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健商法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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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商法》(第4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范健《商法》(第4版)精讲【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注:本文为多资料汇编,各资料完整版查找见文末!

范健商法考研真题题库视频网课部分摘录:

试论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案】

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现代各国基本都将有限责任原则确立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促进股东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合理保障了股东的财产安全,使公司易于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公司资本充足,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

(2)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会产生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并以此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与补充。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研]

相关试题: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武大2008年研]

【答案】

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内容是: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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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出现对公司社团性的冲击。[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案】

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社团性最初被认为是公司的特征之一,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对公司的社团性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1)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

①否定说

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因而,在一些公司法的著述中否认公司的社团性特征。

②肯定说

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应当是一种社团或联合体,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起来,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存在的必要。

(2)对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的理性的认识

①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都不可能是单一个人,此类公司股东和股权始终具有多元性特征,都表现为人的结合和财产的组合,社团性系其本质属性。

②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尽管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常态仍为二人以上的财产组合,一人公司只不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因而也并不否认以社团性为常态的公司特征。但是不可否认,一人公司的出现已经宣告了公司社团性范式的危机,预示着公司理论有可能面临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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