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803法学综合三
刑事诉讼法学部分首考真题分析报告
考情背景·真题对照·知识点详解·参考答案·趋势研判
样本: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25年12月20—21日)803法学综合三试卷刑事诉讼法学部分|刑法学75分+刑事诉讼法学75分|写于2026年10月,面向2027、2028届考生
先说结论 ① 803里的刑诉,是刑事司法学院考生的“半壁江山”。803法学综合三=刑法学75分+刑事诉讼法学75分。2025年及以前,旧701法学综合(法理、宪法、民法、民诉、刑法各30分)不考刑诉,刑诉只出现在专业课里:810刑法学卷有40分刑诉,811刑事诉讼法学是150分专业卷,2025年的827监察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卷也有75分刑诉。改革后,报考刑法学和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方向)等专业的考生都要在803里拿下这75分:对刑法学考生是“加量”(40分变75分,还多了30分案例),对刑诉方向考生是“压缩”(150分专业卷变成75分)。 |
② 题型与802民诉完全相同:简答3×10、论述1×15、案例1×30,没有名词解释。三道简答都是教材里能找到原文的“小节题”——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回避的理由、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论述考二审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案例以“中国游轮公海杀妻骗保”为线索,连考管辖、上诉主体、批捕后的程序、审判中发现自首、死刑案件再审五问。 |
③ 老考点占绝大多数。9个考点中,4个在2016—2025年的旧卷中直接考过:认罪认罚从宽原则(2022年刑法卷论述)、回避(2018年专业卷论述)、批准逮捕的程序(2022年专业卷案例原题小问)、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2023年专业卷论述);其余5个都能找到相邻考点。旧811、810刑诉部分和827刑诉部分,是目前最有价值的复习材料。 |
④ 案例题是“涉外+死刑”的全流程设计。犯罪发生在公海上的中国游轮,被告人是日本人,被害人是中国人,可能判处死刑。普通案件的标准答案在这里都要再加一层特别规则:管辖要用中国船舶和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连结点,逮捕后要走外国人案件的报备、通报和领事通知,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生效,再审主体也随之改变。 |
⑤ 新规要跟上。2026年4月两高三部修订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2019年意见同时废止;2026年5月两高缺席审判规定施行,最高检印发审查逮捕质效标准;2026年9月修正后的律师法施行,最高法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规定施行。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截至2026年10月12日草案尚未提请审议,考前若有进展,必然是2027年的热点。 |
⑥ 答题靠“教材体系+规则内容”。简答题的骨架几乎都能在教材中找到对应段落;案例每一问都落在刑诉法、2021年最高法解释、2019年高检规则的具体规定上。考试不要求写条文序号,但规则的内容要写准,例如“公海上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法院管辖”。 |
本报告颜色说明
蓝色 考点定位 · 结论 | 绿色 参考答案 · 背诵要点 | 红色 丢分点 · 常见错误 | 橙色 原题 · 案例解析 | 紫色 热点链接 · 延伸 |
简称说明:“刑诉法”指《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施行);“规则”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公安规定”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海警规定”指中国海警局《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6月15日施行);“海上管辖通知”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20〕1号);“认罪认罚指导意见”指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教材”指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考试作答不要求写条文序号,本报告括注条文只为便于查对原文。
一考情:803刑诉在新格局中的位置
法大《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除特殊说明外,我校初试和复试的自命题考试科目不指定参考书目,只提供命题范围。”初试科目以《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自命题科目的命题范围见《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命题范围》。2027年初试安排在2026年12月19日至20日。
对照新旧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学在初试中的位置变化如下:
时期 | 考查刑诉的初试科目 | 刑诉分值与题型 | 考查对象 |
2025年及以前 | 810刑法学 刑法110分+刑事诉讼法40分 | 40分 2024、2025年:简答10×1、论述30×1 | 刑法学等专业考生 |
2025年及以前 | 811刑事诉讼法学 专业课 | 150分 2024年:名词解释6×5、简答10×4、论述25×2、案例30×1;2025年以法条分析30分代替案例 | 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方向)等专业考生 |
2025年 | 827监察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 监察法学75分+刑事诉讼法学75分 | 75分 名词解释5×3、简答15×2、论述30×1 | 报考相应专业的考生 |
2026年起 | 803法学综合三 刑法学75分+刑事诉讼法学75分 | 75分 2026年:简答3×10、论述1×15、案例1×30 | 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学位考生 |
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26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国政法大学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统考拟招生计划》,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学位统考拟招生60人:刑法学31人;诉讼法学方向中,刑事诉讼法学23人、侦查学3人、司法鉴定学1人、法医学1人;检察学1人(不含推免生和专项计划,各专业初试科目以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026年进入复试考生的803成绩
学校公布的《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进入复试考生名单》(不含各类专项计划考生,不含初试加分)列出了每位考生的业务课二成绩。按名单统计,803考生进入复试95人,业务课二(刑法与刑诉合计)成绩的中位数为112分;同一名单中,801为104分、802为111分、804为123分。这里只统计进入复试的考生,不代表全体考生。
这次变化对考生的影响,可以归纳为四点:
■ 分值和深度一起变了。对刑法学考生,刑诉从“刑法卷附带的一道简答、一道论述”升为75分,题型中还有30分的案例;对刑诉方向考生,150分的专业卷压缩为75分,名词解释取消,教材主干要靠三道简答、一道论述和一道案例覆盖。
■ 题目“整体基础、偶尔偏”。2026年上岸考生的反馈是:刑诉题目整体基础,但出题的知识点有时比较偏,对教材的掌握程度要求很高。三道简答都是教材中的小节标题,案例则把涉外程序、死刑复核这些平时容易略过的章节串了进来。
■ 旧专业卷仍是第一手材料。本卷9个考点都能在2016—2025年的811、810刑诉部分和827刑诉部分找到出处或相邻考点(见第三部分),把旧题按新题型重写,是最直接的训练。
■ 与刑法同卷,时间要算好。三小时写150分,刑法部分有25分案例、20分论述,刑诉部分有30分案例、15分论述,建议刑诉部分用85—90分钟。
二试卷结构与分值
题型 | 题量×分值 | 小计 | 本卷考查内容 | 对应章节 |
简答 | 3×10 | 30 | ① 简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② 简述刑事回避的理由 ③ 简述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 基本原则 回避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证明对象) |
论述 | 1×15 | 15 | 试论述二审对刑事案件的处理 | 第二审程序 |
案例分析 | 1×30 | 30 | 中国游轮公海杀妻骗保案: ① 我国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② 一审后哪些主体可以上诉 ③ 批准逮捕后还应履行哪些程序 ④ 一审中发现起诉书未载明的自首事实如何处理 ⑤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二审维持后,再审的主体和方式 | 管辖;第二审程序 强制措施与涉外程序 第一审程序;死刑复核与审判监督 |
合计 | 75 | 无名词解释;案例五问分值没有流出,按每问6分估算 |
刑诉部分建议用85—90分钟,时间预算如下:
■ 简答每题约12分钟,写400—500字,三题约36分钟;
■ 论述约20分钟,写1000字左右,按“前提(全面审查与审理方式)、处理方式、特殊案件、限制规则、评价”展开;
■ 案例约30分钟,五问各6分钟左右,每问先写结论,再写规则内容和理由;
■ 最后留3—5分钟检查结论是否写全,尤其是案例中“涉外”“死刑”两层特别规则有没有遗漏。
三真题对照:本卷考点的“前世”
把首考卷9个考点与2016—2025年的旧卷(810刑法学卷刑诉部分、811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卷、827监察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卷刑诉部分)以及复试笔试题逐一对照,结果如下。2023—2025年据真题回忆版核对,更早年份据《2027年刑事诉讼法笔记定稿》的“真题链接”标注。
本卷考点 | 此前真题(年份·卷别·题型) | 本卷的变化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简答一) | 2022刑法卷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2022专业卷论述“认罪认罚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简答“速裁程序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之异同” 相邻:2025刑法卷论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2025年827简答“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论述“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 从论述压缩为简答,只问“含义+意义”,正好是教材该节的两部分 |
回避的理由(简答二) | 2016刑法卷简答“回避的种类” 2018专业卷论述“回避” 2022、2025专业卷名词“申请回避” | 从“种类”“申请回避”转到“理由”,要与种类区分 |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简答三) | 相邻:2022专业卷名词“排除合理怀疑”、简答“举证责任与证明职责”、论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2023专业卷名词“自由心证”;2025专业卷简答“刑事诉讼认识的特性”、法条分析“举证责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的关系” | 所收集的旧卷中未见单独考查证明对象;题干直接用解释第72条的表述 |
二审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论述) | 相邻:2017、2024专业卷简答“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2024刑法卷简答“二审公开审理的意义”;2026复试笔试“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 从审限、公开审理转到“处理”,并与案例第2、5问相连 |
管辖(案例第1问) | 相邻:2017专业卷简答“确定管辖的原则”;2018专业卷名词“管辖异议”;2023专业卷简答“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2024专业卷案例(恐怖活动犯罪后逃往境外,缺席审判) | 所收集的旧卷中未见以案例考特殊地域管辖;本题叠加海上、涉外两个因素 |
上诉主体(案例第2问) | 相邻:2018专业卷名词“诉讼参与人”;2022专业卷简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2018刑法卷论述“附带民事诉讼”;2023专业卷简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2024专业卷简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 | 被告人是外国人、被害人已死亡,考上诉权的分层 |
批准逮捕后的程序(案例第3问) | 2022专业卷案例:拘传的程序、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拘留的程序、批准逮捕的程序 2023刑法卷论述“逮捕的适用条件” 相邻:2017专业卷论述“刑事拘留”;2025专业卷论述“拘留的种类及其具体适用”;2024专业卷名词“拘传” | 与2022年案例小问几乎同题,加入外国人案件的特别程序 |
审判中发现未载明的自首事实(案例第4问) | 相邻:2025专业卷简答“法庭调查核实证据”;2024专业卷论述“庭前会议制度”、刑法卷论述“庭前会议的内容与效力”;2024专业卷名词“中止审理”;2017专业卷名词“延期审理” | 落点是解释第277条,同时考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 |
死刑案件的再审主体和方式(案例第5问) | 2023专业卷论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和重新审理程序” 相邻:2025复试笔试“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程序”;2026复试笔试“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 把审判监督与死刑复核结合,考生效裁判的确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角色 |
说明:表中“专业卷”指811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卷”指810刑法学卷的刑诉部分;灰色小字为相邻考点。
结论很清楚:首考卷是旧专业卷的“压缩回炉”。出题人把811的名词解释升级为简答,把旧论述题和案例小问压进75分;同时用一个涉外死刑案件,把管辖、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串在一起。对2027、2028届考生来说,2016—2025年的旧卷都值得按10分简答、15分论述或6分案例小问的标准重写一遍。
四知识背景与热点:首考前后的立法、司法动态
本卷没有直接考新法,但几道题都站在近几年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延长线上。下表按时间整理与本卷有关、2027年备考必须知道的动态。
时间 | 动态 | 与本卷的关系 |
2018年10月26日 | 刑诉法第三次修正:增设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速裁程序,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缺席审判程序,与监察法衔接;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简答一的立法来源;案例的侦查机关 |
2019年12月30日 施行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施行: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审查逮捕,批捕后48小时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部门 | 案例第3问 |
2020年2月20日 | 两高与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按海域和行为人身份确定法院管辖;海警机构按同一原则立案侦查;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按海警机构层级对应省级、设区的市级或基层检察院 | 案例第1、3问 |
2021年3月1日 施行 | 最高法刑诉解释施行:特殊地域管辖、证明对象、法庭调查核实与量刑情节、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涉外刑事案件均有细化规定 | 本卷多数规则的出处 |
2023年6月15日 施行 | 中国海警局《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海上刑事案件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报告、通报和领事通知 | 案例第1、3问 |
2023年11月30日 | 最高检、公安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 案例第3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
2025年12月27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明确缺席审判中向境外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 趋势:缺席审判 |
2026年4月30日 印发 | 两高三部修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2019年意见同时废止 | 简答一的现行规则;论述的二审认罪认罚 |
2026年5月22日 施行 | 两高《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1号) | 趋势:特别程序 |
2026年5月28日 印发 |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坚持独立的逮捕标准;批准逮捕的同时可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并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而提请批准逮捕的,不予受理。同年还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 | 案例第1、3问 |
2026年9月1日 施行 | 修正后的律师法施行,明确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 趋势:辩护与法律援助 |
2026年9月22日 施行 |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生效后新产生的医疗费等可另诉;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或一并判决;因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未认定的事实,民事诉讼中达到民事证明标准的可以认定 | 案例第2问;简答三的证明标准层次 |
立法进程中 |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截至2026年10月12日,修正草案尚未提请审议 | 趋势:考前再核 |
两点提醒:第一,2018年刑诉法与2021年解释、2019年规则、2020年公安规定是同一套条文体系,旧资料中1996年、2012年版的规定要注意更新,例如“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2012年修法时已删除;第二,本报告引用的规范以2026年10月有效的文本为准,考前再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进展。
五简答题:知识点详解与参考答案
◎ 简答一 · 10分|简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考点定位 刑诉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配套规定散见于全过程: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考量(第81条第2款)、讯问时告知(第120条第2款)、起诉意见书写明(第162条第2款)、审查起诉听取意见与签署具结书(第173、174条)、量刑建议(第176条第2款)、庭审告知与审查(第190条第2款)、量刑建议的采纳(第201条)、速裁程序(第222—226条),以及解释“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一章(第347—358条)和2026年修订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 题目问“含义”和“意义”,正好是教材该节的两部分:含义=认罪、认罚、从宽三要素,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和诉讼全过程,兼具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要求;意义=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利益兼得、协商性程序正义。答题时在这个骨架上补充2026年指导意见的新表述,就能拉开差距。 |
1. 制度沿革
时间 | 事件 | 要点 |
2014年10月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 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016年9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试点 | 试点期限二年,此前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并入其中 |
2018年10月 | 刑诉法第三次修正 | 第15条确立为基本原则;配套规定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具结书、量刑建议 |
2019年10月 | 两高三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 | 细化“认罪”“认罚”“从宽”与各阶段程序 |
2021年3月 | 最高法刑诉解释施行 | 专设“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一章 |
2026年4月 | 指导意见修订(高检发〔2026〕5号) | 71条,2019年意见同时废止 |
2. 含义:认罪、认罚、从宽
要素 | 内容 | 依据 |
认罪 |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宽 | 解释第347条;指导意见第7条 |
认罚 | 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考察重点是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表面认罚却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脱离监管、隐匿转移财产或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不能适用;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 | 解释第347条;指导意见第8条 |
从宽 | 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可以从宽”一般应当体现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认罪不认罚,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毒品、黑恶犯罪等,即使认罪认罚也要严格把握是否从宽 | 解释第355条;指导意见第10、11条 |
3. 贯穿诉讼全过程
阶段 | 主要规则 |
适用范围 | 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所有罪名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指导意见第5条) |
侦查 | 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记录在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 |
审查起诉 | 告知权利,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具结书(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等情形不需要签署);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 |
审判 | 审判长告知权利并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除外;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法定情形除外) |
第二审 | 一审未认罪认罚、二审认罪认罚的,按第二审程序处理,从宽幅度应与一审认罪认罚有所区别,不再签署具结书(解释第357条;指导意见第57条) |
4. 性质与争议
认罪认罚从宽既是刑诉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套具体制度。教材认为“认罪认罚”是独立于自首、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对认罪认罚者可以给予比仅有自首、坦白更宽大的处罚;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认罪不认罚的情形,兼有自首、坦白又认罪认罚的,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同时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围绕这一原则的主要讨论集中在:自愿性如何保障(值班律师能否提供有效帮助)、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程度、被追诉人反悔和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在协商中的地位。这些属于学理讨论,答题时以法条和指导意见为准,可以在意义之后用一两句点出。
热点链接 2026年修订指导意见的几处变化 与2019年意见相比,修订后的指导意见由60条增至71条,以下几点值得记住: |
① 新增单位犯罪案件的适用(第6条),共同犯罪案件的从宽单列一条(第12条);把“程序上从简处理”改为“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并扩充、加严需要严格把握从宽的犯罪类型:2019年版要求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等“慎重把握从宽”,新版增列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严重经济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黑恶犯罪,要求依法从严惩治,即使认罪认罚也要严格把握是否从宽(第10条)。 |
② 辩护权保障更具体:不得限制或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不得违规要求其更换辩护人;会见至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阅卷因故不能及时安排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的至少在具结前五日、简易程序的至少在具结前三日告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第13、16、17条)。 |
③ 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第31条);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第33条)。 |
④ 以“上诉后的处理”(第61条)取代2019年版的“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适用范围从速裁案件扩大到所有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上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后改判或者发回,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2019年版“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一句未再保留;以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为由上诉、查证属实的,发回重审。另设检察院抗诉专条(第62条):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因反悔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依法抗诉。 |
参考答案 ① 含义。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诉法第15条)。2018年修正的刑诉法吸收试点经验,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 |
② 认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
③ 认罚。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当庭确认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重在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
④ 从宽。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和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可以从宽”一般应当体现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认罪越主动、越早、越稳定,从宽幅度越大,但与自首、坦白等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
⑤ 适用范围与要求。没有罪名和刑罚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侦查中告知法律规定并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审查起诉中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审判中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自愿性为核心,保障辩护权和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因认罪而降低证明要求。 |
⑥ 意义。(1)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量刑激励,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审;(2)符合利益兼得的原理:检察机关降低诉讼风险,被告人获得量刑减让,法院提高审判效率,被害人的赔偿和谅解可以在协商中得到兼顾;(3)体现协商性程序正义,尊重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选择权。此外,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也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繁简分流的基础。 |
丢分点 把“认罪”写成“认可罪名”或“同意检察院的全部指控”(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把“从宽”写成“应当从宽”“一律从宽”,或者只写实体从宽;认为只适用于轻罪或只适用于速裁程序;把签署具结书写成审判阶段的常规程序(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的一般不再签署);意义只写“提高效率”一点。引用旧资料中2019年指导意见的条文时,要注意它已被2026年修订版替代。 |
◎ 简答二 · 10分|简述刑事回避的理由
考点定位 总论“回避”一章“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和种类”一节。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29条(四项法定情形)、第30条(请客送礼、违规会见);配套规定为解释第27—30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五种情形、有权申请回避的六种情形、职务转换和审判程序之间的回避、任职回避),规则第24、35条,公安规定第32、33条。 “理由”与“种类”是两道不同的题:种类是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理由是“因为什么回避”。教材的标准结构是: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我国实行有因回避→法定理由逐项展开→其他构成回避理由的情形。 |
1. 回避制度的价值
回避的基本精神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教材概括了三重意义: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实现实体公正;确保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实现程序公正;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理解了这三点,就能解释每一项回避理由为什么成立。
2. 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
有因回避,又称附理由的回避,只有具备法定理由,相关人员才回避;无因回避,又称不附理由的回避或强制回避,有权申请的人无须说明理由,一经申请即发生回避的效果。我国实行有因回避。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存在法定情形,就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就应当回避,不以已经造成不公正的结果为前提。
3. 回避理由一览
理由 | 内容与理解 | 依据 |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 本人就是当事人会发生角色冲突;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容易出于亲情偏袒。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刑诉法第29条第1项、第108条第6项 |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案件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如属于当事人的未婚夫(妻) | 第29条第2项 |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已经形成预断或者立场;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翻译人员的,也应当回避 | 第29条第3项;解释第27条第3项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 兜底情形。司法解释明确: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29条第4项;解释第27条第4、5项 |
接受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 | 违反者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解释细化为:违规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接受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向其借用款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正当行为 | 第30条;解释第28条;公安规定第33条 |
职务转换形成的预断 |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本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除外) | 解释第29条第1款;规则第35条 |
审判程序之间的预断 |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裁判后又进入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或死刑复核的,原二审、复核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限制;发回重审和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解释第29条第2款;刑诉法第239、256条 |
任职回避 |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不得担任案件的审判人员 | 解释第30条 |
4. 适用人员、决定与后果
事项 | 规则 |
适用人员 | 审判人员(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法官助理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规则把司法警察纳入,公安规定把记录人纳入 |
申请人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决定主体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复议与效力 |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侦查 |
违反回避的后果 | 二审发现一审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生效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申诉和再审理由 |
参考答案 ① 回避理由的性质。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回避有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之分,我国实行有因回避,只有具备法定理由才回避;只要存在法定情形即应回避,不以已经造成不公正结果为前提。 |
② 身份和利益关系(刑诉法第29条)。(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还包括担任过本案翻译人员);(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具有这些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
③ 不正当行为(刑诉法第30条)。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解释进一步列举:违规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索取、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借用款物;其他不正当行为。 |
④ 司法解释补充的理由。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的人员调至法院的,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原则上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裁判后又进入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复核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此限;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 |
⑤ 适用人员与程序。适用于审判人员(含人民陪审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法官助理;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由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⑥ 意义与后果。回避保障办案人员中立,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违反回避制度的,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生效后可以作为申诉和再审的理由。 |
丢分点 把“理由”答成“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漏写第30条的请客送礼、违规会见;把近亲属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刑诉法中的近亲属只到同胞兄弟姊妹);认为翻译人员、鉴定人不适用回避;把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写成审判长;只写法条四项、不写司法解释补充的情形,难以拿到高分。 |
◎ 简答三 · 10分|简述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考点定位 总论“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中的“证明对象”。题干直接用了解释第72条的表述:“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配套规定为公安规定第69条(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规则第401条(免证事实)、刑诉法第55条第2款(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 答题要做三件事:背出解释第72条的十一项;按教材分成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类;再补上证明标准的层次、免证事实和“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
1. 概念与意义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确定证明对象的范围,可以明确证明方向,指导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范围过窄,会遗漏应当证明的事实,妨碍全面了解案情,甚至导致错判;范围过宽,把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列入,会分散精力、影响效率和质量。
2. 解释第72条的十一项
类别 |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
定罪事实 |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
量刑与其他实体事实 |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
程序事实 |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
证明标准 |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解释第72条第2款) |
3. 教材的分类
实体法事实 | 程序法事实 |
① 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③ 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④ 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已满法定年龄、是否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 ⑤ 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⑥ 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和其他情节 ⑦ 是否为共同犯罪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⑧ 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 ⑨ 有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法第16条) ⑩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 ① 关于管辖的事实 ② 关于回避的事实 ③ 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④ 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如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⑤ 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如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情形) ⑥ 影响执行的事实(如暂予监外执行、减免罚金的条件) ⑦ 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事实 |
4. 免证事实与两个延伸
问题 | 要点 |
免证事实 | 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自然规律或者定律(规则第401条)。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也不能一概替代证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前案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后案被告人定罪量刑相关、后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异议的,后案庭审仍应示证、质证、认证(指导意见第46条) |
证据事实是否证明对象 | 有观点主张把证据事实纳入证明对象;教材认为证据事实是证明的手段,不应列为证明对象 |
证明标准的层次 | 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教材主张建立多层次的证明标准: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等关键问题,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某些犯罪事实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可以采取有确定证据的推定(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扩展为一般的有罪推定);程序事实的证明标准可以比实体事实低一些(借鉴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区分) |
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 | 这是质证规则而非证明标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当庭质证(解释第271条第2款) |
热点链接 刑事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 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在生效刑事裁判中未予认定的事实,在有关民事案件中经审查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以依法认定(第8条);已为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条)。这两条可以作为“证明标准有层次”“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的现实例证。 |
参考答案 ① 概念。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确定其范围可以明确证明方向:过窄会遗漏事实、导致错案,过宽则浪费司法资源。 |
② 定罪事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
③ 量刑及其他实体事实。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有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
④ 程序事实。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程序事实;还包括耽误诉讼期限有无正当理由、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影响执行的事实等。 |
⑤ 证明标准的层次。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定罪和从重处罚的证明标准不因认罪认罚或者程序理论而降低。学理上,教材主张建立多层次的证明标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某些犯罪事实可以推定;程序事实的证明要求可以低于实体事实。 |
⑥ 不属于证明对象的事实。免证事实不必证明:常识性事实,生效裁判确认且未经再审的事实,审判人员履职应当知晓的法律、法规内容,庭审中无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自然规律或者定律;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时,后案被告人对前案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仍应质证。证据事实是证明的手段,一般不列为证明对象。 |
丢分点 只写“犯罪事实”一项,漏掉量刑情节、涉案财物、附带民事和程序事实;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混在一起写;把免证事实列为证明对象;把“排除合理怀疑”写成适用于一切事实的统一标准。答题至少要体现“实体+程序”两大类和十一项中的大部分。 |
六论述题:知识点详解与参考答案
◎ 论述 · 15分|试论述二审对刑事案件的处理
考点定位 第二审程序“审理与裁判”一节。核心条文是刑诉法第236—240条(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发回,发回重审的审理,对裁定的处理),第237条(上诉不加刑),第233条(全面审查);配套规定为解释第388—413条,以及死刑案件的特别规则(第234条应当开庭、第247条报请核准)。 “处理”不能只写第236条三项。15分要写满五层:处理的前提(全面审查和审理方式)→对判决、裁定的处理→几类特殊案件的处理→处理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发回重审的次数)→评价。本题与案例第2问(谁能上诉)、第5问(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报请核准)相互呼应,2026年复试笔试又考了“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可以一起复习。 |
1. 处理的前提:全面审查与审理方式
事项 | 规则 | 依据 |
全面审查 | 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着重审查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与量刑、调查侦查起诉和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新的事实证据、供述和辩解、辩护意见、附带民事部分、涉案财物处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 刑诉法第233条;解释第388、389、391条 |
应当开庭 |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也应当开庭 | 刑诉法第234条;解释第393条 |
不开庭审理 |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需要发回的,可以不开庭 | 刑诉法第234条第2款;解释第394、400条 |
审判组织与期限 | 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法批准 | 刑诉法第183条第4款、第243条 |
2. 对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情形 | 处理 | 依据 |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刑诉法第236条第1款第1项 |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 应当改判(以判决形式) | 第236条第1款第2项 |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发回后原审法院重新判决,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发回以一次为限);多名被告人中部分被告人的事实不清且与他人无关联的,可以对该部分分案发回 | 第236条第1款第3项、第2款;解释第404、405条 |
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其他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中再有上述情形或者未另行组成合议庭的,仍应撤销发回 | 第238条;解释第406条 |
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一并处理 | 解释第446条 |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39条、第241条)。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二审参照上述规则,分别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第240条)。
3. 几类特殊案件的处理
案件类型 | 处理规则 | 依据 |
附带民事诉讼 | 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一审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生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须经核准的,核准后才生效);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已生效的,应对全案审查,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审理刑事部分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生效而确有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审中附带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请求或者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 解释第407—410条 |
自诉案件 | 二审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制作调解书,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准许撤回自诉的,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公诉转自诉案件(刑诉法第210条第3项)不适用调解,但当事人仍可依法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二审期间提出反诉的,告知另行起诉 | 刑诉法第212条;解释第328、329、411、412条 |
共同犯罪 | 全案审查、一并处理;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 刑诉法第233条第2款;解释第389、390条 |
死刑案件 | 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在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不予准许;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高级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经最高法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 刑诉法第234条、第247条第2款、第259条;解释第383、393、423条 |
认罪认罚案件 | 一审未认罪认罚、二审认罪认罚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从宽幅度与一审认罪认罚有所区别,不再签署具结书;一审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量刑不当为由上诉的,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后改判或者发回(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判);原判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量刑不当的,依法改判;以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为由上诉、查证属实的,发回重审 | 解释第357、377条;指导意见第57、61条 |
4. 处理的限制:上诉不加刑
二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刑诉法第237条)。解释把“不得加刑”具体化为“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规则 | 内容 |
同案被告人 | 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
罪名与罪数 | 可以改变罪名、罪数,但不得加重刑罚(数罪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
缓刑、禁止令、职业禁止 | 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考验期;不得增加宣告禁止令、职业禁止,或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
死缓 | 原判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
刑罚畸轻 | 不得直接加重刑罚或适用附加刑;必须改判的,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发回重审后 |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而发回的,原审法院重新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二审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
依据:解释第401—403条。上诉不加刑的意义:保障被告人放心行使上诉权;维护上诉制度,使二审能够全面审查纠错;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5. 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刑诉法第244条),二审宣告的判决、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解释第413条第3款)。例外有两类:一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二审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属于高级法院);二是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依刑法第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解释第414、415条);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第63条第1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不需要最高法核准。教材特别说明,这类复核不是一个审级,我国仍是两审终审,对死刑二审裁判不能再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抗诉。
热点链接 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二审要“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教材认为这是对全面审查原则的调整而不是否定:二审重点审查有争议的问题、强化说理,同时不能忽视案件中其他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解释第399条据此允许二审开庭“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可以直接确认。答评价部分时,这是“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现行规则依据。 |
2026年复试笔试 “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对象(未生效与已生效)、主体(同级检察院与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接受法院(上一级法院与同级法院)、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与无明确期限)、效力(阻止一审裁判生效与不停止原裁判执行)。论述题写到二审抗诉时可以顺带点出。 |
参考答案 一、二审处理的前提 二审是上级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被告人对一审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应当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二、对判决的处理 ①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 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 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后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④ 一审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有其他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审判,可以上诉、抗诉,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
三、对裁定的处理 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参照上述规则,分别以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
四、特殊案件的处理 ① 附带民事诉讼: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须经核准的死刑案件除外);已生效部分确有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审中新增独立请求或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② 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反诉应告知另行起诉。③ 共同犯罪中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对其终止审理(能确认无罪的宣告无罪),对其他被告人依法裁判。④ 死刑案件: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在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不予准许;高级法院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报请最高法核准,核准后才生效。⑤ 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才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但幅度应与一审有别;一审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的,二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 |
五、处理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得改变罪名、罪数而实质加重,不得撤销缓刑、增加禁止令或限制减刑;发回重审的,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刑;原判畸轻必须改判的,只能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
六、二审裁判的效力 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依刑法第63条第2款(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案件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生效,但核准程序不是一个审级。 |
七、评价 二审处理规则体现了纠错与保障人权、诉讼效率的平衡:“发回以一次为限”“发回后不得加刑”遏制了反复发回和变相加刑;上诉不加刑消除了被告人上诉的顾虑。存在的问题是:全面审查原则与控辩双方的上诉、抗诉请求关系不清,容易使二审成为重复的一审;二审开庭的范围有限,不开庭审理较多,直接言词原则难以落实;程序违法发回不受次数限制,仍有循环发回的可能。完善方向是在“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的思路下实行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扩大开庭审理范围,并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 |
丢分点 只写第236条三项而不写程序违法发回、对裁定的处理和特殊案件;把程序违法写成“可以发回”(应为“应当”);漏写“事实不清发回以一次为限”;上诉不加刑只写一句,不写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的例外和“畸轻依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把二审裁判一概写成“宣告即生效”,忽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依刑法第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须经最高法核准;没有评价部分,15分题很难进入高档。 |
七案例分析:知识点详解与参考答案
◎ 案例分析 · 30分|中国游轮公海杀妻骗保案
原题 中国的游轮在公海上行驶,日本籍公民王某为骗取保费,将其中国籍妻子江某扔入大海身亡。 1. 在本案中,我国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 一审判决后,本案中哪些主体可以提起上诉? 3. 若检察院已经决定对王某批准逮捕,还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4. 若在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发现王某存在起诉书中未载明的自首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5. 若本案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提起再审的主体和方式可能有哪些? |
案例解析 结构 一个案件、五个程序节点:管辖(起诉前)、逮捕后的程序(侦查)、法庭调查(一审)、上诉(一审后)、再审(判决生效后)。题号顺序与诉讼进程不一致,答题前先把每一问放回诉讼流程,就不会混淆“未生效”与“已生效”、“二审”与“再审”。 |
伏笔 题干四个细节都有用。“中国的游轮”“公海”: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外,但发生在中国船舶内,刑法第6条第2款确立我国的刑事管辖权,地域管辖要用“中国船舶”的特殊连结点;“日本籍公民”“中国籍妻子”: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属于涉外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又多了一组连结点,逮捕后要走外国人案件的报备、通报和领事通知;“为骗取保费”“扔入大海身亡”:故意杀人,手段恶劣,可能判处死刑,决定了中级法院一审、死刑复核和核准后的再审;“妻子”:被告人本人也是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一方的权利只能由江某的其他近亲属行使。 |
定性 答题前先写一句:王某故意将江某推入海中致其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若另有证据证明王某以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为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还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5项),与故意杀人罪依该条第2款数罪并罚;是否成立以及属于既遂、未遂还是预备,要看保险关系、索赔情况和数额,题干不足以作确定结论。本题主要考刑诉,题干“骗取保费”应理解为骗取保险金。 |
第1问 我国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 结论 我国法院有权审判本案。级别上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地域上,该游轮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王某登陆地、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按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规定的文义,王某入境后居住地以及江某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① 我国有刑事管辖权。本案发生在公海上的中国游轮内,依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王某虽是外国人,但对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诉法(刑诉法第17条第1款)。既然第6条已经确立管辖,就不必再借助刑法第8条的保护管辖。题干没有交代王某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②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王某为骗取保险金故意杀害妻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依刑诉法第21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本身不再是中级法院管辖的理由:1996年刑诉法曾规定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2012年修法已删除;现行解释第476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诉法第21—23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法院管辖。 |
③ 地域管辖:中国船舶的连结点。本案犯罪地在公海,不能适用“犯罪地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则。解释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④ 地域管辖: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连结点(文义解释)。王某是外国人、江某是中国公民,犯罪发生在我国领海以外的海域,按解释第11条和海上管辖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的文义,还可能适用这一组连结点: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以及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规范没有明说公海上中国船舶内的犯罪能否同时适用两组规定,这是依文义作出的解释判断;答题以中国船舶的连结点为主,可以补充这一组。海上管辖通知还明确“入境地”包括进入我国陆地边境、领海以及航空器降落在我国境内的地点。 |
⑤ 管辖竞合。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但本案犯罪地在公海,难以适用;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刑诉法第26、27条;解释第19条)。 |
⑥ 侦查与起诉的衔接。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中国海警局的海警机构行使侦查权,按上述原则立案侦查(刑诉法第308条第2款;海警规定第15条);需要指定审判管辖的,海警机构在移送起诉前向检察院通报,由检察院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海上管辖通知第四条)。 |
补充:日本可能依其国内法对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主张管辖。即使日本作出审判,也不影响我国依法追究;参照刑法第10条,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2问 一审判决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 结论 可以上诉的是:被告人王某;经王某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被害人一方对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权:刑诉法规定请求抗诉的主体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江某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意见、请求抗诉,是否抗诉由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的是抗诉,不是上诉。 |
① 被告人王某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刑诉法第227条)。王某是日本公民,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解释第478条)。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是否上诉以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在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不予准许(刑诉法第230条;解释第378条第2款、第383条第3款)。 |
② 辩护人和近亲属经王某同意可以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刑诉法第227条第1款;解释第379条)。王某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是我国的执业律师;王某在押的,其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解释第485条)。王某的近亲属(如其在日本的父母、子女)经其同意也可以上诉。 |
③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江某死亡,其近亲属(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王某本人是加害人,不能站在被害人一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丧葬费等物质损失(刑诉法第101条;解释第175、192条)。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可以对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普通案件只有附带民事部分被上诉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释第408条);但本案刑事部分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只有附带民事部分被上诉,刑事部分仍须依法报请复核、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刑诉法第247条、第259条)。 |
④ 保险公司不是上诉主体。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第176条)。即使保险金已被骗取,保险公司也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然也不是上诉主体。 |
⑤ 被害人一方只能请求抗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刑诉法第229条)。江某已经死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近亲属请求抗诉的权利;其近亲属可以申请领取判决书(解释第303条),并向检察院反映意见、请求抗诉,是否抗诉由检察院决定。 |
⑥ 检察院提出的是抗诉。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刑诉法第228、232条),这不属于上诉。 |
第3问 检察院已经决定批准逮捕,还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参考答案 结论 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既要完成执行、通知家属、讯问、羁押期限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一般程序,又因王某是外国人,还要履行批捕后的报备通报、执行后的层报和领事通知程序,并保障王某的辩护、翻译等权利。 |
① 检察院:报备和通报。外国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以外的其他犯罪,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检察院发现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规则第294条第3款)。(如果本案属于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或者法律适用确有疑难的案件,则应在批捕前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其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批复。) |
② 检察院:交付执行并跟踪监督。检察院应当将批准逮捕决定交侦查机关(本案为海警机构)立即执行,并要求其及时送达执行回执;未能执行的,也应送达回执并写明原因(刑诉法第90条;规则第286条)。按照2026年审查逮捕质效标准,批准逮捕后发现侦查机关未实质性开展继续侦查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需要的,可以在批捕的同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在审查逮捕中发现侦查活动违法的,应当通知纠正(刑诉法第100条)。 |
③ 侦查机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王某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诉法第93、94条)。 |
④ 侦查机关:外国人案件的层报和领事通知。执行逮捕后48小时以内层报上级机关(海警机构层报中国海警局,公安机关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由省级机关将王某的姓名、性别、护照号码、入境时间、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日本驻华使馆或领馆(海警规定第325、326条;公安规定第367、368条)。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还应当及时将受理、办理情况层报中国海警局,同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海警规定第324条)。中日领事协定规定,一方国民被拘禁的,不论本人是否提出要求,应最迟在拘禁之日起四日内通知其国籍国领馆,这一期限从最初被拘禁(通常是刑事拘留)时起算,不是从批准逮捕时起算;日本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时限内安排(海警规定第327条)。 |
⑤ 保障王某的诉讼权利。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刑诉法第34条),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且应当是我国执业律师(海警规定第323条);王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35条第3款);王某不通晓中文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刑诉法第9条)。 |
⑥ 羁押期限与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符合刑诉法第158条情形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第158条延长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刑诉法第156、158、159条)。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通知处理情况(刑诉法第95条)。 |
第4问 一审中发现起诉书未载明的自首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结论 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属于必须查明的事实。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休庭调查核实或者延期审理;补充或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除外);经查证属实的,在判决中依法认定自首,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法院不能以起诉书未载明为由不予理会,也不需要等待检察院变更起诉。 |
① 自首属于证明对象。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是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解释第72条第1款第7项);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解释第276条)。 |
② 通知检察院移送证据。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解释第277条第1款)。这也是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要求: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诉法第52条);法院应当审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是否全部随案移送(解释第73条)。辩护人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有关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移交(解释第275条)。 |
③ 调查核实与延期审理。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宣布休庭,进行调查核实(刑诉法第196条;解释第271条第1款);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院可以同意(不得超过两次),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诉法第204条第2项、第205条;解释第274条)。 |
④ 质证与辩论。补充的证据和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解释第271条第2款)。检察院补充移送的证据,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解释第274条第2款)。量刑辩论中应当听取控辩双方对自首认定和量刑的意见(解释第280—283条)。 |
⑤ 依法认定。自首不是新的犯罪事实,不涉及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直接认定;检察院未移送相关材料的,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作出认定(解释第73条)。经查证属实的,依刑法第67条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为骗取保险金杀害妻子,罪行极其严重的,是否从宽、从宽到什么程度,由法院综合全案决定。 |
⑥ 注意区分。如果法院发现的不是量刑情节,而是起诉书没有指控的新的犯罪事实(例如王某骗取保险金的事实),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法院只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作出判决(解释第297条)。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解释第277条第2款)。 |
第5问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二审维持,再审的主体和方式
参考答案 结论 本案先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谈得上再审。可能的再审途径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重要的材料来源,但申诉本身不直接引起再审;甲市、乙省的法院和检察院能否自行启动,法律没有专门规定,较稳妥的做法是层报或者提请最高法、最高检处理。 |
① 前提:确定生效裁判。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高级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诉法第247条第2款;解释第423条第1款第2项)。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刑诉法第259条第2款第3项)。核准前发现问题的,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解决:最高法不予核准的,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刑诉法第250条;解释第429、43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复核期间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刑诉法第251条第2款)。 |
② 法院: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刑诉法第254条第1款;解释第460条)。本案中,最高法可以对自己的核准裁定依此启动再审。 |
③ 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法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诉法第254条第2款)。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纠正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提审(刑诉法第255条;解释第461条)。 |
④ 检察院:再审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诉法第254条第3、4款;解释第463条)。 |
原审机关能否自行启动 对已经核准的死刑案件,原审法院和地方检察院能否自行启动再审,法律没有专门规定。教材认为,一审判决经二审终审的,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无权决定再审,只能向二审法院提出意见;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无权抗诉,只能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规则第591条第2款、第595条)。据此,本案经最高法核准,甲市中院、乙省高院和甲市、乙省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较稳妥的做法是层报最高法或者提请最高检处理。这是依教材观点作出的推论,不是法律的明文禁止。 |
⑤ 申诉:重要的材料来源。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江某的近亲属,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诉法第252条),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解释第451条)。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最高法)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解释第455条);最高法也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审查(解释第454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其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审查(规则第606条)。申诉符合刑诉法第25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
⑥ 再审的审理程序。上级法院提审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判决、裁定是终审的;指令乙省高院再审的,原来是第二审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指令甲市中院再审的,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可以上诉、抗诉;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刑诉法第256、257条;解释第464、466条)。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解释第469条)。 |
⑦ 执行前后的特别程序。最高法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最高法,由最高法作出裁定(刑诉法第262条);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执行前发现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法裁定(刑诉法第263条第4款)。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解释第479条第3款)。 |
热点链接 聂树斌案:申诉异地审查与最高法提审 聂树斌案原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并核准,死刑已于1995年执行。经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山东高院经听证审查后建议启动再审;2016年最高法决定提审,由第二巡回法庭再审,于2016年12月改判无罪。解释第454条“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就吸收了这一做法。案例第5问的“再审主体和方式”,可以用这个真实案件作为结尾的例证。 |
丢分点 第1问 只写“中级法院”或者只写“犯罪地法院”;把“外国人犯罪由中级法院一审”当作现行规则;漏掉中国船舶的连结点(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没有交代管辖竞合的处理。 |
第2问 把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写成上诉主体;把检察院的抗诉写成上诉;忘了辩护人、近亲属上诉须经被告人同意且以被告人为上诉人;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范围扩及刑事部分。 |
第3问 只写“立即执行、24小时通知家属和讯问”,漏掉外国人案件的48小时报备通报与领事通知;把逮捕的执行机关写成检察院;忘了可能判处死刑时的法律援助。 |
第4问 写成“法院直接认定,无须移送证据”或“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把自首当作新的犯罪事实,要求检察院“变更起诉”;忽略当庭质证。 |
第5问 把高院二审维持后的裁定当作已经生效;把甲市或乙省检察院写成再审抗诉主体;把当事人申诉写成直接引起再审;漏掉最高法核准这一前提。 |
案例相关知识点速查
情形 | 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域) | 依据 |
在我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 | 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的,可以由其管辖 | 解释第4条 |
列车上的犯罪 | 列车运行途中抓获的,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必要时始发站或终点站所在地 | 解释第5条 |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 依协定;没有协定的,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 | 解释第6条 |
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 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 | 解释第7条 |
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 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 | 解释第8条 |
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 | 解释第9条 |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 | 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 | 解释第10条 |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 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 | 解释第11条 |
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 | 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 | 解释第12条 |
上诉相关主体 | 权利性质 | 范围与条件 |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独立上诉权 | 对一审判决、裁定均可上诉,不需要理由 |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 | 附条件的上诉权 | 须经被告人同意,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部分上诉权 | 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 |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无上诉权 | 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二审抗诉 | 对同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
机关 | 外国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特别程序 | 依据 |
检察院(批准逮捕) | 一般案件:批准逮捕后48小时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部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意见后批复 | 规则第294条 |
海警机构、公安机关(执行) | 执行拘留、逮捕后48小时内层报(中国海警局/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外事主管部门;由省级机关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 海警规定第325、326条;公安规定第367、368条 |
法院(审判) |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开庭、宣判等事项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使领馆;需要通知使领馆的层报高级法院办理;条约规定时限的按条约,没有规定的至迟不超过七日;执行死刑前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 解释第479、480条 |
比较项 | 二审抗诉 | 再审抗诉 |
对象 |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提出机关 | 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 最高检,或者原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 |
接受法院 | 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 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 |
期限 | 判决10日,裁定5日 | 法律没有明确的期限 |
效力 | 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必然引起二审 | 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
八本卷的知识网络
首考卷的9个考点不是孤立的知识点,它们之间至少有七条连线。复习时把这些连接点做成卡片,比单独背每个制度更能应对803的出题方式。
连接点 | 涉及题目 | 规则 |
量刑事实的证明 | 简答三 × 案例第4问 | 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属于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发现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的,通知检察院移送;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以不再当庭质证 |
程序事实的证明 | 简答三 × 简答二 × 案例第1问 | 管辖、回避属于程序法事实,有争议且关系程序决定的,需要证据证明,证明要求可以低于定罪事实;庭审中没有异议的程序事实免证 |
违反回避的后果 | 简答二 × 论述 × 案例第5问 | 二审发现违反回避制度,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生效后,是申诉和再审的理由;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再审的,另行组成合议庭 |
认罪认罚与二审 | 简答一 × 论述 | 二审中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有别、不再签署具结书;一审速裁上诉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发回;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发回;被告人反悔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抗诉 |
谁上诉决定能否加刑 | 案例第2问 × 论述 |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适用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限制;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仍须核准) |
二审、死刑复核与再审 | 论述 × 案例第5问 | 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报请最高法核准,核准后才生效;死刑复核不是一个审级;再审除检察院抗诉外一般不得加刑;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
涉外刑事案件 | 案例第1、3、5问 | 中国船舶与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管辖连结点;外国人被逮捕后的报备、通报和领事通知;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前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
九命题风格:五个关键词
1. 教材原文
三道简答都能在教材中找到对应的小节: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内涵和意义、回避的理由、证明对象;论述题对应“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上岸考生说“对教材的掌握程度要求很高”,指的就是这一点:题目考的是教材的体系和层次,不是零散的知识点。
2. 旧题回炉
批准逮捕的程序是2022年专业卷案例的原题小问,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2023年专业卷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2022年刑法卷论述,回避是2018年专业卷论述。旧卷的考点会以新的问法再出现。
3. 规则细节
案例五问都落在刑诉法、解释和规则的具体规定上,而且偏向平时不常背的条文:中国船舶内犯罪的管辖、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管辖、外国人批捕后的报备通报、审判中发现自首情节的处理、死刑案件申诉的审查。考试不要求写条文序号,但规则的内容必须写准。
4. 涉外与死刑
一道案例同时放入外国人、公海、中国船舶、死刑立即执行四个要素,每一问都要在一般规则之上再加一层特别规则。这类“特别规则”散见于各章,复习时最好专门整理一张清单。
5. 程序全流程
五问覆盖管辖、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与审判监督,题号顺序与诉讼进程不一致。读题时先判断每一问处在哪个诉讼阶段、裁判是否已经生效,再选择适用的规则。
十趋势研判:2027年803刑诉怎么考
先说明 目前只有一套803真题,下面的判断属于押题性质,不是命题规律。依据有四:教材的章节体系、首考卷的选题方式、2016—2025年旧卷的考查频率,以及近一年的立法和司法动态。 |
1. 结构大概率保持稳定
简答3道、论述1道、案例1道、总分75分,这一结构与同卷刑法部分(简答3×10、论述20、案例25)以及802民诉部分一致,短期内调整的可能性不大。简答偏“原则的含义与意义”“制度的理由、条件、种类”;论述偏“某一程序的处理”或“某项制度的评析”;案例偏“一件案件贯穿多个诉讼阶段”。
2. 优先准备的方向
方向 | 理由 | 重点内容 |
证据制度 | 首考只考了证明对象;旧卷几乎每年都有证据题 | 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含重复性供述);举证责任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证人、鉴定人出庭;补强证据、意见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电子数据 |
辩护与法律援助 | 律师法2026年修正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强化辩护权保障 |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律援助通知辩护的情形;值班律师的定位与职责;有效辩护 |
强制措施 | 首考考了批捕后的程序;2026年审查逮捕质效标准 | 逮捕的三个条件与径行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义务;拘留的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监察留置、管护等措施的衔接 |
侦查与起诉 | 2026年审查起诉质效标准;旧卷多次考不起诉 | 不起诉的种类、条件与监督;补充侦查;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中的认罪认罚 |
第一审程序 | 首考考了法庭调查中的量刑事实;旧卷多次考庭前会议 | 庭前会议;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实质化;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
特别程序与涉外 | 2026年缺席审判规定施行;首考案例涉外 | 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强制医疗;刑事司法协助 |
执行与死刑复核 | 首考把死刑复核写进案例 | 死刑复核的程序与处理;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执行死刑与停止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程序 |
刑诉法再修改 |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 考前若公布草案或者审议通过,修改要点即为热点,届时再核 |
3. 案例题的可能走向
近几年专业卷的案例都是“一件案件串起多个程序节点”:2022年考强制措施五连问,2023年考未成年人案件(自诉、讯问、不起诉、公开审理、犯罪记录),2024年考缺席审判,2025年改为法条分析(举证责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如实回答),2026年考涉外死刑案件。可以预见,2027年的案例仍会是“特殊主体或特殊案件+强制措施或证据+某一诉讼阶段”的组合:未成年人或者认罪认罚案件、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留置、移送衔接、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都是可能的设计方向。
4. 复习中的取舍
803没有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法史、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等内容单独出题的概率下降,但仍可能以简答(如“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特征”“辩诉交易与当事人和解的区别”)或论述中的比较部分出现,不宜完全放弃;精力应优先放在教材主干和刑诉法、解释的核心规则上。
十一备考建议
2027届:距初试约两个月 ① 把首考卷9题和2016—2025年旧卷按“简答10分/论述15分/案例每问6分”的标准限时重写,写完对照本报告的参考答案检查结构和规则内容。 |
② 为高频考点准备“概念—规则内容—条件或要件—程序—比较—评价”六件套,比较部分优先整理第八部分的七条连线。 |
③ 案例训练先把每一问放回诉讼流程(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审判监督),写结论再写规则;把涉外、未成年人、死刑、认罪认罚等特别规则整理成清单。 |
④ 12月前再核一遍新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缺席审判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进展。 |
2028届:距初试约十四个月 ① 第一轮(2026年10月—2027年2月):按教材体系通读,配合刑诉法、2021年解释、2019年规则原文,建立“原则—制度—程序”的框架。 |
② 第二轮(2027年3月—8月):按证据、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特别程序四个专题整理易混概念对照表,完成旧卷第一遍。 |
③ 第三轮(2027年9月—12月):803整卷限时模拟,刑法、刑诉各90分钟;2026、2027两套新格式真题各做三遍,跟进刑事诉讼法修改。 |
十二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1. 试题版本与分值
本报告所用试题为考生回忆版,与2026年法大真题回忆版汇编所录803试题一致。案例五问的分值没有流出,参考答案按每问约6分的篇幅撰写。
2. 案情表述的模糊之处
位置 | 回忆版写法 | 本报告的处理 |
题干 | “为骗取保费” | 应理解为骗取保险金;王某是否为投保人或受益人、是否已经索赔,题干都没有交代,保险诈骗罪是否成立及其犯罪形态不作确定结论 |
题干 | “中国的游轮” | 理解为我国船舶(在我国登记、悬挂我国国旗);第1问据此适用刑法第6条第2款和中国船舶的管辖规定 |
第1问 | 没有交代王某是否入境、在何处登陆 | 以中国船舶的连结点为主,按文义补充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连结点,并说明竞合时的处理 |
第3问 | 没有交代侦查机关 |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海警机构侦查,按海警规定作答,同时列出公安机关的同类规定 |
第4问 | 没有交代案卷中有无自首的证据 | 按“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作答(解释第277条的情形);案卷中已有证据而起诉书未写的,法院直接审查认定 |
第5问 | “维持原判”后是否已经核准 | 理解为最高法核准、判决生效后的再审;如果尚在复核期间,应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
3. 学理问题的口径
认罪认罚的性质(是否独立的量刑情节)、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存废、一审或二审法院对已核准死刑案件能否自行决定再审、被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能否请求抗诉,都存在不同理解。本报告采用教材和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答题时可以写“规则+观点”,具体表述以教材为准。
4. 已失效或容易混淆的规范
■ 2019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已被2026年修订版替代,速裁程序上诉后的处理等内容以新版为准。
■ 2012年最高法刑诉解释(法释〔2012〕21号)、2012年高检规则(试行)已分别被2021年解释和2019年规则废止,旧资料中的条号和表述要更新。
■ “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2012年修法已删除;现在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情形的,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必要时也可以审理基层法院管辖的涉外案件。
■ 二审中共同犯罪的上诉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现行规定是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只有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才判决宣告无罪,不能写成“不构成犯罪的直接宣告无罪”。
803刑诉的75分,考的是教材的体系和程序的细节。 把每一道旧题放回诉讼流程里重写, 把一般规则和涉外、死刑、认罪认罚等特别规则对照着记。 中国政法大学803法学综合三 · 刑事诉讼法学部分首考真题分析报告 |
资料来源与说明
1. 试题:考生回忆版(与2026年法大真题回忆版汇编所录803试题一致),题号、分值以实际试卷为准。
2. 考情:《中国政法大学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中国政法大学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统考拟招生计划》(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网站2026年10月8日、9日公布);《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进入复试考生名单》(统计口径见正文);2026年上岸考生的备考经验。
3. 历年真题:2023年回忆版、2024年、2025年法大真题汇编;2016—2022年及复试笔试题据《2027年刑事诉讼法笔记定稿》“真题链接”标注。
4. 教材: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5. 法律、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刑法(2023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20〕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2019年版高检发〔2019〕13号作对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2026年)及最高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2010年2月16日生效)。
6. 立法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截至2026年10月1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尚未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