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案情: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15周岁)涉嫌毒品犯罪。赵某负责采集制毒原料;钱某按赵某的方法制造掺有毒品的烟弹并负责分销;李某、周某(15周岁)负责运输;孙某在其经营的电子烟店和KTV里贩卖此种烟弹,并容留他人吸毒。
案发后赵某潜逃。因孙某想毁灭罪证、情况紧急,公安机关在实施抓捕行动时直接搜查了KTV。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对15周岁的周某,检察院认为其运输量较少、情节轻微,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一审判处李某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贩卖毒品罪8年、容留他人吸毒罪2年,合并执行9年;二审改判孙某贩卖毒品罪一罪、刑期8年。因赵某在逃,钱某制毒缺乏证据,原判仅认定钱某贩卖毒品罪。后赵某归案,如实供述钱某制毒方法和过程。
共同犯罪人孙某、李某上诉,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检察院未抗诉。李某辩护人提出:李某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应认定其无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孙某未提具体主张。针对李某的辩解,检察院在二审中补充三组证据:证据1,李某血液中检出毒品成分,证明其有吸毒史;证据2,银行卡转账记录显示每次运输给付李某4000元运费,明显超出正常运输报酬;证据3,接货人证言称李某每次都很神秘,把货运到隐蔽仓库、电话通知到指定位置接货。二审结束后赵某归案,如实交代与周某共同制毒的事实。
问题:
(1)赵某在逃、其余三人在案,检察院能否将四人一并起诉?法院对赵某能否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2)周某15岁,可否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是什么?
(3)公安机关搜查孙某的KTV,应遵循哪些程序?
(4)二审对孙某的改判是否符合上诉不加刑?
(5)对检察院二审中补充的新证据,二审法院是否应认定李某主观上明知运输的是毒品?
(6)赵某到案供述钱某制毒,针对钱某制造毒品罪应如何处理?观点一:全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观点二:不应改判,由检察院另行起诉。请说明理由。





涉及法条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释义:这是本题最大陷阱:14—16周岁只对法律明确列举的8种犯罪负刑责,其中毒品类只列“贩卖毒品”,不包括“运输毒品”。周某15岁只负责运输,对运输毒品罪不负刑事责任,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是错误的,应作法定(绝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释义:附条件不起诉的四要件:①对象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侵犯人身民主)、五(侵犯财产)、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犯罪的未成年人;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③符合起诉条件(即本应起诉、应负刑责);④有悔罪表现。它以“行为人本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周某因未达年龄对运输毒品不负刑责,根本不满足③,不能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定不起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释义:周某对运输毒品不负刑事责任,属于“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而不是裁量性的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释义:缺席审判只适用于:贪污贿赂案,以及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且被告人在“境外”。本案是毒品犯罪、赵某只是在境内潜逃,既不属罪名范围,也不在境外,不能缺席审判。只能等赵某到案后再追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搜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释义:一般情形搜查须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即本案“抓捕行动”)时遇毁证、逃匿等紧急情况,可无证搜查。即便无证搜查,也须:侦查人员不少于二人、有被搜查人或家属/邻居/见证人在场、制作搜查笔录并签名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释义:检察院未抗诉、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刑罚。据高法解释,二审改变原判认定的罪名/罪数不被禁止,但不得加重宣告刑。本案二审把孙某两罪并罚9年改为一罪8年,宣告刑反而减轻,不违反不加刑。
【运输毒品“明知”的推定(毒品犯罪座谈会纪要/新型毒品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要求申报而未如实申报,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检查的;(3)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4)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5)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等。
释义:本案证据2“每次4000元、远超正常报酬”对应“高额不等值报酬”,证据3“神秘、送隐蔽仓库、指定地点接货”对应“高度隐蔽方式运输”,证据1吸毒史佐证其认知能力。三证相互印证,李某不能合理解释,可推定其明知;但二审新证据必须经法庭质证、听取辩护人意见后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刑法》第七十条(漏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释义:原判基于当时证据只认定钱某贩卖毒品罪并无错误,赵某归案后供述的制毒事实属“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不是原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再审推翻;而应由检察院就制造毒品罪另行起诉,再与前判按第70条“先并后减”并罚。
答案解析
(1)在逃的赵某能否一并起诉、能否缺席审判
检察院不能将赵某与其他三人一并起诉。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审查起诉、交付审判,不得因一人在逃而拖延全案;对在逃的赵某,应待其归案后再另行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应先就钱某、孙某、李某(及对周某依法处理)起诉审判。
法院对赵某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缺席审判是特别程序,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被告人在境外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本案系毒品犯罪,赵某只是在境内潜逃,既不属于法定罪名范围,也不符合“在境外”要件,故不能缺席判决;对赵某只能采取追逃措施,待其到案后依法追诉。
(2)周某15岁可否附条件不起诉
不可以。周某虽为未成年人,但附条件不起诉以“行为人本应负刑事责任、符合起诉条件”为前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其中毒品类只规定“贩卖毒品”,不包括“运输毒品”。周某15周岁、仅实施运输毒品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应当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而非附条件不起诉;可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补充:若周某对所涉罪名本应负刑责,附条件不起诉须同时满足四要件——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之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并应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对未成年人有特别程序保障。)
(3)搜查KTV应遵循的程序
①搜查须由侦查人员负责,且不得少于二人;②原则上应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本案是在执行抓捕(拘留)行动时,因孙某企图毁灭罪证、情况紧急,依法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无证搜查;③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④搜查过程应制作搜查笔录,写明搜查时间、地点、过程,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⑤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本案无证搜查因“毁证紧急+执行拘留抓捕”而合法,但见证人在场和笔录制作不能省略。
(4)二审改判是否符合上诉不加刑
符合。本案检察院未抗诉,仅有被告人孙某、李某上诉,二审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认为原判认定罪名或罪数不当的,可以依法改变罪名、调整罪数,但不得因此加重宣告刑。本案二审将孙某“贩卖毒品罪8年+容留他人吸毒罪2年、合并执行9年”改判为“贩卖毒品罪一罪、8年”,虽改变了罪数认定,但实际宣告刑由9年减为8年,判处的刑罚不仅没有加重反而减轻,故不违反上诉不加刑。
(5)二审新证据能否认定李某主观明知
①实体上,应当认定李某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运输毒品罪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可结合客观事实推定。证据2“每次运费4000元、明显超出正常运输报酬”属“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而运输”;证据3“行踪神秘、运至隐蔽仓库、电话通知指定地点接货”属“采用高度隐蔽方式运输”;证据1李某血液检出毒品成分,佐证其对毒品有认知能力。三组证据相互印证,李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法可推定其主观明知,辩方“不知是毒品、无主观故意、应无罪”的主张不能成立。
②程序上,上述新证据系检察院在二审中补充提出,二审法院不能未经质证直接采信。鉴于李某已另行委托辩护人、且新证据直接关系罪与非罪,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或至少进行庭外调查核实),由控辩双方对三组新证据出示、质证,听取李某及其辩护人意见,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根据;并应保障新辩护人及时阅卷、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
(6)钱某制造毒品罪如何处理(两种观点)
观点二(另诉,更合理):不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而应由检察院就钱某制造毒品罪另行提起公诉。理由:原判在赵某在逃、制毒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据当时在案证据认定钱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错误,不属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赵某归案后供述的钱某制毒事实,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新发现的钱某在判决宣告前还实施的、未被追诉的**漏罪(制造毒品罪)**。对此应依刑法第七十条,由检察院对制造毒品罪另行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再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已执行刑期计入新判决)。这样既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又不漏掉漏罪。
观点一(再审):若将赵某归案后的供述视为“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对钱某罪数认定错误、确有错误”,则可由上级法院或本院院长依审判监督程序对钱某一案再审,在再审中一并认定制造毒品罪并数罪并罚。但该路径的弊端是:原判基于当时证据并无不当,仅因新发现事实就推翻生效裁判,与再审“纠正原裁判错误”的定位不符,故通说和实务更支持观点二的另诉并罚。
解题技巧总结
1. 未成年人题先扒年龄罪名清单:14—16只认8种罪,毒品类只有“贩卖”没有“运输”——看到15岁运输毒品,立刻想到不负刑责、法定不起诉,别被题干“附条件不起诉”带偏。
2. 在逃犯=先审在案的、别一并诉;缺席审判只认三类(贪污贿赂、国安全、恐怖活动)且必须人在境外,毒品犯在境内逃一律不能缺席判。
3. 搜查记“原则有证、紧急无证”:执行拘留逮捕+毁证逃匿可无证搜,但见证人、笔录两样不能少。
4. 上诉不加刑只卡“宣告刑”:改罪名、改罪数都允许,只要总刑期不往上涨就不违规。
5. 毒品“明知”靠推定:高额不等值报酬+高度隐蔽运输+吸毒史,三证一凑直接定;但二审新证据必须开庭质证、保障新辩护人阅卷权。
6. 漏罪≠错案:原判没错就别再审,新发现的罪另诉,按刑法第70条“先并后减”。
记忆口诀:“15岁运输不担责,附条件不起诉是错的,该法定不起诉;在逃不并诉、毒品不缺席;紧急可无证搜、见证笔录不能少;上诉不加刑只看宣告刑;明知靠推定、新证要质证;漏罪另诉第70条并罚,不翻前案再审。”

设问 | 考点 | 结论要点 |
1 | 在逃犯/缺席审判 | 不并诉、先审在案的;毒品犯在境内逃,不属三类缺席审判罪名且不在境外,不能缺席判 |
2 | 附条件不起诉 | 不可。15岁对运输毒品不负刑责(第17条第2款仅列贩卖),应法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四要件是四五六章、1年以下、应起诉、有悔罪 |
3 | 搜查程序 | 侦查人员2人以上;原则凭搜查证,抓捕遇毁证紧急可无证搜;见证人在场、制作笔录 |
4 | 上诉不加刑 | 符合。未抗诉仅有上诉;改两罪并罚9年为一罪8年,宣告刑减轻,不违规 |
5 | 主观明知 | 高额报酬+隐蔽运输+吸毒史可推定明知;但二审新证据须开庭质证、保障新辩护人权利 |
6 | 漏罪处理 | 支持观点二:原判无错不属再审事由,制造毒品罪另诉,依刑法第70条与贩卖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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