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 2022年
案情
甲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股东分别为A、B、C、D、E,持股比例依次为55%、26%、11%、5%、3%,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A。公司运行良好,但一直未对股东分红。E对此很有意见,遂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进行了初步洽谈。
2019年5月,为便于股权估价,E向A提出查账要求,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簿。A知悉E的股权转让意图后,认为其目的不正当,拒绝了其查阅要求。
2019年12月,A为担保其对丙公司所负两年期借款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约定在A到期不偿还本息时,丙公司有权以该股权优先受偿。但在双方达成约定后,A并未为丙公司办理相应的股东登记。
2020年3月,A在甲公司股东会上提议:第一,A、B、C、D、E五人在甲公司之外,再设立“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第二,A对丁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其所持甲公司54%的股权;其余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各自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除E表示强烈反对外,其余股东均赞同该项提议,遂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2020年5月,丁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人分别为A、B、C、D。甲公司股东相应变更为A、E与丁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1%、3%与96%,公司法定代表人仍变更为A。
2022年初,A无法清偿对丙公司的本息债务,丙公司遂就丁合伙企业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主张优先受偿。(2022年仿真真题)
问题:
1. A拒绝E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 A与丙公司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 甲公司2020年3月形成的设立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 甲公司2020年3月形成的将其股东股权转入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 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E,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为什么?
6. 丙公司的优先受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题要点整理
2022商法主观真题完整参考答案
1. A拒绝E查阅会计账簿的行为不合法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分析
1. E查阅账簿仅为给对外转让股权估值,属于股东正常行使知情权的合理目的,不存在“自营与公司同类竞争业务、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等法定不正当目的情形。
2. A仅以E准备对外转让股权为由拒绝查账,不属于法定正当拒绝理由,拒绝行为违法,E有权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账簿查阅权。
2. A与丙公司的股权让与担保约定有效
定性与理由
1. 双方约定:A将名下27%股权过户至丙名下,债务到期不清偿则丙优先受偿,属于股权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明确认可该担保形式。
2. 合同效力层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事由,债权层面的担保合同有效。
3. 物权效力瑕疵: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该担保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本身的效力。
3. 设立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理由
1. 设立新合伙企业属于股东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通过的特殊重大事项,仅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
2. 参会股东中A、B、C、D合计持股97%,远超半数表决权,表决比例符合法定要求;E仅享有3%股权,其反对不影响决议效力。
3. 该决议仅为全体股东协商设立新主体的安排,未直接处分甲公司法人财产,属于股东合法表决事项,决议不存在可撤销、无效事由。
4. 将股东股权转入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理由
1. 股权属于股东A、B、C、D、E个人私有财产,并非甲公司法人财产。股东会仅能处置公司自身财产,无权通过股东会决议强制处分、划转股东个人持有的股权。
2. 该决议本质是强制E将自有股权出资入伙,严重侵害E的私人财产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决议。
3. 股东对外转让、出资自身股权,必须由股东本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股东会无权限代为处分股东个人股权。
5. E无权主张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4条,仅三类情形下反对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且公司连续5年盈利;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③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分析
1. 本案仅存在长期不分红,但未满足连续5年盈利的前提;
2. 案涉股东会决议只是股东打算将个人股权对外出资设立合伙,不属于“转让公司主要财产、合并分立”等法定回购情形;
3. 无符合法定回购的事由,E不能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
6. 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不合理,无法实现
分层分析
1. 让与担保仅约定A将自己持有的27%股权担保债务,但后续A将名下绝大多数股权出资至丁合伙企业,案涉27%股权现已归丁合伙企业所有,A本人仅剩余1%甲公司股权。
2. 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丙从未取得该27%股权的公示物权,仅享有对A的担保债权,不享有股权所有权。
3. 股权现已归丁合伙(第三人),让与担保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合伙企业,丙不能直接对丁合伙名下的股权主张优先受偿,仅能执行A在丁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