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AB面丨2021浙江首考:交给快递,就是交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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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AB面丨2021浙江首考:交给快递,就是交付了吗?

“世上没有真理,只有视角。”——尼采

这是一个全新的系列。在这个系列里,我们将挑选历年真题中的引发较大争议的试题,结合网络上的相关讨论,基于价值中立,从“证实”和“证伪”两个角度进行解析,为教学提供多元的视角。

这里,没有输赢和对错,只有诠释和选择。

试题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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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首考 · T41(1)

夏冬在某商场购买一套茶具,服务员发现夏冬要的款式没有现货,需从仓库调取,与夏冬协商后约定:夏冬先付款,当日下午商场会指示仓库将茶具快递给夏冬。夏冬付款并留下寄件信息后离开。第二天,夏冬了解到,本市一辆快递运输车因驾驶员疲劳驾驶侧翻,自己的快件在该车内且已被损坏。

结合本案,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夏冬有没有取得该套茶具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3分)

【答案】

没有。理由:茶具属于动产,一般是通过交付实现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本案中商场没有将茶具交付给夏冬占有,故夏冬没有取得该套茶具的所有权。

这是一道老题,但其中的争议还是值得探究的。

证伪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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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年法考真题,这题错误。

2006司考卷三 · T10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答案】A

2010司考卷四 · T4(1)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答案】

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证实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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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司考题存在命题错误。2010年司考题有特殊约定,不在讨论范围;从比较法(尤其是德国法)的角度上看,2006年司考题混淆了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交付主义”中的“交付”(ausliefern所有权转移中的“交付”(Übergabe,属于对法律不恰当的理解。我国在风险转移上采用交付主义,而非所有权主义,也正是此意。
(《合同法》)第145条所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此处的“交付”不能理解为履行买卖义务的“交付”,因为寄送买卖的给付行为虽已发生(货交承运人),但给付结果(占有转移)尚未完成。......综上,《合同法》第145条的“交付”最好理解为“移交”,即货物交与承运人,但买受人并未取得货物的占有及所有权。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将《合同法》第145条的货交承运人与第133条完成交付义务相等同,或认为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标的物所有权即转移,均属不恰当的理解。
——朱晓喆:《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基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
其次,就算出于法秩序统一的需要、把这两种“交付”视作同一含义,2021浙江首考的题和2006司考题的情景也存在差异。因此,2006司考题的情景是代办托运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寻找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2021浙江首考的情景是卖家送货上门(因为材料中说的是“指示仓库”,其实暗含了“没有第三方承运人”的情境),这两种情景下风险负担的规则是迥异的。
因此,本题官方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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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命题技术问题和应试策略问题,是两个问题。一道题,有可能在命题技术上是“错误的”,但在应试策略上是“正确的”。

换句话说,即使一道题本身存在科学性问题,但我们能通过一些方法得出和命题人一样的答案,那在应试策略上也可以视作是“正确的”。
本账号发的所有的试题分析,其“正确”和“错误”只涉及应试策略意义(在考场上这题要怎么做出来,未来遇到类似的题要怎么做出来),从未、将来也不会涉及对命题技术(试题“本身”的正误)的评价。

柏浪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考知名讲师):“官方真题和答案是最高等级选择标准。作为法考讲师,我也只能按照官方真题答案讲解,没有观点自由,没有自己的立场。”

邓正立(正高级教师,陕西师范大学在读博士,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培训专家):“我眼中的高考题都是学科命题专家命制的,有严格规范的审校、观点溯源流程;默认高考题基本没有瑕疵,如果有瑕疵(判断标准是我个人讲着、做着别扭不丝滑、给学生和老师解释不清楚,目前几乎没有),但是不影响从命题者命题意图、高中学生一般思维判断水平解决,笔者认为一般都可以看做一道正常的试题;作为一线教研员教师,我一般尽量学习高考真题的‘传承’,挖掘对一线教师‘教考衔接’和‘考教衔接’的融合点、亮点去传递给学生和老师,尽量去‘圆’高考题的答案选择。高考题是最好的练习题,真题真答案训练真思维;个人习惯把‘高考题都往好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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