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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成人高考
《民法》复习资料
2026年成人高考时间10月17日、18日,临近考试,兼顾繁忙工作的同学们也在抽时间紧张备考,今天潘老师上传《民法》复习资料供备考学习,报读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同学下载保存。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题型结构
2026年广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科目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长为150分钟,闭卷笔试。题型结构及分值分布如下:
1. 选择题(共35小题,每题2分,共70分)
题型特点:占比最大,侧重基础概念和法条理解。
考查范围:涵盖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各模块的基础知识点。
2. 简答题(共3小题,每题10分,共30分)
题型特点:考查对民法基本概念、原理和重要制度的掌握,要求分点作答,言简意赅。
考查范围:常考知识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合同解除情形、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
3. 论述题(共1小题,每题20分,共20分)
题型特点:考查对民法核心理论或基本原则的系统阐述能力,要求逻辑清晰、结构完整(如“总-分-总”结构),并适当结合法条。
考查范围:常考知识点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责任、物权法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等。
4. 案例分析题(共2小题,每题15分,共30分)
题型特点:考查对民事纠纷情境的分析和法律适用能力,要求结合案情提炼法律关系,对应法条,给出结论。
考查范围:常考知识点包括合同纠纷(如合同效力、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如过错责任、共同侵权)、婚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
注:以上题型及分值根据近年广东成考情况整理,实际分值以报考当年考试卷面为准。
《民法》题型分析

1. 排除法优先:遇到不确定的题目,先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再从剩余选项中比较选择。剔除表述绝对、逻辑矛盾、与题干无关的选项。
1.代理的特征:1、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在代理权限内独立的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也叫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应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2、应维护被代理人利益。3、应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4.禁止滥用代理权:1、禁止自己代理。2、禁止双方代理。3、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5.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6.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存在“外表授权”。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诉讼时效效力:1、胜诉权消灭。2、实体权利不消灭。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存续的法定期间。
3.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4.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力,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待中止事由清除后,时效继续进行。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
5.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实效全部无效,自中断事由清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如动物产出物。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
4)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5)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种类物: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7)有主物和无主物
3.物权的类型
1)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1.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2. 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2)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3)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要求。
3.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2)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3)无处分权人对原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1.结婚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但具有成立婚姻的意思并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4.事实婚姻特征:1)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2)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相待,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3)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5.1994年2月,条例颁布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例颁布后,应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6.无效婚姻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婚龄的。
7.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8.可撤销婚姻的原因:1)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2)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
9.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和未被告知重大疾病的一方。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
1.遗嘱继承: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继承特点:1)以存在有效遗嘱以及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2)直接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3)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4)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适用条件: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2)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3)被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4.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项预作处分并于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5.遗嘱特征:1)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在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3)是要式法律行为。4)是遗嘱人独立进行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
6.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 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录像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5)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7.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8.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需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和合法。4)遗嘱形式合法。
8.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人即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力,还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4)权力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9.遗赠扶养协议: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按约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0.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11.遗产分割原则: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平等分配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5)物尽其用原则。
1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择优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
2)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5.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1.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2.对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
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有效。2.有权请求财产返还。3.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但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回复的除外。4.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一)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1.根据法人的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抑或是财产的集合,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由自然人作为成员而成立,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3.财团法人也称"捐助法人",财团法人无成员,是财产的集合体,基金会法人是典型的财团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和终止,须经政府部门的核准。
4.须特别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系不同概念,不可混淆。
5.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法人治理的机制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法人组织机构"(法人机关)因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性质而有较大差异。
(二)《民法典》上法人的类型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财团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基金会法人;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以是否以营利(是否向出资人或设立人分配利润)为目的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典》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作为法人的基本分类。
2.公司法人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3.《民法典》将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基金会法人与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列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大于公益法人,捐助法人必须为公益而设立。
4.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设立人、出资人;剩余财产应按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章程或决议处理时,由主管机构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民法典》第95条)。
5.特知法人主要为公法人及准公法人。无所谓营利与非营利问题。
1)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
请求权: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是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
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3)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的程度,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5)根据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6)根据权利是否已经取得的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 答题结构: “总-分-总”结构。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的产生必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应负的民事义务,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三种类型。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举例:《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其他责任:是指除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外的那些民事责任。
举例:父母因违反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因违反赡养老人的义务需承担的民事责任,还有邻里之间因违反相邻关系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都属于违反其他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1179条和1183条的规定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双方平等原则
平等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承担违约责任等涉及合同的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当事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济实力的大小等,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指合同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时,能根据自己内心意愿订立合同。
要注意的是,自愿的权利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订立合同后,合同当事人就不再享有这个权利了。一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
第一,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是经济利益等价有偿。
第三,公平原则的最终体现是在合同责任的分担上要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法性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1)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确定上也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2)合同的目的不得违法。3)合同的主体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4)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合同严守原则又称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包含的内容主要是:
1.物权的类型应当由法律规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文件不得创设物权类型。也不允许通过司法裁判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2.物权类型既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法律规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类型,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创设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物权不符的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所谓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原则,同时通过善意取得的规定,也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3年。租赁期间,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甲得知后,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丙立即搬离房屋。丙认为自己与乙签订了转租合同,有权继续使用房屋。
请问:
(1)乙的转租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什么?
(3)丙是否有权继续使用房屋?为什么?
答案:
(1)乙的转租行为无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
(2)甲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因为乙未经甲同意擅自转租,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甲有权解除合同。
(3)丙无权继续使用房屋。因为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且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丙搬离,丙应返还房屋。
两名小学生李某和王某放学后在路边玩耍,两人相互扔石子时,其中一个石子砸伤路人赵某。李某和王某赶紧联系家长将赵某送医,为此花去治疗费若干。经查,无法确定是谁扔的石子砸中赵某,且李某和王某均无个人财产。
请问:
(1)李某和王某扔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双方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是实际侵权人的情形。
李某和王某二人扔石子的行为造成路人赵某受伤,应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
(2)赵某有权请求李某和王某的家长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王某和李某作为小学生,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父母全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2020年,王某用其婚前个人存款20万元投资股市,获利5万元。同年,李某出版了一部小说,获得稿酬10万元,全部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2022年,因感情破裂,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经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财产归属作出任何书面约定。
请问:
(1)案涉房屋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王某的投资收益以及李某的稿酬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案:
(1) 案涉房屋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系王某父母在王某与李某婚后出资购买。虽然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但该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这一行为可以明确认定为王某父母旨在将房屋赠与给王某个人,而非赠与给夫妻双方。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2) 王某的投资收益5万元以及李某的稿酬10万元,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甲与乙系好友,2021年1月15日,甲亲笔书写遗嘱一份,签名并注明日期,后甲觉得自己手写的遗嘱字迹潦草,遂找两位同事帮忙将该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并进行见证,甲和两位同事分别在打印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共三页,第一页载明将汽车遗赠给乙,第二页载明以唯一的住房为乙设定居住权,第三页载明住房由儿子丙继承,立遗嘱后,甲将两份遗嘱都交给乙保管。
2021年5月15日,甲去世,丙系甲的唯一继承人,但不知道甲立有遗嘱,5月30日,丙将甲的汽车和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6月15日,乙得知甲去世,遂向丙表示接受遗赠,要求丙配合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丙发现打印遗嘱的第二页没有甲的签名,主张打印遗嘱无效,乙没有居住权。
请问:
(1)甲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2)丙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3)乙是否有权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答案:
(1)甲的打印遗嘱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甲的打印遗嘱第二页没有甲的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因此,该打印遗嘱整体无效。
(2)丙于2021年5月15日甲去世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甲于2021年5月15日去世,此时继承即告开始。由于前述打印遗嘱无效,丙作为甲的唯一继承人,依法继承甲的全部遗产,包括房屋。
(3)乙无权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乙主张居住权的依据是甲所立的打印遗嘱。该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因此,遗嘱中关于为乙设立居住权的条款也随之无效,缺乏有效的权利来源,乙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居住权,且无权单方面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甲委托乙代为购买一辆二手汽车,授权委托书上写明“购买一辆二手汽车”。乙在购车过程中,发现一辆汽车价格合适,但需要更换轮胎,乙便以甲的名义与车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购买该汽车,车行丙负责更换新轮胎,费用由甲承担。乙在签订合同时向丙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后甲以乙超越权限(未经同意更换轮胎)为由,拒绝支付轮胎费用。丙遂起诉至法院。请问:(1)乙更换轮胎的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为什么?(2)丙能否要求甲支付轮胎费用?为什么?
答案:(1)乙更换轮胎的行为未超越代理权限。因为甲授权乙购买一辆二手汽车,而购买汽车通常包括使汽车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所必要的附属事项。更换轮胎是确保汽车安全行驶的必要条件,属于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乙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2)丙可以要求甲支付轮胎费用。因为乙的代理行为未超越代理权限,其以甲名义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直
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 )
A.罚金
B.赔偿损失
C.违约金
D.继续履行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2、下列属于民法中身份权的是( )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配偶权
【答案】D
【解析】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荣誉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配偶权等。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
A.5%
B.100%
C.20%
D.50%
【答案】C
【解析】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我国公民从(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答案】D
【解析】《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D符合题意,当选;ABC不符题意,排除。
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的形式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B.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形式
C.合同的形式必须为书面的
D.电子邮件合同是口头形式合同
【答案】A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所以BCD选项不符合题意。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
A.十五日/追认
B.三十日/拒绝追认
C.三十日/追认
D.十五日/拒绝追认
【答案】B
【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天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7、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这体现了民法的( )原则。
A.公平
B.诚实信用
C.自愿
D.平等
【答案】C
【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其中,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包括:(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的自由。(3)当事人有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的自由。(4)当事人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
C项与题意相符,当选。AB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8、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 )年,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A.一
B.二
C.三
D.四
【答案】B
【解析】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中,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B项与题意相符,当选。AC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9、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民事行为一般由( )代理。
A.法定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
C.监护人
D.近亲属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A项与题意相符,当选。BC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10、下列不属于人身权保护方式的是( )
A.返还原物
B.停止侵害
C.恢复名誉
D.赔偿损失
【答案】A
【解析】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的保护包括: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恢复名誉;4)赔礼道歉;5)赔偿损失。A项,返还原物不属于人身权的保护方式,与题意相符,当选。BC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11、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 )。
A.民事行为能力
B.民事权利能力
C.民事义务能力
D.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D
【解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1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副局长职务
B.李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
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
D.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范围。解题关键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项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处分行为。
B项罚款是典型的行政处罚措施,当然是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D项属于行政法调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13、张某一天在碰见到一头小牛,因天色较晚,一时找不见失主,于是把小牛牵回家喂养。张某的行为属于( )。
A.无因管理
B.不当得利
C.表见代理
D.善意取得
【答案】A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本题中张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照料牛,因而构成无因管理。
1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电脑的所有权归( )。
A.甲
B.乙
C.甲和乙
D.丙
【答案】D
【解析】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无权处分动产的,如相对人(即丙)为善意,即不知道乙无处分权,同时以合理对价成交,并且将该动产(本案是电脑)交付给买受人,那么丙即可以依该法条获得电脑的所有权。
15、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上的要求。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民法典中,取消了对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限制,如果即有人申请宣告死亡也有人申请宣告失踪,若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情形,宣告死亡。因此本题中,按照妻子的主张,宣告死亡。
16、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本题中,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解除,孙某才可以再婚,否则视为重婚。所以答案为D项。
17、甲冒充著名记者乙之名,招摇撞骗,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A.荣誉权
B.署名权
C.姓名权
D.名称权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名称权是法人才享有的一项权利。此题中甲冒充乙,已然侵害了乙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18、下列公民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是( )。
A.九岁的甲画了一幅画
B.九岁的乙写了一份遗嘱
C.14岁的丙将自己的发明专利转让给邻居丁
D.15岁的戊买了一枚二克拉的钻戒
【答案】A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享有著作权,不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A项正确。根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订立遗嘱需要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项错误。C项,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让发明专利的行为无效。D项,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可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错误。
19、甲15周岁,为痴呆,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乙的房屋点燃后烧毁。乙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
A.甲父承担责任
B.乙自己承担
C.甲父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
D.甲父与乙公平分担责任
【答案】A
【解析】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也无委托监护的问题,甲的监护人(甲父)应当对邻居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甲从16岁时就有了工作,每月收入2800元。一年后已有一万多积蓄。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甲自作主张花3000元买了一条金项链。甲购买金项链的行为( )。
A.无效民事行为
B.有效民事行为
C.效力待定
D.属于事实行为
【答案】B
【解析】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的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就是有效行为。
21、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甲商场向客户散发的商品价目表
B.某企业在报纸刊登的商业广告
C.甲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欲购买乙公司某种型号的电视机10台,每台3000元人民币
【答案】D
【解析】要约就是希望自己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过来与自己订立合同而先向他人发出邀请。此题中,只有D选项属于要约。
22、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解析】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CD两项错误。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使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23、王某从某商场购买一部智能手机,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电池爆炸,炸伤王某。王某可以请求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
A.请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B.仅请求侵权责任
C.请求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D.仅请求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不法行为既违反了合同规范又违反了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种不法行为必然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一种民事责任竞合现象。当竞合现象出现后,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请求权,会带来截然不同的利益效果。但是。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只能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的一种,而不能同时提出两种责任请求。虽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其中的一种请求给付满足。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已达目的时,则另一个请求权即随之消灭;倘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故无法行使时(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4、《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 )。
A.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B.提前通知
C.政府批准备案
D.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答案】D
【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5、甲纺织厂生产专门用于出口的棉布,所需原材料棉纱大部分由丙纱厂提供。一次,甲厂接受了一单海外订货,但由于当年棉花产量剧减,无法筹集足够的棉纱。恰好丙厂囤积了一批棉纱,遂将原来的价格由4元/米提高到9元/米。甲厂为完成订货,只好接受。请问,丙厂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项基本原则?( )
A.公平原则
B.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答案】A
【解析】平等原则包括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丙厂趁甲厂急需棉纱提高价格的情况属于二者之间发生利益摩擦。本题答案为A。
26、下列属于营利法人的是( )。
A.事业单位
B.社会服务机构
C.有限责任公司
D.基金会
【答案】C
【解析】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ABD选项都属于非营利法人,因此,本题选择C。
27、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B
【解析】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与国家政策一致。本题中,以直流电机代交流电机交货,属于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题选B。
28、甲报社在赛事报道中称运动员乙服用了违禁药物,同时还刊登了乙比赛时的照片,经查乙并未服用违禁药物。甲报社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肖像权
C.姓名权
D.荣誉权
【答案】A
【解析】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题目中甲的报道是虚假报道,乙并未服用违禁药品,侵害了乙的名誉权。侵害肖像权的要件是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新闻报道不属于营利,因此甲在新闻报道中刊登乙的照片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因此,也不构成姓名权的侵犯。荣誉权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获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题目中并未涉及乙的获奖情况,不属于侵犯荣誉权。因此,本题答案为A。
29、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
A.债务人清偿还未到期的债务
B.给付因赌博而欠的钱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D.顾客多付售货员的货款
【答案】D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D项,顾客多付的货款,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并且有损于顾客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30、王某有一栋海景别墅,当他得知该别墅前将建一栋大楼影响其眺望海景时,立即将别墅卖给了想要海景房的刘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王某隐瞒事实将别墅卖给刘某行为违反诚信原则。
31、孙某捡到李某丢失的钱包,当李某向孙某讨还时,孙某拒不归还,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答案】B
【解析】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孙某捡到钱包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
32、甲为一精神病人,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行为哪些是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 )
A.为防止甲外出惹事,将甲的脚套上脚链的行为
B.对甲未患精神病时赠与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的行为
C.对丙所欠甲的债务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的行为
D.对甲的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监护人的职责问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但管理和教育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违反了管理和教育的本质,是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负有保护和管理的职责,但甲未患精神病时所实施的赠与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监护人无权予以撤销。故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监护人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无论是诉讼行为还是非诉行为,应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C选项错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予以修缮等改良行为,为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做D选项正确。
33、《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 )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答案】D
【解析】《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3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A.五年内
B.二年内
C.六年内
D.三年内
【答案】A
【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5、根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多久?( )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 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违约责任条件。
【答案】第一,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第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37、简述隐私权的特征。
【答案】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第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利益。
第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差异性。
38、简述遗嘱的无效的情形。
(1) 【答案】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3) 伪造的遗嘱无效
(4) 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 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
(6) 遗嘱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二、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试论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依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不当得利可以基于人的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由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无法律根据而受有不当利益并导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而造成这种事实的原因是否属于人的行为,在所不问;同时,在这种事实系基于人的行为发生时,也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取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受益和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根据。
三、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2023 年 6 月,王某在李某经营的商场家居店购买家具,付款 37299.99 元。双方确认部分货物未送达,价值 7729 元。9 月,李某承诺 10 月前送完所有货物,否则承担 1 万元违约金。但到期李某仍未交付全部货物。
问题:
(1)王某能否解除与李某的家具买卖合同?
(2)李某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答案】(1)根据民法典,虽然李某未完全履行交付义务,但已交付大部分货物,未交付部分在合同中占比较小,不属于主要债务,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所以王某不能解除合同。
(2)李某未按承诺时间交付全部货物,构成违约。他在承诺书中自愿承担 1 万元违约金,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应依约支付王某 1 万元违约金,并返还未交付货物的货款 7729 元。
41、甲、乙、丙三人在街边打闹,三人同时向街道对面扔石子,其中一颗石子砸中路过的丁,致其眼部受伤。丁因无法确定是三人中谁扔的石子造成伤害,遂将甲、乙、丙一同告上法庭。
问题:
(1)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若甲能证明自己扔的石子未砸中丁,是否需承担责任?
【答案】(1)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甲、乙、丙三人同时扔石子的行为,对丁的人身安全构成危险,且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满足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故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若甲能证明损害后果并非自己行为造成,依据法律规定,他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若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便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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