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民综真题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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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综真题笔记

甲公司(位于西上市东河区)有A、B两个股东(都住在东河区),各自拥有公司50%股权。乙公司(东下市西河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乙公司是成明公司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并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甲公司一块位于西上市东河区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用公司财产出资,涉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乙公司一起进行房地产开发合作适宜,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并约定如下:(1)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主体;(2)A和B不参与乙公司的事务管理,由乙公司全权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建设工程施工、准备相应资质权证等);(3)成明公司分别转让其在乙公司20%的股权给A和B,待房地产开发完可以分得总共40%的房产;(4)A和B取得房产后,即应无偿将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转至成明公司名下。【股权让与担保】(5)履行协议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发生争议,由非违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明确,无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协议签订后,对乙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可优先受偿】

乙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与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丙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购买了M公司的2台铲车,约定付款义务由丙公司承担,M公司直接将铲车运送至乙公司,铲车的所有权归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人、执行人、保全人、租赁人、破产债权人)】后乙公司又将自己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包括2台铲车)与丁银行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物保】【登记后丁银行可优先受偿】从丁银行处借款2亿元,借期5年。自然人C、D一起明确表示为乙公司提供保证,约定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两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面对面可分担】丁银行表示接受。【即有自物保又有人保,构成混合担保,应当先就自物保实现债权】【自物优先原则】【关于先诉抗辩权的理解:若丁银行仅起诉借款人法院可不追加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若丁仅起诉保证人,则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若丁将乙和保证人作为被告一并起诉,法院无需追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26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pk【《民诉解释》66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乙公司为了暂缓资金压力,将2台铲车出售给自然人E【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将未办登记的铲车卖给e,出租人的优先权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的买受人E】【注意:善意取得≠正常经营取得】【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进出——购入新动产的价款优先权人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卖出的是商品则买受人构成正常买受人浮动抵押权在该物上消灭;卖出的不属于商品则浮动抵押登记可追及该物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房地产商卖铲车不是正常经营,浮动抵押登记可追,融资租赁未登记不可追】【秒杀受偿顺序:留置权>正常经营>价款优先>公示先后、债权比例】【扩展:最高额抵押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转让,另有约定除外】,E支付了一半货款后取得铲车。但这2台铲车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E一直与乙公司交涉未果,于是E拒绝交付剩余价款。【请求权基础思维:单侵物无不合约】【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合同143有效+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E主张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向乙公司主张】【E主张侵权责任=可以向出卖人乙公司和铲车的生产企业主张】乙公司以铲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与丙公司引发纠纷。【合同相对性问题: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质量问题,由承租人找出卖人承担,出租人无过错不担责】

乙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融资款,便与戊信托商签订信托计划,向戊公司借款1亿元,借期5年。丑用自己的房屋(价值1500万元)为乙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子为乙公司提供保证,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背对背不分但】

楼盘建成后,乙公司大规模融资,迅速对外销售大量房屋(已经超过半数),A和B发现此现象后,对乙公司的行为产生怀疑。于是请求乙公司为其办理40%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乙公司一直忙于其他事务,而且也认为还没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就对A、B的请求置之不理。后A、B见请求无望,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诉至西河区人民法院,后A、B与乙公司经过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乙公司交付两人50套房屋,并赔偿两人500万元违约金。【事后达成的违约金即使过分高于也不能反悔——自愿+诚信】于是A、B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撤诉后乙公司又反悔,不想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又发生了争议。【未经实体审理的撤诉后可再诉;履行期届满后的和解协议可以选择主张】

一个月后,乙公司因为资金出现问题,A、B申请乙公司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乙公司。A、B找到成明公司,要求成明公司给付500万违约金。成明公司提出两点抗辩:第一,其与A、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责任;第二,A、B是乙公司的股东,这种做法实际属于抽逃出资。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甲公司的债权人得知A、B的行为后,能否直接请求【考顺序】A、B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外案】

答:不可以。

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股东受有限责任保护,故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以否认公司人格为前提,即必须先通过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才能主张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B以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乙公司约定合作开发,但是却约定将开发项目的40%交给自己,此举会导致甲公司和A、B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可能需要向甲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根据《九民纪要》第13条,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债权人若向甲公司主张债权并要求A、B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甲公司和A、B为共同被告,但不能直接起诉A、B主张连带责任。】

2.自然人E取得铲车后,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E能否获得铲车的所有权

答:(1)本案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E主张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只能向乙公司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乙公司与E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乙公司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E主张侵权责任,可以向乙公司以及铲车的生产者主张。《民法典》第120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可以获得。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7条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54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乙公司对铲车构成无权处分,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对铲车所有权没有办理登记,故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E就属于善意买受人,由于已经完成交付,故E可以取得设备所有权。【乙公司是房地产公司,E不是正常经营买受人,该善意取得的获得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登记在先的动产浮动抵押权】

【注意:《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本案中,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正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活动,出卖铲车并不在正常经营范围之内。所以,乙公司为丁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可以对抗自然人E(E再去诉乙违约即可)。】

3.乙公司拒付租金的理由是否成立?【747条融资租赁没干预选择不对品质承担责任】乙公司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向出卖人索赔,突破合同相对性】如按照正确的方式处理而引发纠纷,则本案当事人如何列明?

答:(1)不成立。

《民法典》第742条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即出租人原则对租赁物没有瑕疵担保责任。

故乙公司拒付租金的理由不成立。

(2)向出卖人进行索赔。

根据《民法典》第7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向设备出卖人主张追究设备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3)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故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为:乙公司为原告,被告为M公司,出租人丙公司应当作为无独三,法院应当追加。

4.丁银行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权?【自己的浮动抵押和两个他人的一般保证,考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丁如直接起诉自然人C、D,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1)丁公司应先对乙的浮动抵押财产先实现抵押权,还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起诉债务人,执行完债务人财产后,再要求C、D两个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两个保证人之间没有顺序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物保时,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具有顺序限制,应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

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故应当先实现债务人乙的浮动抵押权。

另外,C、D强调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责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属于一般保证人。

其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只有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才能真正要求C、D承担保证责任。

(2)C、D属于一般保证人,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要求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拒绝追加的,则裁定驳回起诉。【PK如果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诉。】

【补充,案外案】如果C、D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丁银行在诉讼中如何列明当事人?

答:《民法典》第392条规定,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且当事人未约定如何实现债权时,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属于混合担保,但是债务人乙公司自己提供了物保,那么债权人丁公司必须先就物保实现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C和D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C、D向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6条,在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可以将被保证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单列被保证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

另外,又根据《民法典》第699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C、D的保证责任并未约定份额。

综上,丁在起诉时列被告可考虑以下思路:

(1)丁可以只起诉乙公司,向其主张债权和抵押权。若此后丁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可以再起诉C、D主张保证责任,此时可任选C、D中的全部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起诉。

(2)丁也可以同时起诉乙公司主张债权、抵押权和起诉C、D主张保证责任(C、D可单列其一或列全部),此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注明在对乙公司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后才能对C、D执行保证责任。【基于自物保优先原则注明】

5.戊公司如何行使抵押权?【考物保的实现方式】如果丑为了自己的房产不被执行,代乙公司归还了所有债务,对子享有什么权利?

答:(1)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戊可以与丑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即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也可以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此时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3款的规定,应当以债务人与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方式】

(2)在8500万元的范围内取得对子的保证权。

在1500万范围内无权向子追偿或者要求子承担保证责任,只能向债务人乙公司追偿。

丑和子之间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没有做出约定,不知道彼此的存在,故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其承担责任后不能进行追偿。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的规定,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在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本质仍属于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丑是物保人,其担保责任为房屋价值范围,即1500万元,超过1500万的部分就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故在1500万范围内属于承担担保责任,且无法向子追偿;

但8500万范围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可以取得对债权人的权利,即可以取得子的8500万范围的保证权。

6.面对乙公司将房屋大规模出售的情况,A、B如何救济?【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

答:A、B可以主张预期违约责任,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经过催告后如其仍未履行,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为预期违约。

因为乙公司大规模的融资与大量卖房的行为已经足以推定乙公司将不履行合同,可以认定其构成预期违约。

并且由于本案中存在以股权为合同的履行做了担保,本质属于让与担保。

因此,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69条的规定,如乙公司无法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则A、B二人可以主张拍卖乙公司分别在其名下的20%的股权,并以股权转让款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

7.A和B起诉乙公司要求交付40%的房屋应当由哪个(些)法院管辖?【先确定法律关系】【仲裁>破产集中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法定管辖】【本案中,协议管辖无效的看被告地和合同履行地】

答:被告住所地东下市西河区与合同履行地西上市东河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根据《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否则协议管辖无效。

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在起诉时无法确定,属于约定不明确,故协议管辖无效。

本案属于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非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AB起诉主张交付房屋,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告住所地东下市西河区与合同履行地西上市东河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8.乙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A、B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A、B可以就原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也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和解协议。

根据《民诉解释》第214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A、B在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其诉权不受影响,其原法律关系也并未消灭,故可以就原合同提起诉讼。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并无无效事由,满足《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有合同效力,故也可以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

9.乙公司受理破产申请后,A、B能否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合同约定的40%的房屋?【破产之取回权】【取回权的前提是所有权】

答:不能。

根据《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不动产必须完成登记。而本案中,A、B和乙公司的约定取得40%的房产,实际上尚未过户,A、B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

故该40%的房产不属于A、B的财产,无权行使取回权。

【补充】A、B可否主张撤销乙公司的卖房合同?

答:A、B不能主张撤销卖房合同。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卖房行为并不会影响A、B对乙公司交付40%房产之债权的实现,故A、B不能行使撤销权。

10.成明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答:第一个抗辩理由不成立。

乙公司是成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乙公司是一人公司,成明公司是其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除非成明公司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乙公司财产,否则确实需要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细化为:1、股东提供符合要求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初步认定财产独立——原理:旧法下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股东自证清白,压力过大。故修改为初步举证,股东提供报告即完成初步责任,如债权人有异议则需举证,更公平。2、债权人可质疑报告真实性——原理:纠正旧法对一人公司的有罪推定倾向,鼓励创业,同时通过可申请审计保留监督手段】

第二个理由也不成立。

因为A、B两人虽然拥有公司股权,但其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明确约定了履行房屋义务后无偿返还股权,由此可知A、B两人实际上是以公司的股权来担保合作协议的履行,即属于股权让与担保,只有股东才能抽逃出资,让与担保权人实现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的规定,两人并非公司股东,只是担保权人,故不存在抽逃出的问题。

【补充案外案】11、如乙公司承诺每年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捐款1000万元且被媒体大力宣扬,乙公司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乙公司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答:(1)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经营不佳进入破产重整,乙公司向基金会无偿捐赠1000万的行为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丁公司与戊公司有权撤销该捐赠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四: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债务人乙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公益赠与行为】

(2)乙公司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乙公司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来撤销该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包括三个例外情形,分别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三公(公益、公德、公证)赠与,无任意撤销权】

【注意:公益、公证和道德性质的赠与也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效果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不再的意思是暂时的,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后,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但是基于诚信原则,赠与合同成立时,即具有经济状况不佳等情形的之后不能主张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否则属于恶意逃避法律义务】

12、如购房人F发现乙公司售出的房屋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等于宣传不符,有何种救济方式?如F向法院起诉,诉讼中需要对上述房屋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进行鉴定,鉴定的启动方式和鉴定人如何确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答:(一)救济方式:购房人F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与乙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

F不可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情况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之规定,而是受《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制定司法解释的约束。《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启动方式:本案应当由当事人申请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21条之规定,鉴定的启动方式有两种:(1)一般情况下的依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2)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情况下的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

同时,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五种:(1)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诉法》58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本案不存在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故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

【《民诉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三)鉴定人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2条,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故本案中,鉴定机构的确定包括协商与指定两种依次进行的方式。

(四)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和《民事证据规定》第37、38、40条等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以上答案来自于崔红玉老师、法律出版社历年真题解析、方志平老师等的讲解;另外,本人虽然没有跟着张进德老师学习,但是偶然看见张进德老师的视频号中的内容,非常认同他的观点,所以根据其内容做了补充,最终答案由本人总结思考整理,存在部分本人自己的观点,欢迎各位讨论,不用于盈利,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以上的老师或出版社,购买他们的课程和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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