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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备考CPA税法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来看一道2024年计算问答题,主角是任职兼董事的居民个人王某——综合所得、股票期权行权、低价转让股权给儿子、企业债+国债转让,5分把个税四大高频考点全打包。
先看题目
中国居民王某,在境内甲企业任职,并同时兼任董事,2023年度取得收入如下:
(1)任职兼董事收入
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0000元,餐补和交通补贴1000元,董事费5000元;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2000元;每月向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1200元。
(2)股票期权行权
2021年被公司授予10000股股票期权,2023年3月全部行权,施权价2元/股,行权当日股价10元/股。
(3)股权转让
5月将持有的原始价值40万元的乙公司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正在攻读全日制博士的独生子,股权公允价值100万元。
(4)债券投资
7月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5000元;转让国债收入20000元,其中包含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1000元,该国债取得成本15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王某夫妇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王某100%扣除。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要求(共4小问,5分)
(1)计算王某2023年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某股票期权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税务机关是否需要核定王某的股权转让收入并说明理由。
(4)计算业务(4)王某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与答案
2026年CPA《税法》个税核心规则提示:
①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②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中据实扣除;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核定;转让给子女属于法定正当理由;
④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国债差价按"财产转让所得"20%计税。
(1)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33480元
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本题关键点:
董事费与工资合并:在任职单位兼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餐补交通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养老金扣除:12000元/年限额据实扣除(本题缴费1200×12=14400元>12000元,按12000元扣)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日制博士属于学历教育,2000元/月,由王某100%扣除
每月工资薪金总额=基本工资5000+绩效20000+餐补交通1000+董事费5000=31000元。注意个人养老金扣除以12000元/年为上限,不是14400元。
【答案】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0+1000+5000)×12-60000(基本减除)-2000×12(三险一金)-12000(个人养老金限额)-2000×1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
=372000-60000-24000-12000-24000=252000(元)
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16920元
应纳税额=252000×20%-16920=50400-16920=33480(元)
(2)股票期权行权:应纳税额548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仍可享受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的优惠。本题2023年3月行权,完全适用该政策。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行权股票市场价-施权价)×股票数量,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答案】
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10-2)×10000=80000(元)
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20元
应纳税额=80000×10%-2520=8000-2520=5480(元)
(3)股权转让:无须核定,正当理由成立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今有效。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方可核定;将股权转让给子女属于法定正当理由,无须核定。
本题低价转让的两个关键点:①转让价10万元<股权原值4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明显偏低毋庸置疑;②但受让人是"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正当理由情形。
【答案】
结论:税务机关无须核定王某的股权转让收入
理由:根据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视为有正当理由,无须核定转让收入。
(4)债券投资:合计应纳税额1800元
企业债券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税
国债利息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国债:国债转让差价按"财产转让所得"20%计税,可扣除购买成本及持有期间已确认但未兑付的利息收入
本题转让国债收入20000元中包含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利息1000元,这1000元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税,但要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因为这部分不是真正的"转让所得"),剩余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答案】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纳税额=5000×20%=1000(元)
转让国债应纳税额=(20000-15000-1000)×20%=4000×20%=800(元)
合计应纳税额=1000+800=1800(元)
结尾总结
做完这道题你会发现,所有考点都是个税高频核心规则,记牢这四句话,同类题直接秒杀:
综合所得看合并:任职兼董事的董事费要合并工资计税,个人养老金按12000元/年扣
股权激励看单独:2027年底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综合所得税率表,全额算
股权转让看正当理由:低价转给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核定
国债看利息免、转让征:国债利息免税;转让国债按财产转让所得20%,成本与持有利息都可扣
祝大家2026年税法必过!如果觉得这篇解析有用,记得点赞、在看、转发三连~咱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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