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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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十六)

50.《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请分析:

(1)本罪的客体是什么?婴儿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本条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的”理论上称为什么?分析其成立条件。

(3)本条第2款后半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论上称为什么?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4)本条第3款中的“债务”如何理解?

(5)本条第4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

参考答案: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婴儿没有现实的活动自由,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理论上称为结果加重犯,成立条件为:①客观上,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②主观上,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存在过失。

(3)“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论上称为转化犯,仅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4)“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1.《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如何理解?

(2)本条第2款中的“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理解?

(3)如果绑架行为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4)本条第3款中的“婴幼儿”的含义?

(5)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人质财物的,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指的是行为人以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控制他人作为人质。“其他不法要求”指的是勒索财物以外的不法要求,如要求释放罪犯。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指的是行为人从实施绑架行为到释放人质之前,故意杀害人质。此种情形本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只定绑架罪,加重处罚。

(3)如果绑架行为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属于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定绑架罪。

(4)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5)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应择一重罪处罚,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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