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刑法》第21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危险”的含义?
(2)本条第1款中“不得己”的含义?
(3)本条第2款中“必要限度”的含义?
参考答案:
(1)“危险”是指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急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生理或者病理原因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不得己”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釆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3)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8.《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为了犯罪”的含义?
(2)本条第1款中“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含义?
(3)本条第2款中“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含义?
参考答案:
(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制造条件”,是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
(3)①“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②“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③“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9.《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着手”的含义?
(2)本条第1款中“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含义?
(3)本条第1款中“未得逞”的含义?
参考答案:
(1)“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
(3)“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10.《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在犯罪过程中”的含义?
(2)本条第1款中“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含义?
(3)本条第2款中“造成损害”的含义?
参考答案:
(1)“在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造成损害”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既遂结果以外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