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正月初二临河领秀小区门口交通事故又有新进展,肇事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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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正月初二临河领秀小区门口交通事故又有新进展,肇事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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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大年初二)凌晨零点30分许,临河开源路领秀小区东门前路段,发生一起出租车与大众轿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致出租车驾驶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众轿车驾驶人和乘员弃车离开现场。有目击者向临河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报警,民警火速来到现场,发现大众轿车前车头已严重变形,车内无人。民警用警务通查询到车主的联系方式。打通电话后,接电话女子说车是她的,但她不知道是谁开的车。民警说明情况后,让女子来事故现场,结果女车主没来手机也关机了。

      29日7点大队成立了“1.29”交通事故专案组,明确了侦破方向,成立了现场勘察组,调查走访组,监控调阅组,确定了以车找人侦破思路,连夜展开侦破行动。

        民警又想尽各种办法联系到了与女车主丈夫一起喝酒的同学朋友,这些人都证明与女车主的丈夫喝过酒,他当时就开着肇事的大众轿车。民警让与肇事者喝酒的同学和朋友们打电话劝他来事故现场,结果只要提到事故,肇事男子就挂电话,再不接任何人的电话。一整晚,民警去了所有肇事者登记的住址寻找,都没有找到肇事者。在肇事车里,民警看到有血迹,判断肇事男子受了伤,民警找遍了临河各大医院都一无所获。

       7点20分许,民警再次短信联系了肇事者的妻子,让她劝肇事男子自首。过了很久,女车主回过信息说,她与丈夫在一起,他们正在北环卫生所处理伤口,民警快速到北环卫生所于10点20许将肇事者抓获并带回了交管大队。

        据肇事男子说,他当晚是喝了酒,但没有多喝,民警让医务人员抽了肇事男子的血液做化验。
        目前,肇事男子已被行政拘留,案件还在审理中。

延  伸  阅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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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中心  记者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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