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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标准精讲
本部分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的全部条款进行逐条精讲,帮助学员系统掌握标准的核心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依据。制定目的是"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要点理解】准确认定是及时消除的前提,只有判定标准统一、明确,才能确保重大隐患不被遗漏或误判。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这里的"各类煤矿"包括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涵盖生产矿井、建设矿井、改扩建矿井等所有类型。
第三条17个方面重大事故隐患概述
本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的17个方面,是整个标准的纲领性条款: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超层、越界开采
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11.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2.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
13.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14.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5.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
16.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17.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二、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年产量和季度产量超限
核心规定: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或者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30%。
【解读】本条采用"双控"机制:年度控制线110%,季度控制线30%。只要突破任一红线,即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注意季度控制仅适用于井工煤矿。
(二)生产水平和工作面数量超限
核心规定: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装、回撤工作面除外)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解读】水平数量控制是源头管控,采(盘)区工作面数量超限直接增加管理难度和风险叠加概率。











































































