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考主观民商真题考点汇总(2018–2025|分年份标色+法条全文)
2018 年(1)表见代理
✅采分要点:无权代理,但存在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有效,后果归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民法典》第172 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坑点:单纯持有公章≠当然成立表见代理;区分表见代理(代理人)与表见代表(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表见代表)
✅采分要点: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章程、内部决议对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相对人善意,越权代表行为有效。📜\\《民法典》第61 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504 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坑点:不能写成 “表见代理”,主体是法定代表人,属于代表。
(3)合同解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采分要点: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无需对方违约;有偿、无偿委托赔偿范围不同。📜\\《民法典》第933 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坑点:任意解除权只适用于委托合同,承揽、建设工程合同没有。
(4)买卖型担保合同
✅采分要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当按民间借贷审理,不能直接判决履行买卖合同过户;可拍卖标的物偿债,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 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生效裁判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坑点:未办理过户登记,区别于让与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5)让与担保
✅采分要点:非典型担保;财产形式过户至债权人名下担保债务;完成公示则优先受偿;流质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坑点:股权让与担保不属于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6)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采分要点: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可直接拒绝相应履行;不安抗辩只能先中止 + 通知,不能直接解除。📜\\《民法典》第525 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526 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527 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 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坑点:不安抗辩必须有确切证据;只能拒绝“相应” 履行,不能全部拒绝。
(7)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
✅采分要点: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优先于抵押权;不得对抗商品房消费者;期限 18 个月,起算点为应付工程款之日。📜\\《民法典》第807 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 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坑点:优先受偿范围不含违约金、逾期利息。
��2019 年
(1)以物抵债协议
✅采分要点:债务到期后达成;无特别约定→新债清偿(旧债不消灭);只有明确约定原债务消灭才是债务更新;未过户仅为普通债权,无优先受偿。📜九民纪要第44 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坑点:≠担保,不能优先受偿。
(2)债的保全・债权人撤销权
✅采分要点: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无偿行为无需相对人恶意,有偿需要;形成诉权,必须起诉;除斥期间 1 年(知道)、最长 5 年;追回财产归债务人,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民法典》第538 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 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40 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541 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坑点:不能发通知撤销,必须起诉;胜诉后财产归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
(3)夫妻共同债务
✅采分要点:共签共债;家事范围直接推定为共债;超出家事,债权人举证用于共同生活 / 共同经营。📜\\《民法典》第1064 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坑点:仅仅配偶知情≠共同债务。
(4)法人人格否认
✅采分要点: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 有限责任,财产混同 / 资本显著不足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个案否认,不消灭法人资格。📜\\《民法典》第83 条第 2 款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公司法》第 23 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坑点:只能由外部债权人起诉主张,股东内部纠纷一般不能刺破。
(5)票据出质
✅采分要点:票据质押是要式行为,质押背书+ 交付票据,质权设立;仅交付、无“质押” 背书,质权不设立,仅普通债权。📜\\《票据法》第35 条第 2 款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坑点:缺少质押背书,不能享有票据优先受偿。
��2020 年
(1)法人人格否认(法条同上,2024 公司法 23 条、民法典 83 条)
(2)浮动抵押
✅采分要点:主体仅限企业、个体户、农业经营者;现有 + 将有的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可不受抵押权追及。📜\\《民法典》第396 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坑点:哪怕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采分要点:同一行为同时满足违约、侵权,权利人择一行使请求权,不能同时主张两份赔偿。📜\\《民法典》第186 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坑点:一审开庭前可以变更,开庭后原则上不能变更。
(4)融资租赁合同
✅采分要点:出租人按承租人选择购买租赁物;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出租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出租人干预选择。📜\\《民法典》第735 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坑点:区别普通租赁合同,普通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
(5)惩罚性赔偿
✅采分要点: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主张;一般合同违约只有补偿性赔偿,无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207 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坑点:单纯合同违约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6)赠与合同撤销权(任意撤销 + 法定撤销)
✅采分要点:任意撤销:物权转移前可撤销,公益、公证赠与不可任意撤销;法定撤销不受物权是否转移限制,除斥期间赠与人 1 年。📜\\《民法典》第658 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663 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坑点:任意撤销前提:财产权利还没转移。
(7)共同担保(混合担保,人保 + 物保)
✅采分要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地位平等,债权人任选;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392 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坑点:债务人自有物保必须优先执行。
��2021 年
(1)清偿抵充
✅采分要点:约定优先;无约定债务人清偿时指定;未指定按法定顺序;费用>利息>主债务。📜\\《民法典》第560 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561 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坑点:不能先冲本金,再冲利息。
(2)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采分要点: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中断。📜\\《民法典》第686 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7 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688 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坑点:民法典重大修改,旧法约定不明推连带,现在推一般保证。
(3)高空抛物
✅采分要点:实际侵权人担责;难以确定时,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不是赔偿);物业未尽安保义务承担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54 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坑点:是补偿责任,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4)纯粹经济损失
✅采分要点:未侵害绝对权,单纯财产损失;原则上侵权不赔;只有行为人故意以违背公序良俗方式造成才可主张侵权赔偿,否则走合同路径。📜\\《民法典》第1165 条第 1 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坑点:典型例子:挖断电缆,商户停业利润损失一般不支持侵权赔偿。
(5)租赁合同(转租、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
✅采分要点:非法转租,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买卖不破租赁以占有为前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例外(共有人、近亲属)。📜\\《民法典》第716 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25 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726 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坑点: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善意买受人。
(7)公司担保问题
✅采分要点:对外普通担保依章程由董事会 / 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实控人担保,必须股东会决议,被担保股东不能表决;相对人善意(形式审查)担保有效。📜2024《公司法》第 15 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坑点:善意只需要形式审查,不负责核查决议真假。
��2022 年
(1)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合同效力)
✅采分要点:区分有效、通谋虚伪、可撤销、无效;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 / 管理性,违反管理性不当然无效。📜\\《民法典》第143 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46 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47 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8 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 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0 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1 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3 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 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坑点:可撤销行为,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
(2)违约金
✅采分要点:违约金过低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超过损失 30%)可请求适当减少;法院不能主动调整,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违约金和定金择一主张。📜\\《民法典》第585 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坑点:法官不得主动调低违约金,必须当事人申请。
(3)公司担保(法条同 2021 年公司法 15 条、担保解释第 7 条)
��2023 年
(1)保证合同(法条同 2021 年,民法典 686/687/688)
(2)法人人格否认(法条同 2019 年)
(3)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采分要点:动产、不动产买卖,毁损灭失风险交付转移,和所有权登记无关。📜\\《民法典》第604 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坑点:不动产风险随交付转移,不是过户登记时转移。
(4)清偿抵充(法条同 2021 年,560、561)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条同 2018 年,民法典 807、建工解释一 41)
��2024 年
(1)虚伪表示(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民法典 146,法条见 2022)
(2)保证合同(一般保证 VS 连带保证,法条见 2021)
(3)公司担保(公司法 15 条,法条见 2021)
(4)以物抵债协议(九民纪要 44,法条见 2019)
��2025 年
(1)清偿抵充(民法典 560、561,法条见 2021)
(2)所有权保留买卖
✅采分要点:仅适用于动产;属于非典型担保,登记对抗;买受人已付价款达 75% 以上,出卖人不能取回;不动产禁止所有权保留。📜\\《民法典》第641 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642 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坑点:75% 是法定保护底线,约定更低无效。
(3)分期付款买卖
✅采分要点:未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 1/5,出卖人二选一:请求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并主张使用费;1/5 是法定最低比例,约定低于 1/5 无效。📜\\《民法典》第634 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坑点:“欠 1/10 即可解除” 这类约定无效。
(4)违约责任
✅采分要点:损失 = 实际损失 + 可得利益;受可预见性规则约束;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扩大损失不能索赔。📜\\《民法典》第577 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 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591 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坑点:可得利益必须可预见,不能漫天主张。
(5)浮动抵押、价款超级优先权
✅采分要点:价款超级优先权:为担保物价款债权,交付起 10 日内登记,优先于在先浮动抵押;留置权优先于超级优先权。📜\\《民法典》第396 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16 条【价款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坑点:10 日起算点是交付之日,不是合同签订之日,只适用于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