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之假证申领信用卡”黄金真题背后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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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之假证申领信用卡”黄金真题背后的知识点
一、题干
(2019法考多选)甲用假身份证到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使用4万,按时还钱,银行认为信用良好,额度调高10万,随后甲取10万,没返还而且电话号码都换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 甲用假身份证到银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B. 甲用信用卡支取10万元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方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C. 甲用信用卡支取10万元不归还,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二、法条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司法解释要点:恶意透支的主体,仅限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的持卡人。使用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不属于恶意透支的适用对象。三、核心法律概念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完成即既遂。若后续使用该卡刷卡消费,两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 信用卡诈骗罪之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核心前提:持卡人身份真实,是银行登记的真实开户人。
-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拿假身份办出来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属于19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信用卡诈骗类型,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四、法理剖析
A选项法理:甲用假身份证申领信用卡,该行为本身满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后续使用该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牵连择一重,但申领行为本身可单独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A表述正确,不选。B选项法理:恶意透支要求申领人身份真实。甲是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不属于恶意透支的适用情形。甲支取10万拒不归还,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不属于恶意透支,B说法错误,当选。C选项法理:甲使用假身份骗领信用卡之后,持卡透支10万,属于刑法196条第1款第(一)项“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C表述正确,不选。D选项法理:甲前面透支的4万元,已经按期归还,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金额;后面10万元才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数额。因此犯罪金额仅为10万,不是14万,D说法错误,当选。五、逐项拆解
A ❌表述正确,不选。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B ✅表述错误,当选。骗领的信用卡透支,不属于恶意透支。C ❌表述正确,不选。属于使用骗领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D ✅表述错误,当选。已经归还的4万不计入犯罪数额,犯罪金额是10万。六、高频易错点总结
- 恶意透支的核心前提:身份真实的持卡人,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透支,绝对不能定恶意透支。
- 犯罪数额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金额才计入,按期归还、无非法占有故意的部分不计入诈骗数额。
- 牵连犯规则: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使用骗领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两罪牵连,择一重处罚。
七、法治升华
信用卡金融风险防控,既要打击申领环节的虚假身份骗领行为,也要区分不同类型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规制的是真实持卡人透支后拒不归还的行为;而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消费,行为人从一开始就隐瞒身份,二者不法类型不同。在数额认定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欠款,才计入犯罪金额,体现刑法罪责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欢迎法学前辈关注并点评!本题结合法考权威真题及主流刑法理论整理归纳,仅为个人学习复盘总结,学识有限,难免存在疏漏与不妥之处,如有表述偏差或理论瑕疵,恳请各位前辈批评指正、多多包涵,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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