实现的角度出发,来辨别法益侵害性。若以债权人债权利益实现的角度,即纯以“结果论”出发,忽视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严重程度和法院执行的难度,则无法有效保护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也不利于打击“老赖”,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2 分)。

本罪为情节犯,而非结果犯。藏匿+不断弄虚作假(1 分)。拒不执行的标的包括该房产的占有使用利益(1 分)。

七、吴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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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本质在于损害了信息系统的功能,而且该程度是持续性的(1 分)。被告人吴冰的行为并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非法获取游戏币,以期享有这些游戏中所附着的利益。吴冰自行在游戏中使用了一部分游戏币,并将一部分游戏币出售牟利,这些行为进一步证实,其行为并未破坏该游戏所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否则其获得游戏币之后也将无法使用或牟利(1 分)。本案中对充值系统的所谓“破坏”所波及的范围仅仅限于被告人非法充值当时,而非对整个充值系统的持续性破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网络游戏《画皮世界》因为被告人的非法充值行为而导致其他游戏功能受损,影响了其他游戏玩家的正常使用(1 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指的数据,并不需要早已存储在信息系统之中(1 分)。在计算机系统中,数据未必像现实世界中的财物一样事先存在,也可以是系统根据设定即时生成的。故被告人吴冰利用系统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的行为,可以认为是非法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1 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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