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例分析(28分)
【案情】
2024年10月,某某市某某小区发生“高空抛狗”事件。家住30层的向某(男,27岁)因与女友吵架,为发泄情绪,将自家宠物犬(约5公斤)从阳台抛下,砸中停放于楼下的私家车前挡风玻璃,车辆受损严重,无人员伤亡。公安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向某立案侦查。向某辩称:
1. 仅想“吓唬”邻居,未料会砸中车辆;
2. 深夜行人稀少,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 愿意赔偿全部损失,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查:
1. 小区入住率90%,事发时仍有行人及车辆经过;
2. 抛物点下方为小区内唯一消防通道;
3. 经价格认证,车辆损失2.8万元;
4. 向某无犯罪前科,已赔偿并取得车主谅解。
【问题】
1. 向某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8分)
2. 如何认定“危险方法”的相当性与具体危险?(6分)
3. 认罪认罚与赔偿谅解对量刑有何影响?(6分)
4. 车主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确定?(8分)
【参考答案要点】
1.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掷活物,质量大、坠落速度快,足以对不特定人员生命健康及车辆安全造成具体危险,与放火、爆炸等具有相当性。
2. 相当性判断:结合抛物高度、质量、落点位置、小区人员密集程度,已制造现实、紧迫危险,无需实际伤亡即可认定具体危险。
3. 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再减少20%以下;综合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4.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鉴定费等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不属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二、民事案例分析(30分)
【案情】
2024年5月,某某大学研究生小田(女,24岁)通过“某某招聘”APP投递简历,被“某某商务咨询公司”录用为“行政助理”。入职时签订《培训与服务协议》,约定:
公司垫付2万元“商务礼仪培训费”;
服务期24个月,提前离职须按剩余月份×1000元支付违约金;
培训期3个月仅发生活费2000元/月。
2024年8月,小田发现实际工作为每晚陪客户喝酒,且被克扣工资。提出离职后,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1.8万元,否则扣留毕业证。小田起诉:
1. 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
2. 支付拖欠工资8000元、加班费5000元;
3. 赔偿精神损失1元。公司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1.8万元并返还培训费2万元。
经查:
1. 公司无培训资质,2万元费用实为200元录播课;
2. 陪酒内容有微信记录、客户证言;
3. 同批录用8名女生均签相同条款;
4. 小田已还贷款学费3万元,生活困难。
【问题】
1. 本案《培训与服务协议》属于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应否仲裁前置?(8分)
2. 违约金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而无效?(8分)
3. 公司扣留毕业证行为如何定性?小田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6分)
4. 若合同无效,公司能否要求返还“培训费”?返还范围如何计算?(8分)
【参考答案要点】
1. 实为劳动合同:小田受公司考勤、绩效、客户管理,符合从属性特征,应仲裁前置。
2. 条款无效:违约金远高于实际培训成本200元,且排除劳动者合法辞职权,属无效格式条款。
3. 扣证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9条,构成行政违法;小田受胁迫、人格贬损,可酌定精神抚慰金2000元。
4. 折价返还:公司仅能证明200元实际支出,小田可折价补偿200元,其余198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退还小田。
三、行政案例分析(22分)
【案情】
2024年8月,某某县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通告》,规定:
合乘每日不超过2次,且须提前24小时发布行程;
车辆使用性质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否则按非法营运处3万元罚款;
合乘平台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车主白某(男,35岁,上班族)通过“某某顺风车”APP接单2次/日,被罚款3万元并暂扣车辆7日。白某起诉:
1. 通告无上位法依据,请求撤销;
2. 返还罚款并赔偿停运损失(300元/日);
3. 确认其合乘行为合法。
交通运输局辩称:
1. 通告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属对“非法营运”的细化;
2. 白某高频接单,具有营利性;
3. 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经查:
1. 白某行程路线固定(家→单位),收费仅分摊油费(约0.8元/公里);
2. 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3. 交通运输部2023年函复明确“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
【问题】
1. 交通运输局通告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如何审查其合法性?(6分)
2. 白某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应如何区分“合乘”与“营运”?(8分)
3. 暂扣车辆是否合法?未出具扣押清单的程序后果如何?(4分)
4. 停运损失应否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4分)
【参考答案要点】
1. 属规范性文件:对不特定对象设定权利义务,法院可依《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一并审查;无上位法授权,超越职权,应确认违法。
2. 不构成非法营运:白某分摊成本、路线固定、每日2次符合合理合乘特征;交通运输局以频次推定营利,缺乏事实依据。
3. 暂扣违法:车辆非营运,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暂扣情形;未出具清单违反《行政强制法》第24条,程序违法。
4. 停运损失系直接损失:按合理成本分摊计算,酌定150元/日×7日=1050元。
四、法律文书写作(20分)
【案情】
请根据第二部分“培训违约金”案例,撰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部分(不超过350字),需包含:
1. 合同效力认定;
2. 公司反诉请求处理;
3. 诉讼费用负担。
【参考答案要点】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小田与被告某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的《培训与服务协议》中关于“违约金1.8万元”的条款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工资8000元、加班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50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培训费200元;
四、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负担300元,原告负担75元;反诉费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被告负担380元,原告负担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