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综主观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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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综主观真题

【案情】(2022年回忆版)

2021年1月,南峰市鹿台区的甲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拟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平远市凤凰区乙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是甲公司的股东,为帮助甲公司销售债券,李某找到平远市金龙区丙公司的总经理吴某,请丙公司帮忙购买甲公司债券。

2021年4月,甲公司债券(三年期,年利率8%)正式发行。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在南峰市鹿台区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约定丙公司认购甲公司5000万元债券,甲公司在1年后以5500万元进行回购,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还载明,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南峰市鹿台区法院解决。

4月8日,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平远市金龙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该担保合同载明“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提交平远仲裁委员会解决。”在签约前,丙公司询问李某是否获得了股东会的同意,李某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就担保一事征求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意见,二人均微信回复“无异议”。

同日,李某个人应丙公司请求就甲公司回购义务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并明确约定以李某个人对丙公司的3000万元债权作为担保,该笔债权于2021年7月31日到期后,丙公司可以暂不返还该借款,以此作为李某为甲公司回购义务的担保。2021年7月31日,丙公司未向李某支付该笔借款。

2022年4月,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丙公司沟通无果,向鹿台区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对甲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在答辩期间提交答辩状,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乙公司在答辩期间也提交了答辩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开庭中提出,担保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鹿台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知悉该诉讼的消息后,向法院表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过股东会决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仅为李某个人的意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李某则表示,虽未召开股东会,但李某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张某和孙某的意见,他们均未表示反对,并提供了一份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并表示因为手机更换,只能提供当时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丙公司另行向平远市金龙区法院起诉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对其的3000万元债权已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消灭。

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和乙公司强制执行。执行中,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本身已无有价值的财产,但其全资控股了主营建筑业务的丁公司。丙公司认为,丁公司长期与乙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其财产无法与乙公司财产相区分,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承揽的戊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戊公司尚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丁公司支付价款1000万元,因此丙公司希望丁、戊两公司一并承担责任。
三、问题与答案(对于有不同观点的问题,请说明各种观点和理由)
问题:
1.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请说明理由。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应为无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2.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请说明理由。关于甲公司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说明理由。

3. 张某和孙某提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

5. 请具体分析李某向丙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性质。

6.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7. 关于乙公司在开庭过程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8. 在丙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张某和孙某是否有权提出乙公司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请说明理由。

9. 请分析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说明理由。

10. 关于丙公司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结合受理条件,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1. 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追加丁、戊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法院裁定追加丁、戊两公司为被执行人,丁、戊公司不同意追加,有何救济?
答案:
1.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请说明理由。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应为无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案】
(1)应当。
理由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四,分别是: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不违背公序良俗;③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④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因此,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即还款义务。

理由二: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向丙公司借款5000万元,二者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二者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债权提供担保,即债权让与担保,该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即还款义务。

理由三: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价款回购的,属于售后回购型让与担保,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中,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属于典型的售后回购型让与担保,约定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即还款义务。

(2)不合理。
理由一: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法院应当认定约定有效。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或售后回购型让与担保,因未完成公示,仅具有债权效力,即让与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甲公司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并未违反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

理由二: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设立让与担保,该约定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但是,二者并未完成公示。因此,该约定仅有债权效力而无物权效力,即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甲公司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并未违反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

2.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请说明理由。关于甲公司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说明理由。

【答案】
(1)应当支付。
理由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②存在违约行为;③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构成违约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理由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约定,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构成违约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能。
理由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即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甲公司如依约履行回购义务,丙公司可以获得利息500万元。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000万元,可以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理由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认购协议本质上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违约金1000万元折合年利率为20%,明显超过LPR4倍。因此,可以参照适用借款利率标准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理由三: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认购协议本质上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违约金可以认定为逾期利率的约定,1000万元折合年利率为20%,明显超过LPR4倍。因此,可以参照适用逾期利率标准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3. 张某和孙某提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案】
答案一:不成立。
理由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乙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相对人对乙公司是否提供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本案中,虽然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召集股东会,但是,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另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的意见,二者均回复“无异议”。相对人丙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系善意的。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理由二: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无需出具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本案中,虽然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召集股东会,但是,乙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通过微信聊天征求另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的意见,二人均回复“无异议”。因此,可以认为三位股东一致同意,无需召开股东会,乙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合法有效。

答案二:成立。
理由: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无需出具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依然合法有效。本案中,乙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召集股东会,虽然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另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的意见,二者均回复“无异议”,但是,另外两位股东并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且不追认,担保合同无效。相对人丙公司亦未对股东会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系非善意的。

【要点点睛】本题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对“担保合同”能否进行扩大解释,是否承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代替担保合同或股东会决议。因此,本题系开放性试题,只要言之有理,均可得分。

4. 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
答案一:连带责任保证。
理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未确定特定财产,应认定以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即保证担保。“充分且完全的担保”不具有先后顺序的意思表示且二者均为商事主体,因此,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答案二:一般保证。
理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未确定特定财产,应认定以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即保证担保。“充分且完全的担保”应认定为对保证范围的约定,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因此,依法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要点点睛】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充分且完全的担保”。这里就存在两种解释的空间,因此,本题系开放性试题,只要言之有理,均可得分。

5. 请具体分析李某向丙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性质。

【答案】
答案一:应收账款质权。
理由: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应收账款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第三人李某就甲公司回购义务(还款义务)向债权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自己对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3000万元债权(7月31日到期的应收账款),基于物权法定规则,则该债权提供担保的性质为质权。

答案二:债权让与担保。
理由:应收账款质押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本案中,李某将对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3000万元债权提供担保,类似于将3000万元债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甲公司不履行回购义务,债权人丙公司有权对30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受偿。

【要点点睛1】关于本题,考生共有五种观点。
观点一:债权让与担保。
观点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为正确观点。
观点三: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担保虽然与货币有关。但是,需要存在保证金账户,本案中与保证金账户质权无关。
观点四:流质条款。流质条款的本质是债权人权利滥用,过度担保,剥夺标的物市场定价的行为,往往约定为“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标的物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本案与流质条款无关。
观点五:反担保。反担保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实现的,俗话说“没有追偿权就没有反担保”。本案中不存在追偿权,与反担保无关。

【要点点睛2】应收账款(债权)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为非典型担保项下的债权让与担保,亦可以类推适用典型担保中应收账款质权。因此,本题为开放性试题,只要言之有理,均可得分。

6.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
答案一:有权。
理由: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丁公司长期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其财产无法相区分,系典型的反向人格混同,权利滥用,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二:无权。
理由: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乙公司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导致无力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丙公司利益,但是,丙公司并非丁公司的债权人,不符合典型的人格否认情形。因此,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点睛】解答本题的核心在于是否承认“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如果承认则有权;如果不承认,则无权。因此,本题属于开放性试题,只要言之有理,均可得分。

7. 关于乙公司在开庭过程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法院应当对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继续审理。理由: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时未向法院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37条)

8. 在丙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张某和孙某是否有权提出乙公司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请说明理由。

【答案】
无权提出。理由:张某、孙某是被告乙公司的股东,由于公司和股东在法律地位、财产、责任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故股东孙某、张某不是本案的原告、被告;孙某、张某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且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有独三、无独三,故孙某、张某无权参与诉讼,无权提出相应的主张。

【要点点睛】只有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和证据,故乙公司的股东张某、孙某是否有权提出主张和证据的核心点在于判断张某、孙某的诉讼地位。本题核心考点在于股东与公司的独立性——同学们可以从这一核心出发,逐一论证张某、孙某不是本案的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首先,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丙公司与乙公司的担保权利义务关系,张某、孙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并不是本案争议担保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故张某、孙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被告;其次,由于公司在法律地位、财产、责任上都独立于股东,张某、孙某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且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张某、孙某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张某、孙某不是本案的有独三、无独三。既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自然无权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和证据。

9. 请分析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该打印的聊天记录截图具有证据能力。理由: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本案微信聊天截图是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原件,符合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要求,具有证据能力。

(2)该打印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力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理由一:由于无法提供手机核对,无法确定该截图是否存在伪造、剪辑、修改等情形,故该截图的真实性存在疑点,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理由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要点点睛】首先解释两个概念,一是证据能力,二是证明力。
(1)证据能力又称之为证据资格,是指一项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证据能力是证据的法律属性,一项事实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2)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即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没有证明作用?有多大的证明作用?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应当由审判人员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进行判断,这是“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民诉解释》第105条或者《证据规定》第85条)。
结合本案,第一个问题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判断,证据能力是证据的法律属性,取决于法律规定,故同学们可以直接根据《证据规定》第15条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二个问题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证明力取决于生活经验、常识,故同学们可以直接根据生活经验、常识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如理由一);当然,可以直接根据该《证据规定》第90条对一些生活经验、常识进行归纳总结,直接作答(如理由二)。

10. 关于丙公司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结合受理条件,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法院应当告知丙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丙公司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具体,属于法院主管,但原告丙公司住所地金龙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被告李某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1. 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追加丁、戊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法院裁定追加丁、戊两公司为被执行人,丁、戊公司不同意追加,有何救济?

【答案】
(1)答案一:法院可以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丁公司对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
理由:根据《公司法》第23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在公司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公司亦应当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①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其投资的只有一个股东的丁公司的财产混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乙公司和丁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这一实体条件,故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

答案二:法院不能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丁公司对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理由: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丙公司申请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同时,不论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公司都不需要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故而对是否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法院不能追加戊公司为被执行人;戊公司不论是是否满足某种实体条件都不需要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不能追加戊公司为被执行人;戊公司对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无需要解决实体纠纷,对裁定不服的,戊公司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理由:戊公司作为丁公司的债务人,无需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不能追加戊公司为被执行人。戊公司无需解决实体纠纷,对裁定不服的,戊公司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我是超人麻麻,法考路上不孤单,有我陪着你。需要法考带学,我一直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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